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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項目運作情形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一、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一)公司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之方式(二)公司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三)公司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一)日盛金控為唯一股東,故不適用。(二)日盛金控為唯一股東,故實際控制本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僅為日盛金控一家。(三)本公司與各關係企業間之人員及資產獨立並分別訂有「權限表」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以規範管理權責。另與各關係企業財務獨立,績效及責任區分明確,並委由會計師定時查核勾稽,已建立適當之防火牆。另本公司之負責人、大股東、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等授信及授信以外之其他交易行為皆依金控法第44及第45條等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內部並依循上開法律規定訂立「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對利害關係人辦理授信辦法」及「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以外交易作業規則」等規章執行辦理。無2項目運作情形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二、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一)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二)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情形(一)本公司第十二屆第15次董事會已依法令及章程之規定設置3席獨立董事。(二)定期檢視會計師及查核小組人員之獨立性情形。無三、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於董事會及人力資源部門設有聯絡及溝通窗口。無四、資訊公開(一)公司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二)公司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如架設英文網站、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落實發言人制度、法人說明會過程放置公司網站等)(一)本公司已設有網站,介紹相關之業務及各項促銷活動。另本公司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亦揭露於母公司日盛金控網站上。(二)1.已建立發言人及代理人制度。2.已建立公開資訊網路申報系統。3.已指定專人負責本公司資訊之蒐集,以提昇資訊揭露之透明度與即時性。4.本公司已依相關規範揭露本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無五、公司設置提名、薪酬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運作情形本公司屬金控公司之子公司,母公司已設置相關委員會對各子公司間訂定其監理制度,含相關業務策略發展、財務管理、風險管理等政策及指導原則。另本公司已建立完備之內部控制制度且確實辦理自行檢查作業,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每年除檢討各部門自行檢查結果及稽核處之稽核報告,母公司亦定期考核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並報告董事會考核結果。此外,本公司自第十二屆第15次董事會起,設置審計委員會以取代監察人,以期確實發揮公司治理實效及與國際公司治理最新發展接軌。無3項目運作情形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六、公司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有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異情形:依「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尚無規範公司宜制定內部之公司治理守則。本公司目前已設置獨立董事,並制定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選舉辦法、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規則、董事進修推行要點,並有完整的內稽內控制度與公司治理之精神一致。七、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員工權益、僱員關懷、投資者關係、供應商關係、利害關係人之權利、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公司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等):(一)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98年度皆依規定完成相關進修課程並符合規定時數。(二)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請詳本年報。(三)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本公司已訂定日盛金控公司客戶資料保密措施,以保護客戶之權利。(四)公司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本公司依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9條及49條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分別為各董事及監察人之任職期間內。(五)員工權益、僱員關懷:本公司為提高員工工作效率及向心力,特別重視各項福利措施及勞資關係,以提供完善的僱員關懷及維護員工權益。(六)投資者關係:為提高財務及業務資訊透明度,本公司設有發言人與代理發言人,統一對外發佈公司相關資訊,並針對投資人詢問事項,提供正確合理之答覆說明。此外,本公司依據法規定期公告申報相關資訊,並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以供投資人存取。(七)供應商關係:與供應商建立良好的關係,藉由對彼此的資訊分享,提升與供應商雙方之信任度,以增加雙方之滿意度及忠誠度,對於彼此之工作效率帶來正面的影響。(八)利害關係人之權利:*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交易均依相關規定及嚴謹之作業程序辦理。*本公司董事對於有利害關係議案之迴避,依據「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辦理。4項目運作情形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八、如有公司治理自評報告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之公司治理評鑑報告者,應敍明其自評(或委外評鑑)結果、主要缺失(或建議)事項及改善情形:無。註一: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參考範例」之規定。註二:如為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期貨商者,應敘明風險管理政策、風險衡量標準及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註三:所稱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係指依據公司治理自評項目,由公司自行評估並說明,各自評項目中目前公司運作及執行情形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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