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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产岗位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实物资产业务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实物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维护医院实物资产安全、完整、依据《行政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物资产业务相容岗位包括:(一)实物资产购置/投资预算的编制、请购与审批、审批与执行:(二)实物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审批:(三)实物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四)实物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五)实物资产的取得、保管及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第二章岗位职责划分第三条院长职责:(一)对实物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审核:(二)负责对医院实物资产重大工作事项的进行决策。第四条院办公室职责:(一)制定实物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关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二)负责固定资产,以及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采购计划的审批:(三)负责医院实物资产的统计报告、资产评估、清查核查等工作。第五条后勤科职责:(一)组织做好医院实物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审核办理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构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工作;(三)对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四)组织做好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六条资产管理员的职责:(一)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进行登记;(二)办理实物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三)负责保管实物资产,并参与实物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四)年终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清理工作,与财务科和实物资产使用部门对账。第七条财务科负责人职责:(一)参与医院实物资产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二)指导本部门工作人员做好实物资产付款、账务处理工作。第八条出纳人员职责:根据审核通过采购审批单、验收入库单、采购发票等办理付款手续。第九条会计人员职责:(一)登记实物资产的总分类和明细分类簿;(二)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等实物资产进行会计核算;(三)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物资产的清查工作。第十条实物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职责:(一)组织编制本部门实物资产的使用申请或使用计划,向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实物资产的调拨、使用、维修、处置申请;(二)组织做好实物资产的保养、报废、转移、处置等工作的执行。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3年07月01日起施行。实物资产授权批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物资产授权审批管理,明确医院实物资产授权审批的方式、权限、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依据《行政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医院及所属单位实物资产授权审批管理均依本制度执行。第三条实物资产管理责权医院:(一)后勤科为实物资产的管理部门;(二)实物资产的使用部门为实物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维护部门;(三)财务科为实物资产各类账务处理的部门。第二章实物资产授权审批管理第四条实物资产预算审批:(一)实物资产年度预算由医院财务提出,经院长审阅,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二)调整年度预算,按原预算批准程序审批。第五条实物资产请购审批(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交请购申请;(二)院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采购申请。第六条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审批:(一)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发现固定资产需要维修时,应及时报请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联系安排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二)当固定资产进入大修状态时,使用部门应及时向院办提出申请,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由后勤负处安排维修和保养。第七条实物资产的报废和出售审批:(一)使用部门根据实物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提出报废或出售审批;(二)使用部门向单位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后,经院长审批,然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审批。第八条实物资产的出租或出借审批:(一)由租用或借用医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相关情况,送资产管理处;(二)院办公室、财务科拟订出租或出借方案,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审批通过后方可对外出租、出借。第九条授权审批人或医院不得越权审批,超越授权审批范围的实物资产业务,经办机构或经办人有权拒绝,并及时向上级授权部门报告。第三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3年07月01日起施行。实物资预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物资产购置,有效减少未产生效益的固定资产增加,避免造成资金的使用不当,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医院及所属单位实物资产的预算管理均依据本制度执行。第二章预算的编制管理第三条、实物资产预算编制应由财务科会同后勤科、院办公室审核实物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名、规格、数量、测算经费额度、进行充分论证后编制资产购置预算;预算经医院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编入医院年度预算。第四条、实物资产预算编制应由资产使用部门、财务科、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共同参加,以减少预算错误发生的可能性。第五条、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医院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第六条、对于价值较高的实物资产预算项目,应有填报详细的文字材料,经院长和同级行政部门审核后,按需要和可能列入医院预算。第七条、实物资产预算支出编制中,应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医院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各项预算支出。第三章预算的审批管理第八条、预算审批权限:(一)实物资产年度预算由院办公室提出,经院长审阅后,报主管医院审批后执行;(二)调整年度预算,按原预算批准程序审批。第九条、预算审批报告中应有审批人签字及建议,以有效防止出现因决策失策而给医院带来不必须的经济损失。第四章预算的执行与调整第十条、实物资产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在执行中影响预算的有关因素,一般在确定下一年预算时予以考虑。第十一条、预算在执行中,因突发事件、政策调整等,对实物资产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依照有关程序,经批准后予以调整。第十二条、医院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实物资产相关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第十三条、实物资产预算编制实行问责制,在预算编制时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漏项、错项而影响今后正常工作的,要追究预算编制人员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13年07月01日起施行。实物资产请购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实物资产请购部门和审批部门职责权限,规范实物资产请购与审批程序,确保实物资产购置决策科学合理,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医院及所属单位实物资产的请购审批均依据本制度执行。第二章固定资产请购第三条、部门职权划分:(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交请购申请;(二)院办公室会同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论证与评估,编制固定资产采购实施方案;(三)医院主管领导负责固定资产请购单的最终审批,其中在采购目录上的,报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未在采购目录上的,经医院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列入部门预算采购。第四条、请购审批程序:(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固定资产请购单》;(二)请购单经使用单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依据请购单对医院固定资产进行查核;(三)经查核无法调配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医院查卷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论证结束后,经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上报医院主管领导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四)经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上报后勤科统一组织购买(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第五条、请购环节控制:(一)请购单上应详细填写拟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预算金额以及购置原因等相关内容;(二)编制预算外。因特殊需要请购的固定资产,应详细说明购置原因及添购效益;(三)一般固定资产采购,应由资产管理处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情况,采取比制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采购,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第三章低值易耗品请购第六条、部门职权划分:(一)低值易耗品使用部门提交申请;(二)资产管理处负责低值易耗品请购申请的审批,应依据实际需求,分批分期购置;(三)财务科负责办理低值易耗品请购借款手续。第七条、请购审批程序:(一)低值易耗品请购由使用部门提交申请,填写《低值易耗品请购单》;(二)请购单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批;(三)资产管理外批准后,到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分批分期进行购置。第八条、请购环节控制:(一)低值易耗品应严格按照请购单所列的规格、数量、品牌、价格购买,确保货真价实、保证质量;(二)使用部门急需、零星、专用物品,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可由本部门自行购置。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15年06月01日起施行。实物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院实物资产数量、质量符合使用要求,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医院及所属单位实物资产交付使用均依本制度执行(纳入政府采购的除外)。第二章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第三条、职权范围划分:(一)单价以及批量1万元以上(含1万元)固定资产的最终验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监察、审计、财务、专家、资产使用医院、供应商等各方进行验收;(二)单价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1万元以下,以及批量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1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最终验收,由院办公室组织验收,医院委派人员全程参与验收过程,做好相应验收记录,准备随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三)单价在0.5万元以下,批量在0.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最终验收,由医院组织,院办公室全程参与,做好相应验收记录,准备随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第四条、外购固定资产验收规定:(一)外购固定资产送达时,由相关部门予以验收,并在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外购固定资产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与请购单是否相符,运转是否正常,使用状况是否良好,有关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等;(三)外购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使用部门应协同资产管理部门按合同规定条款及时向供应商货或索赔。第五条、自行构建的固定资产验收规定;(一)自行构建的固定资产主要是工程项目,对于重要的工程项目应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决算报告;(二)自行构建的工程项目验收中的监督、测试工作应当加以文字记录,作为工程验收合格证书的附件妥善保管,验收合格证书应由指定的授权人审核签字;(三)自行构建的固定资产资产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由资产管理处监督建造部门返工。第六条、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调配等手续,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识别与盘点。第七条、参与验收的各类人员,应于验收工作完成后在验收单上签字,以落实验收的责任与监督责任。第八条、对国家投入、接受捐助、医院合并、非货币资产交换、其他医院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第九条、对经营租入、借入、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产登记簿记录检查,避免与医院其他财产混淆,并在使用结束后及时归还。第三章低值易耗品交付使用验收第十条、医院低值易耗品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先入库,在入库时组织进行验收,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需专业人员协同资产管理员进行验收。第十一条、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提出,并及时办理退、补、赔手续。第十二条、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员应按规定填写入库单,经院办公室负责人核审签字后赋予财务科办理报账手续。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实物资产使用管理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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