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会计法讲座主讲:王国会单位:青岛大学会计法讲座会计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共7章5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会计法讲座会计法讲座新《会计法》的重大突破1、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违反会计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会计准则、会计原则的法制化。明确会计核算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会计核算要贯彻稳健原则会计法讲座新《会计法》的重大突破3、提出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4、强化会计的外部监督职能,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外部有关方面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会计法讲座新《会计法》的重大突破5、要求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6、强调违反《会计法》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会计法讲座第一章总则1、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2、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会计法讲座第一章总则3、设账要求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1)依法设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2)账簿的真实、完整的法律要求(3)禁止设置虚假的会计账簿和多本(套)账(4)各单位必须有、而且只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账簿会计法讲座第一章总则4、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一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有企业的厂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二是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会计法讲座第一章总则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会计法讲座第一章总则6、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会计法讲座第一章总则7、会计制度的法律要求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会计法讲座第二章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基本要求(客观性、可靠性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法讲座第二章会计核算2、会计核算的内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会计法讲座第二章会计核算3、会计年度(会计分期)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4、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某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会计法讲座第二章会计核算5、会计资料一般要求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法讲座第二章会计核算6、会计凭证具体要求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会计法讲座第二章会计核算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法讲座第二章会计核算7、会计账簿的具体要求(上)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法讲座第二章会计核算8、会计账簿的具体要求(下)各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法讲座第二章会计核算9、会计处理方法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会计法讲座第二章会计核算10、或有事项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会计法讲座第二章会计核算11、财务会计报告的一般要求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会计法讲座第二章会计核算12、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及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会计法讲座第二章会计核算13、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会计法讲座第二章会计核算14、会计记录的文字规范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会计法讲座第二章会计核算15、会计档案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会计法讲座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1、一般性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的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会计法讲座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2、禁止性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会计法讲座第四章会计监督1、基本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会计法讲座第四章会计监督2、有关人员会计监督的权利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法讲座第四章会计监督3、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会计法讲座第四章会计监督4、广泛的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会计法讲座第四章会计监督5、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会计法讲座第四章会计监督6、财政部门的国家监督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法讲座第四章会计监督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会计法讲座第四章会计监督7、其他部门的国家监督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
本文标题:青岛大学会计法讲座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1230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