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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社会调查报告(专业调查)题目:证券市场的监管学生姓名郑玛璇指导教师王聪聪二级学院金融学院专业名称金融工程班级07金融工程学号07063001412010年8月20日2证券市场的监管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证券市场成立的时间还不久,与西方发达国家有200年运作历史的证券市场相比,还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缺点之一是整体行业水平低下,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行业没有重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而是片面强调筹资功能,把争取股票上市作为获得大量资金的捷径,实际上把发行股票和增股配股单纯作为一种“圈钱”的手段,于是过度包装,欺诈上市,财务造假,消息披露失实等一系列问题都出来了,股民对股市失去信心,严重影响了股票市场的发展。在证券市场上出现的种种虚惊不实的毛病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市场失灵的表现。根治之道,就是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管,因此探索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结构,寻求最优的监管之道就成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个重要的方面了。关键词:市场失灵;政权监管;法律监管;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媒体监管一、何谓“证券监管”对于证券监管的概念,有很多不同的解释。“在资本市场中,所谓监督管理指的是政府、政府授权的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从降低资本市场风险、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出发,根据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并依据它们对资本市场体系和各种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控制和指导。”也有人认为,证券监管是指人们通过政府机构或公众组织,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为达到一般意义上规范的经济目标——公平与效率,而对证券市场的自然运行状态进行干预的行为。确切的说“所谓证券监管是指为了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证券市场运行正常秩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以及其他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在证券监管发展规律的道路上,遇到过许多理论上的阻碍。在阿罗不可能定3理问世后“人们就不敢再轻易地对借助政府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存有任何过分的奢望了”。科斯定理更是尖锐地指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假设人与人之间已经存在合约(即人与人之间相互的权利已确定),那么不仅政府干预是多余的,就连法律也是多余也变成不需要了。相关利益者通过自愿谈判和交易就能实现对外部性等问题最有效的解决,相反,政府的干预却可能增加社会成本。但是与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不同,斯蒂格利茨主张国家对经济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原因。泰勒尔认为,金融市场上实施监管的一个特别动因是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金融市场上,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情况非常严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普遍存在,投资者必然实施各种监管措施,但这些措施复杂、昂贵、费时,个人监管成本大于收益,而且每个人监管的成果都将由所有投资者共享,这就会产生“搭便车”的心理,这时挑选中小投资者的公关代表作为专门的监管者就成为一种必须。二、监管的原因和必要性对于证券监管的原因有两种解释。传统解释认为:市场机制并非万能,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非对称性普遍存在于各种市场当中,因而市场失灵的情况普遍存在,而且市场失灵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社会福利的损失,这就需要政府出面进行干预和监管。尽管监管可能要发生各种各样的成本,但相对于市场失灵又无政府干预可能发生的巨大的社会福利损失而言,监管引发的成本是完全可以接受的。现代理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又有新的解释,这就是上文提到过的泰勒尔“代表人假说”和法律不完备性理论。在证券市场上,法律的不完备性非常突出,由于市场的专业化程度非常高,证券市场运行制度和技术变化非常迅速,立法机关很难将法律设计成包罗万象的完善体系。不仅如此,在执法方面,执法人员在证券市场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足,也很难弥补法律的空白,并且执法的被动性以及事后性使得对于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处罚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很有必要引入监管者了,克服法庭被动式执法产生的执法效力不足的问题。除此之外,证券商品本身的特点也决定了政府监管的现实必要性。(一)证券产品的特性是证券监管最直接的原因1、证券产品是虚拟资本,自身没有内在价值,只因起代表对一定数量的现实资本的占有权,可以买卖,才具有交换价值,相对于普通商品而言,证券可以4相对无限量地发行而几乎无成本。2、证券产品的虚拟性同样决定了买卖证券不是为了使用或消费,而是作为投资,获得投资收益。但是证券产品的价格变化,除了体现由证券产品所代表的实际资本运动状态的正常变动所带来的投资价值波动之外,还反映了与实际资本变动状态无关的非正常变动,由此导致证券产品价格的不确定性和价值的预期性。3、证券产品又是一种信息产品,买者或卖者完全是按照与该证券产品相关的信息来判断其价值。证券的买卖价格几乎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对各种信息的掌握程度和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断。现实中投资者经常处于信息劣势。证券产品的这些特点预示着证券市场的投机性更浓,更易被操纵,风险性更高。因此,证券市场的监管比普通市场监管相比,更具复杂性,任务更加艰巨。(二)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需要监管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道路总是不平坦的,总是风险与危机并存,这使得监管成为必然。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全球性股灾,90年代的拉美和亚洲金融风暴,无不使各国政府意识到,政府干预和监管是一种必须。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背景下,政府监管对预防金融风险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三)金融危机频繁爆发是证券监管最主要的原因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引起了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稳健性和安全性的高度重视。从那时起,每年西方七国首脑高峰会上都要重点讨论这一议题。特别是如何加强国际金融机构监控的问题,这就不仅要求各国政府及监管部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加强联系和共同采取行动。三、监管的手段(一)法律监管法律监管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将证券市场运行中各种行为纳入法制轨道,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各参与者与主体按法律要求规范起行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证券市场,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执法抑制和消除欺诈、垄断、操纵、内幕交易和恶性投机现象等,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的均衡模型。设证券市场的法律完善程度(法律的数量)5作为自变量Q,将法律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的作用作为应变量R:R=f(Q)Q0—Q1证券市场证券法律制定的初始阶段,证券法律条文可能极不完善。OA段的аR/аQ≥1,法律条文完善的余地很大,任何恰当的修改和增加都会带来显著的效果。Q1—Q2证券法律制度进入相对的完备区域,此时法律条文的不足已大大缓解,对法律条文的增加所能取得的边际效果也越来越小,所以AB段的0αR/αQ1,相对于OA段来说比较平缓,在B点已经达到了最优点。Q2—Q3证券法律进入次优区域。新增加的法律条文对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没有什么明显的作用了,原因是这些新增的法律条文对禁止损害行为产生的收益可能被他产生的执法成本所抵消,甚至可能完全没有产生监管收益。当法律数量达到Q3后,新增法律的收益就变为负数了,曲线的αR/αQ0。(二)行政监管行政监管是指政府监管部门采用计划、政策、制度、办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和管理。它具有强制性和直接性的特点。行政监管的总成本直接与监管的密度和数量有关,在一定时期能我们可以认为监管的数量等同与监管的成本。6(三)自律监管在发达国家证券市场衍化的早期阶段,以英国为例,并没有专门的证券法律对政权市场实施监管,证券市场活动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主要依靠《刑法》、《合同法》、《侵权法》来解决。这些相关的法律之外,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组织和管理作用是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行业自律,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商品生产与交换的竞争中的失败与倾轧使商人们逐渐认识到市场公平交易的秩序与其商业利益休戚相关,他们为保护起共同利益而自发地组织起来,逐渐形成行业自律的规则章程乃至成熟的行会制度。这其中首先是证券交易所的出现。当证券交易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从交易频率出发,产生了对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需求。这时有影响的券商联合起来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共同组织,提供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这个组织就成了证券交易所。另外一个自律监管组织是证券业协会。它是由证券市场的各种参与者自发形成的社团组织。它的作用通常是向社会有关方面反映本行业成员的建议和要求,制定会员规则、开展业务培训和会员间的交流。它既是会员争取共同组织利益的组织,也是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组织。(四)媒体监管在现代民主国家里,大众传媒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美国新闻评论家道格拉斯卡特在1959年提出,大众传媒是政府立法、司法、行政三部门之外的第四部门。这一说法广为流传,普遍为人们所接受。美国传播学家唐尼契瓦兹更为激进,他把大众传媒捧为人类的“第二位上帝”。首先,媒体的监管是全方位的,覆盖着整个证券市场,从市场参与者到市场监管者都是媒体监督的对象。媒体关心的是证券市场上有新闻价值和社会意义的事件,它对证券市场的监督涉及每一个层面,媒体无时不在努力挖掘那些对它们有着重大新闻价值的信息,从而对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构成现实的或潜在的监督。其次,媒体对证券市场的监督有很强大的自我激励机制和独立性。与行政监管不同,专业的新闻媒体对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的发现和调查更为执着和卖力,因为它需要在第一时间作出报道或者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发表独家新闻,揭露事情真相,才能为自己开辟市场,树立品牌。第三,媒体的存在对证券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行为也是有效的监管,促使行政监管效率的提高。媒体一方面通过自己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7调查揭露,对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形成某种潜在的监管竞争压力,迫使监管部门提高自己的监管效率;另一方面,媒体还对证券市场监管者的立法和执法的过程进行监管,对其中的不当行为给予批评报道。第四,媒体对证券市场的监督有其新闻角度的独特优势。媒体的监督只需要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对于证券市场上发生的事件,只要有事实依据,媒体就可以对它进行报道和评论,不论这一事件是否涉及违反法律规定。四、优化证券监管的结构首先,中国证券市场的最大症结在于官办色彩太重。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证券市场诞生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使得从一开始我们的证券市场就包含了较多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主导的“基因”,虽然经历了数十年的改革,但我国证券市场计划经济“官办”的色彩依然十分浓重。证监会既是市场的主办者又是市场的监督者,这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结构不合理的主要根源。作为市场的主办者,政府必然要对市场的发展和其产生的风险承担主要责任;作为监管者。要去监管市场,在某些方面就会按照自己作为主办者的利益最大化要求去行事,这样就难于真正做到公平和规范了。解决的途径是政府逐渐退出证券市场主办者的角色,减少政府对交易的直接控制,让交易逐渐发展成为真正的市场组织者和自律监管者。与此同时,强化证券业协会的自我教育、自我表现管理的作用,赋予其更多的法律权限,发挥它对证券监管制衡的作用。其次,由于资源能力的有限,行政监管的范围不能无所不包,事无巨细。所以要缩小行政监管直接发生作用的范围,相应塑造培养证券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填补行政监管收缩留下的监管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作用,来约束和减少政府行政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最后,要塑造自律监管主体,保障媒体监管的权利。参考文献[1]龙超:《证券市场监管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2]贾忠磊:《证券市场监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3]庞介民:《证券公司风险监控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4]姜韧、金瑜:《大牛无形》,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5]易宪容:《股市牛虻》,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8[6]龚浩成:《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7]庄序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理论与实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8]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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