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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1章企业基本财务报表
1财务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已经2010年9月29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201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财务工作及相关各岗位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增强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第三条公司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导致财务管理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财务管理工作重大差错以及公司遭受的行政处罚或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因工作差错导致公司遭受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定期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经认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四)违反公司会计政策和财务管理程序以及未经请示擅自进行减值处理或对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的情形隐瞒不报的情形;以及遇重大问题、情况不报或办理不及时导致延2误或误传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受到举报和及有关部门追查,经核查属实的;(六)在对外报送资料、统计、行文、审核、签章工作中马虎从事,未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从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七)对公物、重要物品及资料管理不善,导致公物、重要物品损失或者丢失的;(八)未履行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将应及时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始凭证及会计资料未按要求及时归档,造成文件和资料残缺或丢失的;(九)擅自挪用公司现金或因疏忽对公司现金保管不善导致现金丢失的;(十)因工作中互相扯皮或故意推诿等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的;(十一)因工作不力造成遭受证券、外汇、海关、工商、税务、环保、质检、国土等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十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拒不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人员要求提供原始资料以及开展财务工作等拒不配合的。第五条有符合上述情形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第六条工作过错责任确认:(一)工作过错责任需结合个人的岗位职责来确认,个人独立行使职权并作出处理的,由其个人承担责任;(二)少数人共同决定并处理的,其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坚持其他意见未被采纳的成员不承担责任;(三)由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决定的,由通过决定的成员承担责任,经批准未参加会议的成员不承担责任;(四)财务人员如对责任追究有不同意见可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述。第二章财务责任及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七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3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八)经审计(含内审和外审)发现会计核算工作出现白条抵库、收到票据未作财务处理直接背书、将应收应付票据混淆记账等情形的;以及违反公司会计政策和程序、未经请示擅自进行减值处理或对违反公司资金审批制度的情形隐瞒不报的情形;(九)经审计(含内审和外审)发现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方面违反规定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以及发现行文、审核、签章工作中未按规定审批的;(十)经审计(含内审和外审)发现对公物、重要物品管理不善,导致公物、重要物品损失或者丢失的;(十一)因为工作不力造成遭受如证券、工商、外汇管理、海关、国土、税务、环保、质检等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十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拒不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人员要求提供原始资料、完善基础管理工作等要求拒不配合的而被财务部门投诉的。第八条当出现上述过错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第三章其他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九条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披露与实际执行存在重大差异的;2、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的;3、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的;44、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的。(二)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2、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3、其他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要求披露,对投资者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或遗漏。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第十二条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第十三条对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四章财务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如属财务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财务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五条因出现财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如果出现第二章和第三章所述重大工作差错,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5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及具体会计岗位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四)多次发生财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十八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九条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公司内通报批评;(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四)经济处罚;(五)解除劳动合同;(六)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本制度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财务工作检查表》和《财务岗位工作细则》为本制度的有效附件。第二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9月29日
本文标题:第1章企业基本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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