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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重点罪名一、偷税罪(一)相关法条第201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应纳税额≤偷税数额<30%应纳税额,并且1万≤偷税数额<10万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30%应纳税额,并且偷税数额≥10万的,处3-7年,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1万元,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据第21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201该条规定处罚。据第212条犯此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二)要点1、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行为偷税——不作为;偷税的方式——作为有争议,属作为与不作为的混合犯,还是纯正的不作为犯?3、处罚条件(非结果犯定罪起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不申报或假申报;且:(1)10%≤x<30%税,1万≤y<10万或者(2)因偷税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4、加重罪状,偷税30%以上,且10万元以上的。(三)问题思考1、设甲偷税8%,但数额达20万,有罪无罪?应当如何处理?无罪的理由?2、设乙偷税40%,但数额只有8万,有罪无罪?应当如何处理?无罪的理由?3、设丙偷税20%,数额20万,有罪还是无罪?应当如何处理?刑法是否存在漏洞?如何弥补?二次处罚?二、骗取出口退税罪204条(一)法条第204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211条,212条属共性规定。(二)要点1、采取的方式是假冒出口,骗取退税。所有诈骗行为都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使对方交付财产。2、特别注意骗取出口退税罪和偷税罪的界限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即行为人生产产品缴了税,但是并未出口。却假报出口把自己缴的税款骗回来——偷税罪。相当于一种变相的事后偷税。而如果行为人捏造纳税的事实,并编造出口的事实,提出“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罪。3、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的特例某人生产100万双鞋子,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然后谎称生产了300万双鞋子,缴过300万元的税款,并且假报出口。最终骗回来300万元。其中100万是其所缴纳过的税款,属于偷税罪;200万元是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性质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一行为构成2种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三)案例展示福州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案例法律快车,载案例岁的苏立胜是福胜安全用品有限公司的老板,在做劳保手套出口生意中,他指使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报货物出口价格,4年共骗取出口退税5469万元。2006年3月,福州市检察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对苏立胜提起公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苏立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一、骗税伎俩——出口6113万双劳保手套,虚报金额近4000万美元根据中国出口退税政策,2003年以前劳保手套出口退税税率为15%。也就是说,出口100万元的手套,可以得到国家退税15万元。出口货物的金额越大,得到的出口退税额也就越多。1998年8月,身为福建莆田人的苏立胜在香港以2000港币注册成立了福胜安全用品有限公司,并在招商银行总行开立了外汇离岸账户。1999年底,福胜公司在福州设立办事处,操纵劳保手套和劳保服装假出口业务。离岸账户是指银行为非居民开立的账户。开立离岸账户的银行为离岸银行。离岸银行对储户的资料保密性高,往往被用来洗钱。相反,位于存款人所居住国内的银行则称为在岸银行或境内银行。苏立胜以香港福胜公司的身份与国外客户洽谈贸易,接到国外客户的订单后,再和国内的75个生产企业签合同,按照订单生产劳保手套。外国客户与苏立胜确认成交后,把货款打到苏立胜的外汇离岸账户上。苏立胜收到货款后,再向生产企业支付劳保手套的生产费用。生产出来的手套,苏立胜将其中一部分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给外国客户;另一部分通过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进行出口。表面上看,福胜公司的外国客户是真实的,货物的生产环节是真实的,货物出口也是真实的,似乎与一家正常的贸易公司没什么区别。然而,在全国税务、公安部门的通力协作下,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经过一年多的艰苦调查与取证,通过对福胜公司的货物、资金、单证等业务数据进行全面审核,最终揭开了苏立胜与福胜公司的骗税“谜底”。在福胜公司被查封的大量业务原始凭证中,税务机关找到了苏立胜虚报出口货物价格,骗取出口退税的证据:2003年3月,福胜公司与某意大利客户签订合同,向客户加工出售“猪全皮头层司机手套”200打,每打单价8.15美元,成交金额1630美元。而这批货在通过福州华信外贸公司出口时,报关单上的数量还是200打,但每打单价变成16.8美元,成交金额为3360美元,出口金额虚涨一倍多。福胜公司还通过广东高州惠华公司、华生公司等13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对货物高报出口。经查,13家生产企业共为福胜公司高报出口3064万双劳保手套,生产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获得出口退税后,再按出口数量以每打5—6元的比例返给苏立胜。从1999年至2003年9月,福胜公司出口劳保手套共计6113万双,实际成交金额为2473万美元;而苏立胜通过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出口的海关报关单上却显示,这些劳保手套的出口报关金额为6402万美元,比实际成交金额高出3929万美元。这意味着,苏立胜从虚报的出口金额中,骗取了巨额出口退税!二、控制企业——为拿到加工订单,75家国内生产企业甘愿做苏立胜骗税“马前卒”出口货物的金额被虚报抬高,根源在于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虚抬货物价值。苏立胜是怎样控制广东、湖北、江西等地的75家生产企业,让这些企业甘愿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为他虚开增值税发票呢?虽然苏立胜的福胜公司只是有几名员工的小公司,但却是劳保手套出口的“大户”,欧洲市场劳保手套40%的订单都捏在福胜公司手里。国内生产企业要想拿到加工订单,必须与苏立胜签合同。而不答应苏立胜提出的条件,生产企业就接不到活儿开不了工。一些生产企业为了拿到生产订单,甘愿按苏立胜的旨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其骗税的“马前卒”。苏立胜之所以能够拿到那么多外国客户的订单,主要是靠大幅压低劳保手套的价格,挤掉国内同行,把外国客户吸引到自己这边来。这一招确实奏效,但苏立胜很快就感觉到劳保手套价格压低,利润空间很小,没什么钱好赚,于是把目光投向出口退税,把骗税当成“暴富”的快捷方式。据统计,4年间苏立胜指使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金额达1.5亿元。福州国税局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福胜公司追缴其骗取税款,并处以两倍罚款2610万元。苏立胜与其它企业的8名涉嫌犯罪人员业被移送公安机关。三、治本之策——加强生产企业的税收监管,从源头上堵住骗税漏洞是关键苏立胜骗税案在形式上有新特点。它是在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货物进行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由于其形式貌似合法,手段更加隐蔽,更具有欺骗性。据税务部门介绍,以往犯罪分子骗税,常没有真实出口交易过程,利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出口报关单骗取出口退税。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有关出口退税的发票和凭证在电子税收系统上一验便知真假,伪造有关发票和凭证进行骗税已行不通了。正是由于“金税工程”阻断了“空手套白狼”式的骗税之路,犯罪分子绞尽脑汁另辟他径,不惜一切代价骗取国家税款。税务机关的对策福州国税局副局长林国镜介绍说,(06年)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规定,在全国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对税源实行分片、分类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和纳税情况,综合运用各类信息数据和评估指针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拿苏立胜骗税案来说,税收管理员根据国际市场劳保手套的价格,与生产企业的报价进行对比,就能够发现异常。在国际市场,一双劳保手套价格也就是几元钱,而生产企业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双手套的价格高达10多元,这显然就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作为税务系统一项长期艰巨任务,税务部门要结合涉税违法犯罪呈现的新特点,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从源头上堵住偷、漏、骗税行为。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本节需要知识产权法的知识为基础典型罪名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法条规定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要点1、客观上要求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注册商标,两个“相同”。一般侵权行为除了两个相同以外,还可以包括“相似商品”、“近似商标”。2、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或情节恶劣。(三)存在问题1、刑法保护的商标似乎不包括服务商标?2、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不能得到刑法保护?二、侵犯著作权罪(一)法条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二)要点了解法律列举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方式即可。可以从著作权法中有关的规定掌握。其中第四项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也是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注意与诈骗罪区分。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主要强调对原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的侵权问题;如果用赝品骗人百万、千万,还是要定诈骗罪。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法条规定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二)注意问题此罪列举方式规定较具体,了解列举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时注意它和盗窃罪的区别。旧刑法时盗窃他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成果和诀窍的以盗窃论。新刑法之后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典型罪名一、合同诈骗罪(224条)(一)法条规定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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