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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一、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的表现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的表现是:(一)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会计秩序混乱、会计凭证不合法、会计数据不准确、会计资料不完整,账簿记载不当,瑕造信息、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二)会计人员素质较低,会计人员往往只能按企业领导要求办事,不能有效地按国家财会法规、财经制度独立进行会计监督。(三)会计监督力度不强。内部监督机构不健全,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内部审计制度难落实。(四)会计岗位设置不规范。无会计证上岗的中小企业较多,甚至在一些大的企业,也存在不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不按规定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等问题。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的成因(一)企业单位领导不重视会计基础工作。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企业单位领导总是把主要精力放到提高经济效益,扩大企业市场占有份额上,很多领导认为会计工作做得好不好,最终要落到经济效益的指标上,会计基础工作做得怎么样,没有什么关系。(二)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有缺陷。一些单位没有按规定制订财务制度,或者有了制度不落实,常常为了自身利益及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压力,人为调整会计报表数据。(三)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大多单位会计人员实际上隶属于单位领导,难以独立行使会计监督。(四)会计法制建设难落实,一些企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某些单位领导为了某部门或个人的利益,指使或强迫会计弄虚作假,侵吞国家财产。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内涵所谓的“规范化管理”,是指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既要保留原有的科学、合理的内容,又要有与新制度相适应的内容。(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新《会计法》实施后,与《会计法》配套的法规相继出台,例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完善了会计法规体系,为了落实这些法律和法规,依法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二)健全和规范原始记录、计算工作,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要以满足国家、企业和会计工作的需要为前提;计量工作要建立必要的计量机构,配备人员,充实计量器具;定额管理要科学测算,选择最佳值。(三)完善内部岗位责任制。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是会计工作正常运作的保障、各单位应尽快制订岗位责任制,并且还要让一个岗位的会计人员定期检查另一个岗位会计人员的工作,并向财务负贵人汇报。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的策略(一)确定基本思路。(二)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领导。1.各级财政部门是本地区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机关。2.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会计基础工作的领导机关。3.单位领导人是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责任人。(三)加速人才培养,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四)落实会计基础工作责任制。1、健全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规范计量工作需要各部门、全体职工参与,并且涉及到他们的经济利益,关系复杂。因此单位领导必须出面协调,切实把责任管理具体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责权挂钩,奖优罚劣。2、实行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各单位对每个岗位的会计人员,制订岗位责任制,装订成册形成制度让各个岗位会计认真执行,总会计师与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定期进行会计互审。(五)加大会计执法力度,完善会计监督。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框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第三节登记会计账簿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解析第一章总则目的: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上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会计交接的内容和程序如下:(1)提出交接申请;(2)交接准备;(3)监交申请;(4)交接内容;(5)有关人员签章:(6)移交清册的保管。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会计核算
本文标题:4会计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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