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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现状及对策在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作为诉讼证据,早已被司法实践所运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诉讼案件大幅度增长。为了适应这类案件的诉讼需要,我国检察机关自1985年以来,在检察技术部门专门建立了司法会计门类,培养了大批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专门从事司法会计诉讼活动。这对于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正确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起到了技术保障作用。但时至今日,仍有很多人对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不了解。一、司法会计鉴定现状(一)司法会计鉴定从业人员资格不规范。在诉讼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其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为法庭做出判决提供重要证据。其严肃性限定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要由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具有会计职称的人来担任司法会计。我国目前尚没有真正形成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鉴定人为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同时《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高检院等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都不同程度地表明,司法会计鉴定人包括公、检、法内部的专职司法会计和执业注册会计师,但是,以上法律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限定仍然不够明确,比较笼统。比如,没有明确“专门知识的人”的具体范畴,也没有严格限定专职司法会计必须具备什么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哪种层次和资历的注册会计师才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而检察机关的现实状况是随意安排司法会计人员现象比比皆是,其结果造成鉴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鉴定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当事人双方针对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经常发生争执。以最高检培训班为例,每期百余名学员中,只有近二分之一的学员具有会计职称,其余均没有会计职称。可想而知这样的培训班培养出来的司法会计人员,短期内是难以胜任司法会计工作的。由此不难看出,司法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处于无章可循、无制度可遵守的现状。如果不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其鉴定结果的可信性必然会大大降低,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必然会严重阻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行业的发展。(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不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对鉴定人由于技术水平有限或者因过失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应否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就是说,对于鉴定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缺乏一个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正是由于该条款规定的过于笼统、没有可操作性,对于鉴定过程缺少一个科学而明确的责任标准作为依据,缺少明确的评价标准和体系,也就无法及时追究错鉴责任。即使错鉴情况偶有发生也难以追究鉴定人的相关责任。这不仅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也无从保障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和严肃性。(三)鉴定工作体制不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体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随意性。哪类经济案件必须作司法会计鉴定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想送检就送检,想不送检就不送检,没有任何约束可言。二是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相脱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检查是指在法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依法进行专门检查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司法会计检查由侦查人员操作。而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司法会计鉴定由鉴定人员操作。侦查人员与鉴定人员在行政隶属上分别属于侦查部门和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同时二者之间又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显然,二者都是司法会计工作的基本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有着不可割裂的关系:前者是获取送检物(被鉴定单位会计资料)的根本途径和手段,后者是对送检物进行会计检验、做出客观、公正评定的必要过程,既是司法会计检查的继续或延伸,也是对侦查结果的初步评定。司法实践中,侦查部门如果没有在有效时间内提取财务会计资料、制作检查笔录,就会影响鉴定结论。三是以侦代鉴,即以司法会计检查代替司法会计鉴定。这样做的弊端不言自明,司法会计检查所提取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这就像伤害案件,尽管有现场目击证人证明某某行凶杀人,也不能不作鉴定就移送起诉或移送审判。同样经济案件也必须经过司法会计鉴定后,才能移送起诉或移送审判。否则就会出现错起错判的问题。二、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对策(一)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从业人员资格。建立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从中明确规定鉴定人的执业资格硬件,也就是什么样的“专门知识的人”才能成为鉴定人。比如,鉴定人应具备什么法律职称、什么专业技术职称都应有明确规定。(二)建立错鉴责任追究制度。针对鉴定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建立一个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即在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标准的基础上,完善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鉴定质量跟踪评价体系,建立错鉴追究制度。如果鉴定人因过错(或过失)——比如不具备职业胜任能力或未依据合法的标准、程序、方法和准则——因而出具了错误鉴定结论,导致经济犯罪案件错捕、错判,或者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只要证实了前者与后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就应当追究鉴定人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以此来保障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和严肃性。(三)完善鉴定工作体制。首先,各级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要配备齐全,至少达到两人以上,同时侦查部门也要配备相应的司法会计侦查人员。其次,以某种形式明确规定凡是达到移送起诉标准的经济案件,都要作司法会计鉴定,否则起诉部门不予受理。再次,加强司法会计侦查工作,在侦查阶段就要严格按照作司法会计鉴定的标准提取财务会计证据,以确保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符合独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原则。使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和司法会计侦查工作体制有机协调,互相配合,提高鉴定效率,更有效地打击各类经济犯罪。
本文标题: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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