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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及合同涉税风险专题培训财务部2012年11月第一部分合同概述(一)合同定义(二)合同特点(三)合同主要风险点(一)合同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调整的是动态财产关系。合同概述合同概述(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公司订立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订立正式的合同书。由于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存在不确定性,有关书面合同签署后必须取得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书面口头其他形式不提倡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要约承诺合同概述(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2、标的:如服务、产品或工程;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如闭口价或审计价;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务必对主要义务约定明确;8、解决争议方式:仲裁、诉讼。在以上这些一般条款中只有当事人和标的物及其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必备条款合同不可能成立。缺乏一般条款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三)合同主要风险点: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履行违约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概述第二部分合同主体(一)合同主体——你在和谁交易?(二)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点(三)合同主体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四)合同主体风险防范要点(一)合同主体——你在和谁交易?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同关系中,首先就要先弄清楚,与你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谁?不能张冠李戴,也不能未审查对方的资信能力就随意签订合同。(二)合同主体法律风险点1、合同相对人不具备相应资信、能力。2、合同相对人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缺乏履约能力。3、合同相对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过期。4、我方代理人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仍进行签约。(三)合同主体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1、合同主体身份认不清『案例一』认错借款人,几十万血本无归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事后,乙拒绝还钱。甲把乙告上了法庭。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2、找准交易对象(国际贸易中尤其重要)『案例二』谨防中间商欺诈出口商甲经李某介绍曾与某国多个买家成交,并通过李某成功收款。2007年5月,甲与李某介绍的A公司签订近200万美元的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中列明的买方为A公司,但签署人却为李某。甲发货后,A公司以从未与甲签过销售合同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经调查,李某假冒A的名义与甲订立销售合同,骗取货物后,低价销售给A,取得货款后逃匿,甲损失惨重。3、合同相关方的法律地位认识错误『案例三』错将付款人认定为责任方A为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实力雄厚。出口商甲根据A下属子公司B发出的订单向B供应货物,并按照A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安排从母公司A处回收货款,收汇一直较为正常。考虑到A的优良资信,甲与A的子公司B签订了一系列合同。两年后,甲获悉B经营状况恶化、即将破产,此时尚有大额出运货款尚未回收,向A追讨,A以其非交易合同主体为由拒绝还款,甲损失惨重。4、缺乏对合同主体资信情况的调查『案例四』与小商人做大生意,损失难以弥补我国某钢铁公司A计划引进一套铸造设备,国外的多家知名厂家的报价都在1千万美元以上,A难以接受。某国商人S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A报出500万美元的价格,保证按要求的技术水平供货。A对S虽了解不深,但仍与其签订了供货合同。到年底S只交齐了203万美元的货物。随后经过多次交涉,到期仍未交齐货物。经过调查发现,S只是一个小商人,其下属的几家小公司早已先后倒闭,并欠缴了制造商很多货款。A起诉并胜诉,但无实质收获,同时工期拖延,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四)合同主体风险防范要点审查主体法人:审查营业执照、供货业绩、信誉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非法人单位:审查其是否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外方当事人:是否合法存在;是否为法人;名称、注册地等。自然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其他:特殊行业的当事人,需审查对方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建议公司应在合同谈判前取得对方的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对方公章)。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第三部分合同标的(一)合同标的——交易指向对象?(二)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点(三)合同标的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四)合同标的风险防范要点(一)合同标的——交易指向对象?明确合同交易内容不同类型的合同,其标的也存在区别,比如买卖合同的标的一般为物,而服务合同的标的为服务。明确了合同标的便明确了合同的交易内容。重要性在贸易实践中,对合同标的物的确定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关键环节,在复杂的交易中,标的物有可能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重要影响。(二)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点1、合同标的不合法。2、合同标的不可能给付。3、合同标的不确定。4、实际交付的标的与合同约定的标的不符。(三)合同标的常见问题及法律分析1、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案例一』不可转让的标的S集团下属两家子公司甲与乙所使用的土地,都属划拨用地,使用权证都办在S名下。其中有一宗地由甲建有加油站等设施。甲欠丙债款,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甲方将加油站等设施转让给丙(含土地使用权)。丙获得加油站后,以相同价格转让给李某个人。后经土地管理部门稽查,对S集团进行处罚,无偿收回土地,并处13万元罚款。(四)合同标的风险防范要点1、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合法,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2、审查合同标的相关条款,查明合同标的名称是否确定。3、根据不断变动的现实条件,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可能给付,明确合同的效力。第四部分合同权利义务(一)合同权利义务——交付单据(开具发票)(二)注意防范发票条款的税务风险(一)合同权利义务当事人双方应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权利义务是互相对应的,特别是在强调等价有偿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相对平衡。比如买卖合同的卖方义务有:1.交付货物2.质量担保3.权利担保4.交付单据(开具发票)(二)注意防范发票条款的税务风险1.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企业向供应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优先考虑。2.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1、分期付款方式:采购方应支付供货方货款×元整。采购方必须在×年×月×日支付货款的(百分比),在×年×月×日前付讫余款。2、预付款方式:采购方应支付供货方货款×元整。采购方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百分比),剩余货款于货物发出时支付。在分次付款和预付款过程中的任何结算时点,可要求供货方开具并提交采购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3、现款现货方式:采购方应支付供货方货款×元整。采购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全部货款,供货方凭发票发货。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不同税种间存在税率差,而同一税种又可能存在多种税目,各税目的税率差别可能更大。供应商在开具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可能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或者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具发票要如实开具,不能变更项目与价格等,否则所开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时,还需明确供应商是否必须提供税额是多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3.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类型的要求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如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符等,都会导致企业的损失。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明确以下内容: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供应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得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行政损失。4.发票不符合规定所导致的赔偿责任企业可同时在合同中明确以下问题:1、明确供应商与贵公司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企业与供应商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有义务配合。2、双方财务部门及时沟通,供应商有义务提供当地的税务法规。3、明确供应商对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第五部分合同档案管理(一)合同档案管理——交易的后续管理?(二)合同档案管理法律风险点(三)合同档案管理风险防范要点(一)合同档案管理——交易的后续管理?概念:合同档案管理是对已履行完毕合同的管理,是一个企业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合同履行完毕后,可能还会产生有关质量担保等争议和纠纷,合同仍然可能成为重要证据和文件在后续的诉讼和仲裁中使用。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有利于各个部门查阅和总结经验。(二)合同档案管理法律风险点1、合同相对方可能行使撤销权(1年或5年,合同法第75条)。2、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存在质量保证期的,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58条)。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没有质量保证期的,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年,合同法第158条)。3、合同争议存在诉讼时效(1年或2年或4年,最长20年,民法通则第135、136、137条;合同法第129条)。4、与其他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能存在关联性。(三)合同档案管理风险防范要点1、建立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分类保存。2、根据合同的种类、重要性等给予不同的保存期限。比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大小,分为长期保管和短期保管,前者6-15年,后者5年以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8条根据会计档案种类,规定保存期限分别为3、5、10、15、25年。3、整理合同档案,形成便于各个部门查阅和寻找的电子信息系统。4、总结合同履行情况,吸取经验和教训。第六部分审核合同中常见的问题1、对于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要详细,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总价)。有些合同金额没有大写,合同金额注意要有大小写。2、明确交货条款:交货时间、地点。有些合同没有注明交货地点。3.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清,对标的物质量、包装、运输、风险、检验标准或是检验期间等缺乏明确约定。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运输方式是什么?运输费用由谁承担。特别是质量、数量、包装、检验等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4.很多购销合同没有对提供发票、提供时间、类型做出明确的要求。采购合同可约定以下增值税发票涉税自保条款:1:供货方声明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并同意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货款。2:供货方应按规定及时向采购方开具和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分次收付款过程中的任何结算时点,供货方开具并提交采购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3: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必须是由供货方从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购领或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印或监制的发票;供货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采购方实际付款金额)开具票据并提供给采购方;供货方必须保证提供给采购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供货方缴销税务机关和供货方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因供货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增
本文标题:合同及合同涉税风险培训(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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