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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车辆安全管理制度3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3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车辆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参考资料,少熬夜!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第三章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第十一条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站、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确定。第十二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三)车辆定额吨位;(四)单班日清运次数;(五)车辆完好率。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第十三条购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辆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一)承担全部车辆修理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照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人配备。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四章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第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第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第二十一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和城市中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一、汽车司机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管理规则。2、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谈笑和其他妨碍安全的任何动作,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3、行驶前必须检查车辆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出车。4、行驶前,应检查周围有无障碍物,鸣号起步。5、在上下乘员时,必须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6、在行驶中,应随时注意来往行人及车辆动态,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拐弯5公里;车间、库房3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鸣号示意。7、停车时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应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8、在吊车下面装卸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在这时检查、修理车辆。二、车辆修理安全规程参考资料,少熬夜!1、工作前检查起重设备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2、修理车辆底盘特别是拆装轮胎时,必须顶稳千斤顶,并垫稳木枕或铁凳。3、修理铲车等时,必须垫好枕木撑好撑架。4、试车启动前,应先检查周围环境情况。在运转时检查故障,须随时注意旋转部位,以防打伤头、手。5、凡需进行试车,必须由持证人员驾驶,试刹车时,必须思想集中,注意车前行人、堆物,并看清车后有无车辆。无驾驶证的修理人员,不准开动各种车辆。只准原地发动。6、试高压火花时不准在加注机油入口处,以防失火。7、油路系统发生故障时,汽油不准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软管直接注入化油器发动引擎。8、车辆进行试车时严禁带人,驾驶室两旁不准站人,车辆未停妥,严禁上下。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抛锚车辆时,不准用明火照明。10、车辆须气割、烧焊动明火时,事先要采取防火措施。三、牵引车、叉车、拖拉机、铲车安全操作规程1、司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加强安全行车责任感,严格遵守本规程。2、司机必须持有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实习司机除持有实习证外,必须有正式司机随车带教。3、各种生产用车,必须有保证安全音响器、大小灯、方向灯、转向器、制动器等必须灵敏可靠。4、在行驶前,应查看周围行人或障碍物,鸣号起步。5、行驶时应注意来往车辆行人的动态,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拐弯时速5公里;车间、库房3公里;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6、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前后两车的距离至少在10米以上,不得后车超前车。7、车辆调头、倒车必须密切注意来往车辆、行人和周围情况,慢速进行。8、随车乘员驾驶室设有坐位的只准坐二人(包括司机),其他部位一律不准乘坐,挂车一律禁止乘人。9、车辆在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任何人上、下和扒车、跳车。10、夜间临时停车在车间门口和交叉路口,应开放小灯,司机不得远离。、车辆在吊车下面装卸物件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以防落物伤人。12、叉车作业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行驶时铲件离地高度不得高于米。13、行驶时,禁止吸烟、饮食、谈笑或其他妨碍安全动作。14、司机离开车辆必须将开关钥匙随身带走。工作完毕后,必须将车辆刹稳,并摘档熄灭,叉车铲脚应放落地面。15、机动车如发生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经参考资料,少熬夜!有关部门现场观察分析后才可变动现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31、维修室内严禁烟火。2、维修室内必须保持卫生整洁,各类仪表摆放整齐,分类管理。3、各类仪表维修校正完毕后,要作好记录。4、维修校正的仪表要由专人保管、发放,并建立登记制度。5、使用中的便携仪应由专业人员每隔10天用标准气体进行校正,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6、便携仪使用前,应由专职人员对仪器的零点精度何报警点进行检查何调整,确保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7、便携仪工作电压低于时,应立即进行充电。8、便携仪充电应在通风良好,并远离矿灯充电房何H2S等有害气体处。9、光瓦及断电仪的维修必须按照说明书进行。10、仪表因发放回收不即使造成的,由维修室负责赔偿。11、凡因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仪表损坏的由使用人赔偿。12、光瓦、便携仪及风速表的仪表半年必须到局计量处进行强检修校正一次,并有合格证及标校记录。
本文标题:车辆安全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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