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欧盟地区认证体系CE的概念CE标志并不是产品质量合格证CE标志适用的产品范围CE标志认证模式使用CE标志的程序欧盟国家的其它认证CE的概念“CE”是法文“ConformitéEuropéene”的缩写,意为“符合欧洲(标准)”。“CEMarking”,即CE标志,于1993年签署的欧盟产品指令98/68/EEC中被正式提出,CE标志成为欧盟国家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换言之,没有CE标志,就不能进入欧盟市场。产品上施加CE标志,意味着其制造商宣告:该产品符合欧洲的健康、安全、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在实际中,这些法律多以产品指令的方式发布)。施加CE标志的产品,可以合法地进入欧盟统一市场,并自由地在欧盟统一市场内流通。欧洲经济区即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CE标志推行以前,由于欧共体国家对产品进口与销售的要求不同,所以彼此间容易形成贸易壁垒,阻碍经济一体化进程。按照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NewApproachDirectives),CE标志应运而生。欧盟国家的技术资讯:1.电压为230V/50Hz2.插头有ClassI及ClassII二种CE标志并不是产品质量合格证在《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制定和实施指令的目的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CE标志适用的产品范围截止1997年12月,欧共体发布的实行CE标志的指令如下:DirectiveTitle指令名称CERef.主要指令编号EntryIntoForce执行日期SimplePressure-vessels简单压力容器指令87/404/EEC1.7.1992Toys玩具指令88/378/EEC1.1.1990ConstructionProducts建筑产品89/106/EEC27.6.1991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电磁兼容指令89/336/EEC1.1.1996Machines机械指令89/392/EECasamended1.1.1995PersonalProtectiveEquipment个人防护设备指令90/686/EECasamended1.7.1995Non-automaticWeighingMachines90/384/EEC1.1.1993非自动称量仪器指令ActiveImplantableMedicalDevices可移植医疗器械指令90/385/EEC1.1.1995MedicalDevices-general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15.6.1998/4/3GasAppliances燃具炉具指令90/396/EEC1.1.1996TelecommunicationsTerminalEquipement电信终端设备指令91/263/EEC6.11.1992Boilers锅炉指令92/42/EEC1.1.1998Explosives爆破器材指令93/15/EEC1.1.2003LowVoltageElectricalProducts低电压指令73/23/EECmidifiedby93/68/EEC1.1.1997SatelliteEarthStationforTelecommunications通讯卫星地面站指令93/97/EEC1.5.1997Lifts升降设备指令Proposal:COM(92)35COM(93)240ComPos.25/941.1.2000EquipmentforUseinExplosiveAtmospheres用于爆炸性气体设备指令94/9/EC1.7.2003RecreationalCraft(Boats)娱乐用船只指令94/25/EC16.6.1998Non-simplePressureVessels非简单压力容器指令Proposal:COM(93)3191.1.1999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管制时,该产品只有在被证明符合全部有关指令的规定后,才能加贴CE标志。例如:若对一个节能灯仅做安全检查(低电压测试),则不构成使用CE标志的充分条件,只有在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同时满足后才能施加CE标志。CE标志认证模式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CE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1.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ModuleA内部生产控制a)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按欧洲标准生产的工厂b)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c)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d)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ModuleBa)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b)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2.测试机构进行评审ModuleBEC型式评审提交样品和技术文件到所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ModuleC+B与型式样品一致+B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ModuleD+B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ModuleE+B产品质量控制+B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DModuleF+B产品测试+B工厂保证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ModuleG逐个测试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ModuleH综合质量控制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D+ModuleE。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以下这些常见的一般电子产品按照ModuleC+B模式进行认证,即由测试机构出具测试报告和证书,工厂签署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1.信息技术类(IT),如计算机及外设2.音频视频类(AV),如电视机、DVD、CD、音响、功放等3.家用电器,如空调、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4.无线电及电信终端产品(R&TTE)使用CE标志的程序1.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2.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3.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4.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后标示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认可认证机构自行施加,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施加。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欧盟国家的其它认证除法定的CE标志认证外,制造商可能还会面临一些其它的认证,如德国的GS、VDE认证,北欧四国的安全认证等,这些认证长期以来享有盛誉,而且认证过程对产品的要求更为严格,所以进口商或销售代理往往更倾向于销售通过这些认证的产品,也可以说,这些认证不是欧盟法律的要求,而是市场的要求。
本文标题:CE认证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37796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