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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常山县国有资产财务总监实施方法》常山县国有公司财务总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县级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促进国有公司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财经纪律,健全国有公司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浙江省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公司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指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由县国资办委派,对国有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财务总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被委派国有公司执行财务监管。被委派国有公司领导应当支持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第四条下列县级国有公司应当委派财务总监:(一)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三)政府认为需要委派的单位。其他国有性质的企业和单位,由县国资办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委派财务总监。第五条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工作由县国资办组织实施。2县国资办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国有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工作,被授权国有公司的工作职责和权限由授权文件确定。第二章财务总监的选聘和委派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和较强的法制观念,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社会信誉和工作业绩良好;(二)具有扎实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会计、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五)担任过企业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两年以上,或者在政府部门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具有财经类研究生毕业学历,并从事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在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具有专业资格从业三年以上。(六)身体状况能适应工作要求,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获得国际上专业权威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在财会专业岗位上具有良好业绩的人员,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和职称的限制。第七条县国资办采用公开招聘方式,从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应聘对象中选聘财务总监,认定其任职资格,并核发资格证书。第八条财务总监应按照实际情况委派,既可以一人负责一个单位,也可以一人或一个小组负责多个单位。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3(一)有过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受过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二)曾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因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第十条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县国资办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者解聘。财务总监在同一国有公司的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十一条财务总监实行专职制,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一切关系,并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务。第十二条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委派企业董事会成员、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财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任同一国有公司的财务总监。第三章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财务总监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国有公司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支持国有公司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活动,必要时可向县国资办报告;(二)督促、指导、协助国有公司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检查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三)督促国有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检查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对其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4(四)审核国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层领导、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年薪、工资及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五)审核国有公司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对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进行监督;(六)审核国有公司拟订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奖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对费用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其重要财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实施方案或计划的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指导与监督;(七)参与国有公司对外投资、捐赠、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活动、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和政府政策性补贴的使用情况;(八)审核国有公司财务报告,评价和报告其经营管理业绩。定期向县国资办报告任职国有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和财务状况;(九)县国资办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财务总监对国有公司财务管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及负责人提出管理建议书,公司董事会及负责人应据此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第十五条财务总监具有以下权限:(一)有权查阅国有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的其他资料,审查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二)有权对财务会计岗位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考核、调动、奖惩提出建议;(三)有权参与国有公司与财务有关的重大决策活动;(四)有权要求国有公司对财务活动有关问题作出解释;5(五)有权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六)有权制止国有公司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七)有权制止、纠正国有公司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八)有权提出国有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方案,参与选择、确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九)有权向县国资办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活动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十)县国资办授予的其他权限。第十六条财务总监必须参与国有公司下列事项决策前的审核:(一)对外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二)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或出租、出包;(三)从事股票、期货等风险性投资;(四)核销坏帐损失,处置不良资产;(五)向境外提供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六)应报县国资办审批的财务事项。第十七条国有公司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公司董事会及负责人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第十八条财务总监对下列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因未履行对国有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二)未履行对国有公司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对企业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未予制止或未按规定执行报6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因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参与和实施监督职责,造成国有公司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第四章财务总监的管理第十九条财务总监受聘后,县国资办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任期内由县国资办负责其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在聘任期期间,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保险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晋升,由县国资办专项管理,所需经费开支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财务总监应接受多方位的监督,在向县国资办报告工作时应抄送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财务总监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或在聘任期内,双方根据约定的条款,解除合同的,即终止关系。其档案可委托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第二十条财务总监的工资实行年薪制。在县属企业尚未实行年薪制前,按基本工资加奖金的办法办理。年薪标准或工资标准比照企业行政副职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县国资办另行确定。财务总监的福利、保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务总监不得接受所在国有公司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向国有公司报销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工作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的主要事项为:(一)国有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二)国有公司财务、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情况;(三)国有公司重要财务事项和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四)其他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7第二十二条县国资办应定期召开财务总监例会,了解掌握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二十三条县国资办每年应对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应根据财务总监的年度工作报告,在听取国有公司负责人、职工代表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其工作业绩作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国资办另行制定。第五章财务总监的奖惩第二十四条财务总监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国资办应酌情给予奖励。(一)及时制止国有公司重大经济决策失误,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及时制止国有公司及其负责人、会计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国有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增收节支取得显著效益的。第二十五条财务总监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一)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已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二)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有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混乱的;(三)接受所在国有公司给予的报酬和福利待遇,或者违反规定向国有公司报销费用,影响恶劣的;(四)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向县国资办报告的;(五)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8经纪律,给国家和国有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六)指使、授意他人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算,编报虚假会计报表,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七)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第二十七条财务总监聘任期满不再续聘或因其他原因解聘的,县国资办可以按其任职年限发给每年一个月的工资,不再安排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财务总监与国有公司之间有争议的,由县国资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处。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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