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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汇报工作指引范例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事项汇报工作指引范例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事项汇报工作指引1近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修订印发规范性文件《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加强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规范管理,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能,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进行有积极作用。经过本次修订,《指引》融入了最新上级文件精神,增加新的要求和举措,制度更加完善,可操作性更强,更好地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一是明确重大事项报告内容。《指引》作为《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配套细化文件,对《办法》规定五种报告情形进行了说明,便于社会组织了解掌握需报告的情形。同时,《指引》分别明确了五种报告情形需提交的材料,便于社会组织一次性准确提交相关材料,减少报告过程中出现因材料不齐退回补正的现象,也提高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效率。二是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指引》规定了社会组织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纳入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指引社会组织加强对重大事项的重视,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好重大事项,开展好重大活动影响评估、风险管理、应急处置及活动管理等工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三是强化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指引》规定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时需提交“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说明”,进一步引导社会组织与业务主管单位加强沟通联系,强化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体制,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促进我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广州市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体系,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该《指引》作为我市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文件,对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下一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服务和指导,通过新印发的《指引》,引导社会组织更加规范召开重大会议和开展重大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桥梁纽带、行业引领等优势,更好地、更加有效地融入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项汇报工作指引2“各承办部门负责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建议已经委领导审批同意,现将建议和相关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大家内网邮箱,请查收并按要求贯彻落实。”一条工作微信在兴城市纪委监委工作群中传递……为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贯彻落实上级纪委监委加强对下级纪委监委领导、监督执纪执法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兴城市纪委监委采取三项举措,规范落实《工作指引》。谋划一张表。紧紧围绕《地方纪委监委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线索管理立案审查调查处分处置工作指引(试行)》,将“具体要求”转化为《细化表》,以简洁的表格形式将报告内容、报告方式和报告程序清晰明了地予以体现,并列明注意事项,方便领导、同志查阅和使用。规范一张单。按照《通知》要求,制作兴城市纪委监委呈批单模板,统一使用,后附使用说明,列明每一阶段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直观简洁便于操作。完善两报告。停止使用《初步核实呈批表》,完善《初步核实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模板,明确两报告应包含的具体内容,并下发通知,规范报告材料格式标准和样式。“我们会严格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开展工作,提高工作质效。下一步,我们会进一步规范措施文书的使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精细化、精准化、精确化,确保监督执纪权力规范运行。”兴城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事项汇报工作指引3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推动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更好地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第三条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依法给予指导和服务。第四条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应依法主动进行信息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有:(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二)创办经济实体;(三)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四)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职务,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组织、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五)基金会、公益性慈善组织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应遵守有关规定,必要时应事先征求外事、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办理公开募捐备案,按《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组织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通知》(粤民函〔2020〕888号)等相关规定落实。第六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程序: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条规定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情况的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告。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重大事项报告,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可登录市本级社会组织信息平台→“社会组织业务办理”→“其他业务”→“重大事项报告”,按要求填写《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并按照第七条规定办理。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工作。第七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需提交的材料:(一)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活动时,需提交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参加人员名册、决议召开会员大会的理事会会议纪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说明;其中,召开会员大会为换届选举会议,或者届中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依法另行办理。(二)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活动时,需提交决议创办经济实体的相关会议纪要(明确经济实体内容、方式、规模、资金等)、参加人员名册、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说明。(三)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活动时,需提交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的协议书、参加人员名册、决议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的相关会议纪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说明。(四)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活动时,需提交邀请函、方案计划、参加人员名册、拟邀请境外人员或组织的情况、决议开展涉外活动的相关会议纪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说明。本条第一款所涉及需提交“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说明”是由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提供。本条第一款涉及材料是扫描件的,需加盖本社会组织公章。第八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第十条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五)不得以各种名目乱收费;(六)未经授权,不得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第十一条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纳入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专栏,将社会组织年度报告、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四条对未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期限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的,不予受理材料或要求其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事后报告的,不予受理。第十五条本工作指引自2022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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