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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球專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關係人交易及最低稅負講習會■課程大綱■▲關係人交易及移轉訂價報告部份▲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最低稅負部份▲提繳退休金及年資結算金之課稅申報規定▲繼承及贈與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部份▲相關法令附錄講師:莊昆明會計師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西藏路60號2樓電話:(02)23026655傳真:(02)230609592關係人交易及移轉訂價報告部份壹、營利事業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揭露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之範圍《賦稅》2006/1/11財政部於93年12月28日訂定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依據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自辦理9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貣,應依申報書格式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財政部於94年12月30日發布解釋令,核定「營利事業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揭露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之範圍」如下:一、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者,可免於結算申報書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二、營利事業之全年收入總額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者,其應揭露之營利事業範圍、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之範圍如下:(一)應揭露之營利事業範圍:1.營利事業之全年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3億元,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在中華民國境外有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2)依租稅減免法規(指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租稅減免附冊所列之法規)享有租稅優惠。但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3)依法申報扣除前5年虧損者。但營利事業依法實際申報扣除之前5年虧損之金額在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2.營利事業之全年收入總額在新臺幣3億元以上者。(二)應揭露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之範圍:符合第(一)點第1小點或第2小點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揭露符合下列規定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料:1.關係企業方陎:3(1)營利事業與同一關係企業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1千2百萬元以上者,應揭露符合上述要件之關係企業資訊,及與該等關係企業所從事全部交易之資料。(2)營利事業與所有關係企業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應揭露所有關係企業之資訊,及與所有關係企業所從事全部交易之資料。2.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方陎:(1)營利事業與同一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即關係個人或關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等)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6百萬元以上者,應揭露符合上述要件之關係企業以外關係人之資訊,及與該等關係企業以外關係人所從事全部交易之資料。(2)營利事業與所有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應揭露所有關係企業以外關係人之資訊,及與所有關係企業以外關係人所從事全部交易之資料。三、前述第二點所稱全年交易總額,係不分交易類型,且無論交易所涉為營利事業之收入或支出,以絕對金額相加之全年總額。其屬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者,以資金金額按當年度財政部核定向非金融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計算之金額為準。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符合94年度揭露範圍之營利事業,應依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格式,填報符合94年度揭露範圍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料。上述申報書格式,臺北市國稅局已彙整各界意見陳報財政部核定當中,依據該申報書草案,營利事業應填報之移轉訂價申報書表包括:關係人結構圖、關係人明細表、關係人交易彙整表及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等4張書表。財政部將儘速核定上述書表格式,同時督促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辦理後續申報書填寫之宣導作業,俾使企業有所遵循。(附「營利事業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之範圍」圖示,請參閱p.)4貳、財政部訂定營利事業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賦稅》2006/1/25財政部表示,我國移轉訂價制度上路後,營利事業於辦理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受控交易進行移轉訂價分析,自我審視評估受控交易所訂之價格或利潤是否符合常規,是否造成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情形,並作成記錄完整分析之移轉訂價報告。營利事業雖無需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繳交上開報告,但日後如遇稽徵機關進行移轉訂價調查時,仍應於書陎調查函送達之日貣1個月內提示,以供稽徵機關查核;營利事業如因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限內提示,則應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最長不能超過1個月,且以1次為限。由於前述移轉訂價報告之內容,至少需涵蓋營利事業之產業及經濟情況分析、受控交易各參與人之功能及風險分析、可比較程度分析、可比較對象及最適常規交易方法之選定、其他參與人採用之訂價方法、依最適常規交易方法評估是否符合常規或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之情形等項目,其製作頗為耗費人力及成本。財政部為適度減輕營利事業之作業負荷及成本,爰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於94年12月30日訂定營利事業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規範營利事業可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而以其他足資證明其受控交易之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之範圍如下:一、營利事業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無論受控交易金額多寡,均得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二、營利事業全年收入總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但未達新臺幣3億元,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無論受控交易金額多寡,均得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一)未依租稅減免法規(指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租稅減免附冊所列之法規)享有租稅減免優惠。但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二)未依法申報扣除前5年虧損者。但營利事業依法實際申報扣除之前5年虧損之金額在新臺幣4百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三)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有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其他營利事業,未有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5三、不符合前述第一點及第二點規定之營利事業,其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亦得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此外,財政部亦針對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訂定個別受控交易得免進行個別分析之標準,以簡化營利事業之移轉訂價分析。舉例言之,營利事業與關係企業所從事之某項受控交易,如參與人之一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可於備妥該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公開招標文件及資料,並於移轉訂價報告中敘明其符合之規定及相關文據足資證明符合常規之理由後,可免進行個別分析,而將人力集中耗費於應進行完整移轉訂價分析之受控交易,以提升效率。財政部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本次訂定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主要係針對移轉訂價報告備妥義務所訂定。營利事業即使因符合相關規定,而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企業綜覽、組織結構、受控交易彙整資料〃〃〃等移轉訂價報告以外之移轉訂價相關文據資料,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於規定期限內,連同其他足資證明受控交易之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之文據提供稽徵機關查核。(附「營利事業應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檢視方法」圖示,請參閱p.)6法令附錄:結算申報書中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料財政部令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80號營利事業於辦理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下列規定於結算申報書中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料:一、營利事業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揭露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料:(一)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有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二)營利事業依租稅減免法規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扣除前5年虧損者。但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或依法實際申報扣除之前5年虧損之金額在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者,不適用之。所稱租稅減免法規,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租稅減免附冊所列之法規。(三)前(一)、(二)以外之營利事業,全年收入總額在新臺幣3億元以上。二、營利事業應揭露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範圍:(一)關係企業方陎:符合第一點規定之營利事業與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關係企業從事交易,且其交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格式揭露該等關係企業之資訊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所從事之所有交易之資料:1、營利事業與同一關係企業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1千2百萬元以上。2、營利事業與所有關係企業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二)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方陎:符合第一點規定之營利事業與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從事交易,且其交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格式揭露該等關係人資訊及其與該等關係人交易之資料:1、營利事業與同一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6百萬元以上。2、營利事業與所有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三、第二點所稱全年交易總額,係不分交易類型,且無論交易所涉為營利事業之收入或支出,以絕對金額相加之全年總額。其屬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者,以資金金額按當年度本部核定向非金融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計算之金額為準。四、第二點關係企業之認定,於適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1款有關間接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額,超過該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20%以上規定時,參照財務會計準則第5號公報辦理。7法令附錄: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財政部令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400632410號核定「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一、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1分3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8法令附錄: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財政部令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90號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如下:一、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同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移轉訂價報告:(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二)全年收入總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但未達新臺幣3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1、未享有租稅減免優惠,且未依法申報扣除前5年虧損。但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在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或依法實際申報扣除之前5年虧損金額在新臺幣4百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2、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有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其他營利事業,未有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三)不符合(一)、(二)規定,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二、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不符合第一點規定者,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評估其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並於結算申報時,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但其個別受控交易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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