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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精选4篇)合同对我们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我们不能没有它,作为一个协议,我们有必要好好了解一番。是时候对自己要进行的合同进行签署了,可以更好的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您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网友收集并分享的“电气安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精选4篇)”,大家不妨来参考。喜欢就下载分享吧!电气安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篇【第一篇】我国法律条文和法律实务中暂没有相关参考案例。首先开发商代替业主委员会履行选定物业公司的进行物业服务的义务是其作为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应履行的义务,最终的受益主体及权利义务约束的主体是小区的业主们。开发商无权单方代表小区业主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解除的需要已经成立的新的业主委员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要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一般是基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经约定好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当发生该情形时,开放商可以享有单方解除权。电气安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篇【第二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住所地:____省____市____区口泉乡杨家窑村西。法定代表人:李XX,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____市____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____省____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山西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XXX。住所地:____省____市迎泽大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尚XX,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该行员工。再审申请人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以下简称XXX)因与被申请人XX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XXX(以下简称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一、原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缺乏证据证明。(一)三份《借款协议》中的三笔借款最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________年____月投资公司起诉XXX,XXX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投资公司于________年自动撤回起诉。________年____月,投资公司又向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二)投资公司提交的《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复印件,原审庭审中没有出示原件,也没有签名、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认定为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出具的材料。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不是XXX的主管单位,根据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显示,XXX的主管单位是____市____区口泉乡经济管理委员会。因此该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原判决对《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错误。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其提供的《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投资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原判决对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贷款为委托贷款,各方没有争议。委托贷款中,借款方为____市____区西XX联营煤矿,委托贷款方为____省煤炭工业厅,受托贷款银行为XXX___市____区支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法明传XXX号)的规定,原审法院明确知道本案所涉委托贷款合同中受托人是XXX___市____区支行,但原审法院以XXX有相关规定为由,认为本案应列XXX为被告,相应地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XXX认为,XXX___市____区支行拥有合法的贷款发放的主体资格,包括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XXX第七条也明确规定:;XX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在具体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要报一级分行审批,属于XX银行系统内部的操作流程,不能否认XXX___市____区支行是委托贷款合同的受托人的主体资格。(三)原判决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适用法律错误。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特别约定,则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受托方XXX___市____区支行的住所地在____省____市,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____市,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____省____市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并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法院对于200万元的还款事实认定错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XXX偿还XXX___市____区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在一审法庭庭审中提交了相关票证等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投资公司认为该200万元是XXX与____省煤炭工业厅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若投资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则该200万元属于XXX偿还XXX___市____区支行的款项。原判决在投资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该200万元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该200万元系偿还案涉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院审查查明,投资公司出示的证据《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是20________年____月2号通过传真机发送给投资公司的传真件,传真机号码是,XX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____市分公司出具的发票显示该传真机系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本院经审查认为,XXX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一)投资公司在再审询问中提交的《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传真件原件,并非无原件。传真件显示的发送传真机号码虽然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但口泉乡宣委员与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均系口泉乡的职能部门。经本院释X,XXX未举证证明经济服务中心另有传真机,经济服务中心使用宣委员传真机发送传真亦属正常。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作为口泉乡政府的39;经济部门,其提供的案涉还付贷款申请陈述了煤矿设立的由来及债权数额,并详细列明了直至________年的还款计划。原判决认定前述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案涉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不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XXX认为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理由亦不成立。(二)对于XXX所称的偿还200万元,XXX提供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山西XX公司安全装备经营部载明系100万元设备款的收据、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的____省煤炭工业厅出具的收到的还借款100万元的收条证明其主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收据出具单位既非XX也非____省煤炭工业厅,该收据不能证明XXX的主张,对于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的收条,投资公司提交的XX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证明XXX与____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因此仅凭上述收条、收据不足以证明系偿还案涉贷款,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而XXX无证据否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并未要求XXX应当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XXX认为原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从XXX的申请再审理由可以看出,其主张原判决对诉讼主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是认为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但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对该申请再审理由不予审查。且该诉讼主体不同并不影响XXX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原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X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刘XX审判员杨X初审判员刘XX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法官助理鲁XX书记员张XX学习心得一、法律与法理:(一)、概念:;金融借款合同;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二)、相关法律知识: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二、法院判决要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收据出具单位既非XX也非____省煤炭工业厅,该收据不能证明XXX的主张,对于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的收条,投资公司提交的XX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证明XXX与____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因此仅凭上述收条、收据不足以证明系偿还案涉贷款,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而XXX无证据否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并未要求XXX应当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XXX认为原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三、本人对案件的看法: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四、疑问与思考: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注:本案例对应《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节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诺成性2、金融借款合同借款人义电气安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篇【第三篇】交了学费,各科考试合格,修完全部学分,方某等四人本应该在20xx年6月拿到的毕业证书,却到如今一直杳无音讯。3月31日,浙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方某等四人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与张寿眉(原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负责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张寿眉于4月20日之前全额退还方某等四人学费和报名费共计27710元,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20xx年12月、20xx年8月,方某等四人通过《金华日报》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招生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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