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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品牌的市场调研报告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交易特征是较低的商品价值和较低的可契约化程度,由此所导致的结果是食品交易所依赖的保障秩序不得不以私立秩序为主。下面是网友为大家搜集分享的“关于食品品牌的市场调研报告”,欢迎大家学习下载与借鉴,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食品品牌的市场调研报告篇1一、xx市粮油批发市场的现状粮食批发市场是整个粮食市场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一个“三通”,更是粮食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载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xx市粮食市场日益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些初级粮食批发市场,这些市场的兴起为建立社会主义粮食市场经济体系奠定了一定基础。实践证明,这种粮食市场经济新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作为统一市场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还没有真正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二个个方面:1.市场规模小,主要是一些外来米船自主采购批发,另外有一部分本地的粮食商贩的另售兼营批发。xx市是一个吃的稻麦不种,种的杂粮不吃的一个粮食差入地区,全市本地110多万人口吃粮,以及工业、饲料、种子等用粮食交易达30万吨。这与主要靠米船和一些小粮贩来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的现状极不协调。2.没有一个专业的粮食批发市场市场。改革开放的九十年代,xx市曾在县城建设过一个粮食批发专业市场,当时也曾红火一阵,但因缺少资金继续投入,管理措施不到位等原因,渐显潇条,最后关门改作他用。二、存在问题及原因1.市场投资不能得到政策的支持。批发市场享受不到农发行贷款,在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还得银行存款抵押,所以就没有商品资金。这些对市场建设和交易的制约作用显而易见的。2.外部环境与市场现状脱节。我国特有的国情、粮油商品的特殊地位与现有批发市场的普通“身份”之间形成了明显脱节,粮食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就不重要了。这种市场定位不准确的情况从客观上造成了现有批发市场缺乏对客户的组织、吸纳能力和约束能力,从而窒息了市场自身充分发展的能力。3.市场发展不平衡,受地域、交通等客观条件制约,发展缓慢;市场服务功能不完善由于市场自身规模的限制,影响了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交易活动的能力,市场的辐射力和吸引力没有充分发挥的余地。拍卖、协商买卖、组合成交、约定成交和代理成交的交易形式有名无实,实现市场发现价格、平抑价格的功能也只能是纸上谈兵。4.市场法规建设滞后,全市还缺少粮食市场管理的专门规章,市场监管比较薄弱。没有统一管理、领导粮食市场的机构,不利于粮食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粮食市场建设法律法规缺乏,不能给粮食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保证,使得那些曾经进入市场的客商纷纷“离场”,回归到粮食市场开放初期那种“四处开花”、“场外购销”的老路上去,许多一度很红火的批发市场冷落下来,场内交易量小,场外交易却十分红火。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1.加大投入,加快市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和粮食物流设施建设,树立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功能要通过行业指导和政策扶持,使现有市场上水平、上档次,与不断扩大的交易需求和不断提升的服务要求相适应。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为进场交易的客户服务,实行信息、交易、结算、运输、交割、商务处理全流程服务。完善市场功能,增强辐射能力,积极探索产销直挂、连锁经营、配送、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等新的流通方式。还可以建立高效、灵活的调控机制,以利于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机制的建立。2.强化市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加快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交易规则,提供公开公正的交易场所,改善交易条件,克服目前粮食交易无章可循、零乱无序和有法不依的现象。依靠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化市场管理,管好、管住收购市场,严格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3.统筹兼顾,加强协调。粮食批发市场是物流、商流、资金流汇聚的场所,涉及到多部门、多行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的衔接与落实,及时研究制定和调整完善相关的实施意见,促进粮食批发市场的发展。政府要对符合国家规划和地方规划要求的粮食市场给予重点扶持,在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进场交易客户税费、物流运输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4.不断创新交易方式,充分发挥其粮食集散、价格形成、信息提供、资金结算等功能。面向xx,服务江苏,辐射上海等华东地区。建设和完善现代信息网络,各批发市场之间要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沟通供求和价格信息,改变传统落后的贸易方式,建立全新的、科学的粮食经营运作体系。搞好现有市场物流、加工、配送等设施的填平补齐,使批发市场成为具有更高服务能力的粮食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信息交换中心、购销活动服务中心。食品品牌的市场调研报告篇2一、现状分析通过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县保健食品市场逐步得到规范,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概而言之,一是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若隐若现、虚假夸大宣传广告时有发生、消费者盲目跟随成风;二是监管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模式仍不成熟、保健食品市场还不规范。究其原因有:1、审批与监督脱节,出现监管真空。一是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与监督脱节。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式审查及受理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注册;保健食品市场监管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既不要审查,更不存在审批,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又没有具体的监管职能。这种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纵向断层,审批注册与市场监管横向脱节的监管体制,严重制约着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二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脱节。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来看,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权仅限于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审批权,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出现“管着的看不到,看着的管不到;审批的不监测,监测的不审批”的尴尬状况。2、监测与处罚掉链,引发监管短路。《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并将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实际工作中,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往往是雾里看花等其他因素,给一些广告违法分子有机可乘。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与处罚部门这种“监测的不处罚,处罚的不监测”状况,必然导致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受牵制、处理受限制。3、职能与责任移位,诱发责权扯皮。“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是我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则。而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与监管,广告审批和监测与处罚等权责却不符合该通则。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权却在各级卫生等相关。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在省级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工作又在市、县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又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上的互相扯皮,一旦发生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就比较复杂。4、法律法规标准不统一,导致执行艰难。现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所明确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在各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质监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则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标准不一,如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按照《产品质量法》,要处以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三倍的罚款;按照《商标法》,则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具体处罚时,涉及到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等多环节、多部门,执行时有异议,落实时难到位。5、部门与部门失衡,致使牵头乏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按照“三句话”职能要求,其主要内容是对各职能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目前,无任是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单位资历,还基础设施、经费投入、人员数量等诸多方面,作为保健食品监管牵头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工商、质监等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相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显然是级别低、职能虚、资历浅、基础弱、投入少、队伍小,牵头部门与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基础条件明显失衡,必然制约牵头工作的开展。二、对策思考针对目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前所述,目前用于规范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施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6月1日实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施行)。这些法规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的,相互之间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卫生部门查处。但目前出现的新动向已经使法律严重滞后。比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按第四十九条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但在说明书中添加只有药品才具有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出审批范围的,就不一定适用该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也可以按2001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由药监部门处罚。药监部门处罚时往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三款第二项。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指的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其中哪些情形属于“冒充”呢?而且更重要的是处罚依据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必须载明药检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检机构却无检验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检验标准。所以,很多情况下,部分地区药监部门绕开此条,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来查处,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又必须是药品。再比如,对保健食品在宣传中涉及药品的处理,可依据《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来管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对此也作出规定,但因为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药监部门却难以处罚。所以,必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应当前的市场状况,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2、加强相关各部门的协作。在国家目前暂不能理顺监管体制大环境下,结合实际,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除了上面提到的卫生、药监,还涉及到工商、质监、公安、广电等部门。管理的部门越多,链条越长,就越有可能在工作中产生推诿、扯皮、相互踢皮球等现象。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建立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突破条块分割的藩篱。目前,国家已经在布置,在药监部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但从实践来看,光有协调机构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合理完善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对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也可以采取在打击违法过程中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各自的分工和任务,开展专项治理等等。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违法分子之所以敢铤而走险,某种原因就是钻了政府监管不到位、打击不得力的空子。如果各部门面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违法分子就会失去违法的胆量和气焰;如果在处罚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的成本,使违法行为达不到目的,违法分子就会灰心丧气、偃旗息鼓。为此,相关监管部门要从群众利益出发,日常监管不松懈,发现违法行为不手软,查处案件不徇私,编制合法产品的安全网,设置违法行为的高压线。更不能为了部门利益,巧立名目收取“管理费”、“索证费”、“备案费”等,干扰查处工作。4、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打击假冒伪劣,光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向群众宣传科学的医药保健知识和保健食品的有关法规,让群众增强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我局准备与电视台协商,以县政府的名义开设食品药品专栏,既要宣传好经验好做法,更要对违反食品药品的典型案件予以坚决的暴光,使其无处遁形;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放手发动群众参与打击违法行为,让违法分子如过街
本文标题:关于食品品牌的市场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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