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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例精编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例精编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政策精神,为加强对我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更好地为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有效的重点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实现稳定就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一、安置对象安阳市人社局为我校推荐安置的符合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二、岗位开发及岗位类型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根据我校实际积极开发符合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专长的岗位。结合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性别、年龄、原从事工种等要素,安置岗位主要为学生公寓管理、绿化、保洁、安全保卫等。三、岗位管理(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必须自己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严禁私自委托他人代替工作。2.有事、患病、婚丧、生育等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请销假,不得无故旷工(三日以内可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三日以上至三个月之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三个月以上者须经校长批准)。(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的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2.工作期间要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擅离职守或串岗,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3.爱护公物,不得贪污、盗窃或故意损坏学校财物。4.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5.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6.不得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7.关心学校,维护学校形象,敢于同有损学校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8.遵守学校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学校秘密。(三)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3.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4.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代替的;5.经核查,非法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6.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7、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9.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薪酬待遇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所公布的当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其中由安阳市财政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一部分工资,差额部分由我校补齐。五、附则(一)用工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双方应严格履行己方的权利、义务、职责。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国家现行法规和制度处理。(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时,以上条款及具体管理措施将依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有效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县人力社保局及相关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共同开发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用以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协助管理和公共服务类的非营利性岗位。本制度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协议的村(社区)。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一)协助管理类岗位。主要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职能机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基层就业服务协管、劳动仲裁调解、劳动保障协管、社会保险协理、扶贫开发、交通协管和文明劝导等。(二)公共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用设施维护、道路维护、助残服务等。第四条公益性岗位是过渡性援助岗位,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鼓励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第五条符合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认定范围:(一)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三)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四)离校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五)农村建卡贫困户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七)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八)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九)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十)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除第(五)条外,上述人员从业年龄均为男性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内,女性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内;第(五)条年龄原则上为男性16周岁以上70周岁以内,女性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内(时间截止2020年12月31日)。第六条不符合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一)严重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特别是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1、2级(或相当于)的残疾人员;(二)已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创业人员,包括企业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自主创业(就业)等人员;(三)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等;(四)公益性岗位工作由其他人顶替的人员;(五)已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七)从事公益性岗位已满3年或者5年的人员;(八)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九)不服从管理监督和考核的人员;(十)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第七条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具体金额以双方所签订协议为准,所需资金在县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按月足额发放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第八条公益岗位从业人员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实施动态管理。(一)明确岗位设置。用人单位对申报的从业人员要从事安排该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杜绝同一从业人员从事多个部门的公益性岗位。(二)明确在岗工作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协议工作内容从事相应工作,工作量的确定以工作时长为依据,按照我县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每月不少于50小时。用人单位可自主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时间,并负责完善日常考核记录,每月及时上报乡社保所(或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科室)备案。严禁从业人员存在空岗、挂岗、冒名顶替、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死亡等情况。(三)明确定期检查制度。乡社保所及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科室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核查,用人单位对发现问题整改。第九条公益岗位从业人员劳动协议期满后,劳动关系终止。需要重新聘用的再予以续签劳动协议。第十条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调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对动态调整的公益性岗位要及时更换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将人员退出、调整、新录用等资料及时上报乡社保所(或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科室),纸质资料包括申请书、劳务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凭证以及公示照片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务协议,及时报告乡社保所(或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科室),并将解除劳务协议书报县人力社保局(或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停止发放各项补贴:1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死亡的;2因身体健康状况或者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3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5不服从管理监督和考核的;6有违法犯罪行为的;7空岗、挂岗、冒名顶替,不能亲自履行工作职责的;8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协议的情形。第十一条加强公益性岗位违规情况的处理。凡不按政策开展工作,出现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空岗、挂岗、冒名顶替、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公益性岗位资金等违规行为,追回违规领取的公益性岗位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二条以上未尽事宜,由涉及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的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相关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和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文印、收发、保洁、保绿等岗位;(三)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服务、社会救助、群团组织、社区矫正、残疾人服务等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四)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六)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七条各地应按照;按需设岗、一岗一人、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当年通过公益性岗位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目标完成数的20%。第八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年度开发计划逐级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九条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发设置公益性岗位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设置要求的及时予以批复。第三章人员招聘第十条就业困难人员在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前,应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并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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