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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依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依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中,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理由),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名称)。本院认为,……(写明应当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或者驳回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裁定停止执行的,需写明“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供受诉法院收到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某一行政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决定停止执行该行政行为或者驳回申请时使用。第一,停止执行的,写:“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名称)。”第二,驳回申请的,写:“驳回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本文标题:行政裁定书(依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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