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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直接借贷为法律所禁止,但采取一些变通的方式操作,既可以解决资金短缺企业的燃眉之急,又可以提高资金盈余企业的收益。一家粮油企业急需购买大豆,苦于周转资金困难,通过分管上级单位协调,从一家木业公司处借款40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利息4万元。两个月后,粮油企业向木业公司还了利息2万元。粮油企业因在后来的经营活动中被骗,迟迟推脱还款,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木业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粮油企业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2万元。法庭上,双方对借款事实无争议,要求调解。然而,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双方自愿且内容合法。本案中原告、被告均为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贷款通则》中“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据报道,法院判决被告粮油总厂偿还向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向原告木业公司收缴其已得利息2万元,向被告收缴原告尚未得到的利息2万元。这个案件凸显出企业间相互贷款中的种种疑问:中小企业是否可以进行企业间贷款?企业间如何合法贷款呢?企业间贷款中的一些税务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委托贷款实现企业间贷款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要获得贷款往往并不容易,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除向金融机构借款外,可能要采取其他融资渠道进行融资。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自我积累或者向关系企业借款。与此同时,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大量的资金闲置在账户中,仅仅靠小小的银行存款利率来获取收益,显然是不明智的做法。如果将这笔资金拿去投资,又存在着不小的风险。因此,企业间贷款对于改善金融资产的失衡状况将大有裨益。但是企业间直接借贷为法律所禁止,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在不采取直接借贷方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变通方式,有的情形下虽然也增加了融资成本,但可解决企业间直接借贷的合法性问题。委托贷款就迎合了盈余企业这方面的需求。它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内部资金的利用率,为了企业获取额外的收入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贷款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交易成本。但通过此方式可以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贷款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方式。采用委托贷款的模式把钱借出去,最重要的是控制资金的安全。常见控制风险的办法是借款人提供土地或房产抵押给委托人作为担保,还有就是提供有实力的担保单位。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一要严格审查抵押物,比如土地使用权是不是国有土地、房产所有权是否还有共有人。二是,在办理他项权证时,要载明抵押权人。因为在实践中,许多不动产登记部门习惯给银行办理抵押,很少遇到企业作为抵押权人的情况。在惯性思维的作用下,经常发生把银行错当成了抵押权人。这时候,抵押登记就有问题了,一旦借款人无法还款,则贷款人要想主张通过处置抵押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存在极大的风险了。其他企业间贷款手段除了委托贷款之外,还有几种途径也可以顺利实现企业间贷款。首先,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贷款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其次,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这种借贷安排对银行和出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的借贷成本。法律限制的几种情形外,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称实际借款方)。同时要求实际借款方为个人的该笔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维护了出借方的利益。集团内部企业间贷款除了独立企业之间的借贷外,随着企业集团的不断壮大,其下属成员公司数量众多,地域分布广泛,集团内部企业之间以及母子公司之间也可以通过集团现金池等产品来实现委托贷款。所谓集团现金池业务,就是指属于同一家集团企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现金余额实际转移到一个真实的主账户中,主账户通常由集团总部控制,成员单位用款时需从主账户获取资金对外支付。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集团现金池账户,通过子公司向总部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将子公司资金上划现金池账户。日间,若子公司对外付款时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总部的资金头寸额度为限的透支支付。日终,以总部向子公司归还委托贷款的方式,系统自动将现金池账户资金划拨到成员企业账户用以补足透支金额。根据事先约定,在固定期间内结算委托贷款利息,并通过银行进行利息划拨。现金池变外源融资变为了内源融资,减少了利息费用的支出。在现金池中,不同账户上的正负余额可以有效的相互抵消,账户资金盈余的子账户的资金自动地转移到资金不足的其他子账户,这样一来,企业的资金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在集团内部就能够满足融资需求,而无需外部融资,既简化的手续,也大大降低的融资费用。例如A,B,C同属一个集团公司,A日均盈余400,000,B日均盈余200,000,而C日均透支300,000。假设协定存款利率为1.44%,贷款利率为5.67%。很明显,集团通过设立现金池较之前能够获得较多的利息收益。公司间直接借贷是《贷款通则》所明令禁止的。现金池的实际运营模式就是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划拨。但是委托贷款模式也意味着额外的税务成本——利息营业税,且每次交易还必须缴纳印花税。子账户向母账户发放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账户向母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是不能轧差结算的。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必须按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由银行代为扣缴。同时,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另外,银行本身还会按委托贷款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委托贷款的笔数收取手续费,除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外,这些税费是现金池各成员企业在增加利息收入、降低整体资金营运成本特别是集团内资金借贷成本时必须承担的额外财务费用。因此在现金池业务中,企业虽然可以减少集团整体的存贷利差,但却增加了集团与银行往来的手续费,使企业获利大打折扣。因此企业必须尽力将手续费降到最低。双流会计培训完!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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