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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40-2第一节法律基础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第三节法律责任40-3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的概念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力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40-4(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2.法的特征。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①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②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③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40-6二、法律关系(3)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要素主体内容客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40-71.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种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二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三是各政党和事业团体。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如: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40-8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⑴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产、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⑵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⑶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3.法律关系的客体⑴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40-9⑵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四类)①物a.自然物:土地、森林b.人造物:基期、建筑c.货币和有价证券②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著作、发明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③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④人身: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40-10三、法律事实(6)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一)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a.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b.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解释]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40-11四、法的形式和分类(8)(一)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基本法律:其他法律:部门规章:政府规章:8.国际条约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的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7.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委地方人民政府4.地方性法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5.自治法规6.特别行政区的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1.宪法(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40-12(二)法的分类①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②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③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④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⑤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40-13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11)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2)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40-14六、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也称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行进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40-15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13)概念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解决途径: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40-16二、仲裁(14)(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2.仲裁的特征。⑴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⑵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⑶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40-17(二)仲裁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⑴关于婚姻法、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⑵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的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三)仲裁的基本原则(四项)自愿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裁终局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40-18(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五)仲裁协议1.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2.内容⑴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⑵仲裁事项⑶选定的仲裁委员会3.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40-19(六)仲裁裁决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2.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3.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进行。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可以协议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40-21(仲裁裁决)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8.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9.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0.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40-22三、民事诉讼(17)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五类)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案件;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使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40-23(二)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团)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参与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他们回避。40-24(审判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4.两审终审制度: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使用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40-25诉讼与仲裁的比较事项仲裁诉讼是否采取级别管辖否是是否采取地域管辖否是是否公开进行否是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度一裁终局两审终审制度对方不执行时由谁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40-26(三)诉讼管辖级别管辖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管辖和专属管辖等。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0-27特殊地域管辖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0-28⑶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b.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⑷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40-29(四)诉讼时效1.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40-31(诉讼时效)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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