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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前言Ⅲ…………………………………………………………………………………………………………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分类与型号2………………………………………………………………………………………………5 技术要求3…………………………………………………………………………………………………6 试验方法7…………………………………………………………………………………………………7 检验规则15…………………………………………………………………………………………………8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16…………………………………………………………………………………附录A(资料性) 常用溶剂蒸汽特性18……………………………………………………………………附录B(资料性) 常用溶剂燃烧极限下限值20……………………………………………………………参考文献21……………………………………………………………………………………………………ⅠJT/T324—2022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JT/T324—2008《汽车喷烤漆房》,与JT/T324—200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 更改了整机性能技术参数,其中增加了小、中型分布式电加热漆房和中型集中式电加热漆房“升温时间”,以及小型漆房“燃气消耗量”和“电加热装置耗电量”的要求,更改了中、大型燃油加热漆房和燃气加热漆房“升温时间”“作业区风速”“作业区内、外压差”和“噪声”的要求(见5.1,2008年版的6.9);b) 增加了房体及保温层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的要求(见5.2.1);c) 增加了水性漆漆房房体内表面防锈防腐的要求(见5.2.3);d) 更改了轻型复合材料拼装结构漆房房体材料的要求(见5.2.4,2008年版的6.2.1.1);e) 增加了房体安装玻璃的要求(见5.2.5);f) 更改了安全门的要求(见5.2.6,2008年版的6.8.2);g) 增加了送、排风系统以及静压室控制气流分布、水性漆喷涂漆房辅助送风装置和送、排风系统风道和风管材料及其燃烧性能等级的要求(见5.4.1、5.4.2、5.4.3);h) 更改了采用内循环加热方式时,送风电机安装位置以及安全防护的要求(见5.4.4,2008年版的6.3.1)、排风电机安装位置以及叶片形式、排列和排风管设计的要求(见5.4.5,2008年版的6.3.2);i) 增加了排风管风量调节阀的要求(见5.4.6);j) 增加了空气净化器标准符合性的要求(见5.5.1),更改了空气净化器性能等级的要求(见5.5.2,2008年的版6.4.1),增加了空气过滤器燃烧性能等级的要求(见5.5.3);k) 增加了加热系统内循环加热方式的要求(见5.6.1.1)、加热系统加温喷漆功能的要求(见5.6.1.2)、燃料供给管路紧急切断阀的要求(见5.6.1.3)、燃气加热型加热系统采用非直燃式燃烧器要求(见5.6.3.1)和电加热系统的要求(见5.6.4);l) 增加了作业区内不应设置移动光源的要求(见5.7.1);m) 增加了照明灯具玻璃屏的要求(见5.7.2)、照明线路材质和耐温性能的要求(见5.7.3),以及照明灯具隔爆连接的要求(见5.7.4);n) 增加了控制系统类型及其设置位置的要求(见5.8.2)、分布式电加热装置的控制要求(见5.8.5)、内循环加热风门控制的要求(见5.8.6)、烤漆作业时安全通风的要求(见5.8.7)、烤漆作业结束时加热系统及送排风机关闭顺序的要求(见5.8.8)和作业区内、外气压差监测装置的要求(见5.8.11);更改了温度控制器温度示值误差的要求(见5.8.9,2008年版的6.7.3)和送、排风电机启动的要求(见5.8.10,2008年版的6.3.3);o) 增加了废气净化装置标准符合性的要求(见5.9.1);更改了有害气体排放的要求(见5.9.2,2008年版6.10.2);p) 增加了作业区内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要求(见5.10.1)和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与送、排风系统和加热系统连锁的要求(见5.10.2)。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7)提出并归口。ⅢJT/T324—2022本文件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广州钰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北京)交通产品认证有限公司、广州联合汽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强立汽保设备有限公司、广州福田澳森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睿星志成(盐城)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意涂装汽修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华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一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仝晓平、刘元鹏、蔡玉东、余国钦、刘炜、张浩、李霖、邓惟力、王平、张成洲、宋宏福、徐嘉星、张传俭、杭从强、宗成强、区传金、李月、韩立波。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发布情况为:———1997年首次发布为JT/T324—1997,2008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ⅣJT/T324—2022汽车喷烤漆房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喷烤漆房的分类与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汽车喷烤漆房的设计、生产、检验和使用,其他用途的喷烤漆房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651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8624—2012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T13306 标牌GB/T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4295 空气过滤器GB14443—200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 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010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汽车喷烤漆房 automotivesprayandbakingbooth用于汽车车身涂装修复的封闭式作业设备。3.1.1燃油加热型汽车喷烤漆房 sprayboothheatedbyfuel以柴油、煤油、废油等液态油料燃烧产生的热能间接加热空气介质的汽车喷烤漆房。3.1.2燃气加热型汽车喷烤漆房 sprayboothheatedbygas以天然气、城市煤气、液化气等气态燃料燃烧产生的热能间接加热空气介质的汽车喷烤漆房。3.1.3电加热型汽车喷烤漆房 sprayboothheatedbyelectricity以电能转化的能量通过辐射或直接加热空气介质的汽车喷烤漆房。3.2分布式电加热装置 distributedelectricheater在电加热型汽车喷烤漆房作业区内分散安装的电加热器。1JT/T324—20223.3集中式电加热装置 centralizedelectricheater在电加热型汽车喷烤漆房作业区外集中安装于送风系统内的电加热器。3.4作业区 operationarea汽车喷烤漆房内用于喷漆、流平和烤漆作业的区域。3.5扫膛延时时间 heat-exchangechamberscavengeduration从燃烧器启动到油(气)路电磁阀开启,喷嘴喷射燃料的时间。4 分类与型号4.1 分类4.1.1 按加热方式,汽车喷烤漆房(以下简称“漆房”)分为:燃油加热型、燃气加热型和电加热型。燃油加热型、燃气加热型漆房结构示意见图1a),电加热型漆房结构示意见图1b)和图1c)。 标引序号说明: 1———房体; 4———加热系统; 7———控制系统; 10———排风系统。 2———空气净化装置; 5———空气净化装置; 8———底座; 3———照明系统; 6———送风系统; 9———废气净化装置;图1 漆房结构示意图2JT/T324—20224.1.2 按作业区长度,漆房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按作业区长度分类的漆房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漆房的分类(按作业区长度)单位为米(m)规格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作业区长度(L)L≤88L≤1212L≤16L164.2 型号漆房的型号表示方法应符合图2的规定。图2 型号表示方法示例:××××企业进行第三次改进设计生产的燃油加热型漆房,作业区长度为7.5m,其型号表示为:××××-7.5C。5 技术要求5.1 整机性能整机性能技术参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整机性能技术参数要求主要技术参数类 型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升温时间(min)燃油加热型≤10≤20≤30燃气加热型≤15≤25≤35电加热型分布式≤20≤35—集中式≤15≤25————能耗燃油消耗量(L/h)≤10———燃气消耗量(m3/h)≤15———电加热装置耗电量(kW·h)分布式≤40———集中式≤86———作业区风速(m/s)0.38~0.67作业区内、外压差(Pa)10~50噪声[dB(A)]≤85洁净度(个/m2)直观评定:疵点数目≤8作业区照度值(lx)≥10003JT/T324—20225.2 房体5.2.1 漆房房体及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B8624—2012规定的A级或B1级。5.2.2 漆房房体的保温层应满足:烤漆作业时,房体外表面温升应不超过15℃。5.2.3 具有水性漆喷涂功能的漆房,其房体内表面应采用防锈防腐材料或经防锈防腐处理。5.2.4 采用轻型复合材料拼装结构的房体,其实际板厚应不小于50mm,单层钢板实际厚度应不小于0.5mm,大型、特大型漆房的房体应采用骨架结构。5.2.5 漆房房体上所安装的玻璃应采用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5.2.6 小型和中型漆房应至少设置一个安全门,大型和特大型漆房应每6.0m设置一个安全门。安全门应向外打开,其高度应不小于2.0m,宽度应不小于0.8m,安全门应具有泄压功能。5.2.7 用于车辆进出的房门和安全门应采用耐温橡胶材料密封。在100℃的温度下放置8h,橡胶材料应无硬化和变形。5.3 底座5.3.1 装有底座的漆房应根据适用车型的空载质量和作业区面积配置满足承载要求的底座围体、隔栅、防滑底板和支撑件。底座围体应做防锈防腐处理,底座围体钢板的实际厚度应不小于1.2mm。5.3.2 漆房底座的承载能力满足下列要求:a) 小型漆房:车轮所接触的隔栅或防滑底板应具有承载1000kg负荷的能力。在此负荷下静压3h,不应产生断裂、开焊和不可恢复的变形。b) 中型、大型和特大型漆房:车轮所接触的隔栅或防滑底板应具有承载适用车型空载时1.2倍最大轮质量的能力。在此负荷下静压6h,不应产生断裂、开焊和不可恢复的变形。注:非承载的隔栅和防滑底板无承载能力要求。5.3.3 漆房的底座应采用钢结构进行横向固定。5.4 送、排风系统5.4.1 漆房应配置送风系统和排风系统,送风系统应采用静压室控制气流分布,作业区内的可燃气体应不产生聚集。5.4.2 具有水性漆喷涂功能的漆房,可根据需要配备辅助送风装置。5.4.3 送风系统和排风系统的风道和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B8624—2012规定的A级。铝材不应用于送、排风管道的加工制造。5.4.4 当加热系统采用内循环加热方式时,送风电机应外置。如采用内置方式,则应选用防爆型电机,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14443—2007的IP44,绝缘等级应不低于F级。5.4.5 排风电机应外置,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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