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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體經濟學第一節前言經濟社會總合行為以各種總體經濟變數表示。「總體經濟學」分析這些變數間的因果性,其中最重要的變數包括:國民所得(NationalIncome)、失業率(unemploymentrate)、工資率、通貨膨脹率(inflationrate)、貨幣供給額(moneysupply)、國際收支、與經濟成長率等。總體經濟行為的決策者包括家戶、廠商、政府、銀行、及國外部門,其中政府的財政政策(fiscalpolicy)及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monetarypolicy)可能影響到其他部門。然而,各學派之間對其影響程度仍有很大爭議(見附錄一)。本章結構如下:第二節介紹「國民所得」的衡量。第三節討論貨幣供給與貨幣需求理論。第四節討論「失業」與「通貨膨脹」間的關係。第五節探討台灣在民國七十年代,所遭遇鉅額貿易順差的問題。第六節介紹台灣八十年起推行六年國建計劃,所面臨大量發行公債的問題。第七節為結論。第二節國民所得衡量(一)重要名詞解釋和「國民所得」相關的衡量包括「國民生產毛額」(GrossNationalProduct)、「國內生產毛額」(GrossDomesticProduct)、「國民生產淨額」(NetNationalProduct)、「國民所得」(NationalIncome)、「個人所得」(PersonalIncome)、和「個人可支配所得」(PersonalDisposableIncome)等。茲分別解釋如下:1.國民生產毛額(簡稱GNP)「國民生產毛額」係指在某一段特定期間內,由一國全體國民所生產出來最終財貨與勞務(finalgoodsandservices)市價的總和。依照上述定義,GNP有四個構成要件:(a)GNP衡量某特定期間內的產量。此特定期間通常為一年,故GNP是流量(flow)的觀念。(b)(b)「全體國民」係指居住於國內及國外的本國國民,因此,GNP衡量範圍包含本國國民在國外生產的最終財貨與勞務,而不包含外國國民在本國生產的最終財貨與勞務。2(c)GNP只衡量最終財貨與勞務的價值,而不計入中間財貨與勞務(intermediategoodsandservices),其理由為避免重覆計算。(d)GNP係根據「市場價值」衡量,而不考慮非市場的生產活動。因此,家庭主婦管理家務的價值,就不計入GNP之中。然而,自有房屋的設算租金及農夫留供自用的農作產品,此二項非市場活動,由於較易估算,故亦計入「國民生產毛額」內。2.國內生產毛額(簡稱GDP)「國內生產毛額」係指某特定期間內,一國國境內所生產最終財貨與勞務市場價值的總和。GDP與GNP的區別,可以用下列等式表示:GDP=GNP-本國生產要素參與外國生產的報酬+外國生產要素參與本國生產的報酬=GNP-生產要素在國外所得淨額。(1)3.國民生產淨額(簡稱NNP)「國民生產淨額」係指一國國民所生產最終財貨與勞務的淨值。由於生產的過程中,建築物與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會耗損,故實際增加的價值必須扣除折舊(depreciation)費用。因此,NNP與GNP的關係可表示如下:NNP=GNP-折舊。(2)4.國民所得(簡稱NI)「國民所得」係指全體國民以其生產要素參與生產所得到報酬的總和。換言之,NI就是以要素成本(factorcosts)或要素所得表示的NNP。因此,NI可表示如下:NI=工資+租金+利息+利潤。(3)此外,由NNP推算NI時,可以利用下列關係式:NI=NNP-間接稅+政府補貼。(4)(4)的解釋如下:NNP係以市場價值計算,因此,在計算以要素成本表示的NI時,必須剔除諸如間接稅[註一]或政府補貼等使市場價值上升或下跌的因素。5.個人所得(簡稱PI)「個人所得」係指家戶單位在某一期間內實際獲得的所得。PI和NI的關係如下:PI=NI-(公司所得稅+政府財產及企業所得+社會安全保險稅+未分配盈餘)+移轉性收入(transferpayments),(5)其中「移轉性收入」包括退休金、失業救濟金及國外移轉收入等。6.個人可支配所得(簡稱PDI)3「個人所得」扣除直接稅及移轉性支出後即為「個人可支配所得」。PDI再扣除家戶消費支出,即為家戶儲蓄。表一以民國81年台灣資料綜合說明GNP、GDP、NNP、NI、PI、與PDI之間的關係。(二)「國民生產毛額」的衡量方法:「國民生產毛額」可就支出面(expenditures)、處置面(disposition)、要素所得面(factorincome)、及附加價值面(valueadded)等四方面來衡量。表二至表五以台灣民國81年資料為例,分別說明上述四種衡量方法。1.支出面法(見表二)在包括政府部門及國外部門的經濟社會,除了消費與投資支出外,尚包括政府部門購買財貨與勞務的支出,以及國外部門的淨出口(出口減掉進口)。將國內及國外對本國財貨及勞務的支出加總,即是以支出面法計算的GNP:GNP=C+I+G+X-M+NFI=GDP+NFI(6)其中,C=民間消費支出,I=國內投資毛額,包括民間及政府投資。G=政府消費支出,X=出口,M=進口,NFI=要素在國外所得淨額。以下分別說明C、I、G、X、M的內涵。(1)民間消費支出(C)民間消費支出代表家戶單位以「可支配所得」支付的消費性支出。消費項目可分為耐久性消費財(durablegoods)、非耐久性消費財(non-durablegoods)與勞務等三大項。耐久性消費財包括電視、冰箱、汽車等耐用年限較長的物品,非耐久性消費財包括衣服、食物等,而勞務則包括醫療、交通、通訊服務以及設算的房屋租金等。(2)國內投資毛額(I)投資指實物投資,包括機器設備、建築物與存貨增加等三大項。廠商生產財貨4表一:民國81年台灣各項「國民所得」衡量國內生產毛額(GDP)$5,198,505加:要素在國外所得淨額+103,256國民生產毛額(GNP)$5,301,761減:折舊-453,830國民生產淨額(NNP)$4,847,931減:間接稅淨額-561,186間接稅$568,087減:政府補貼-6,901國民所得(NI)$4,286,745減:-332,905營利事業所得稅-$137,130政府財產及企業所得-100,695民營企業未分配盈餘-19,811公營事業儲蓄-70,549企業罰款-4,720加:移轉性收入+182,827民間自國內移轉收入$127,475家戶自國外移轉收入55,352個人所得(PI)$4,136,667減:-497,157家戶及民間非營利團體之直接稅-$358,566移轉性支出-138,591家戶向國內移轉支出-$79,012家戶向國外移轉支出-59,579個人可支配所得$3,639,510減:消費支出-2,899,758家戶儲蓄$739,752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國民所得,1993年。單位:新台幣百萬元。5表二:民國81年台灣地區國民所得(支出面法)民間消費$4,519,289政府消費+1,082,323扱資毛額+1,588,471國內固定資本形成毛額$1,565,392政府$496,975公營事業211,315民營企業+853,092存貨增加(+)減少(-)+23,079公營事業$2,858民營企業+20,221出口淨額+287,457貨品及勞務輸出$3,630,443減:貨品及勞務輸入-3,342,986合計:國內生產毛額(GDP)$7,477,540國外所得要素淨額62,110受雇人員國外報酬淨額$-27,376資產及企業國外所得淨額+89,486合計:國民生產毛額(GNP)$7,539,650資料來源:同表一必須購買機器設備及建築物(如廠房、辦公建築等),因此,機器設備及建築物宜列為投資支出。至於存貨增加項目列入投資的理由如下:(a)存貨乃年終時尚未賣掉的最終產品,故應計入當期GNP中。然而,前期存貨已計入前期GNP中,卻在本期才出售,故不應計入本期GNP中。期末存貨扣除期初存貨,才宜列入本期的GNP中。(b)由於存貨性質較接近投資,因此,除非在GNP中另設「存貨」項目,否則,宜將其列入投資項目中。(3)政府消費支出政府購買財貨與勞務的支出主要包括下列兩項:國防及公共財的購買,軍公教人員的薪津。由於移轉性支付並無實質生產活動,因此,政府的消費支出並不包括公債債息等移轉性支付。(4)出口與進口(X、M)6表三:民國81年台灣地區國民所得(處置面法)民間消費$2,899,758民間毛儲蓄1,045,486折舊$285,923民營企業$229,457家戶+56,466未分配盈餘+759,763(淨儲蓄)民營企業19,811家戶+739,752政府稅收淨額1,351,309折舊$167,907政府$34,162公營企業+133,745公營事業儲蓄70,549政府財產及企業所得100,695營利事業所得稅137,130家戶及民間非營利團體直接稅358,566間接稅淨額561,186企業罰款4,720其他-49,444國際移轉支出淨額5,208家戶國際移轉支出淨額$4,227移轉支出$59,579減:移轉收入-55,352政府國際移轉支出淨額+981移轉支出$1,610減:移轉收入-629合計:國民生產毛額(GNP)$5,301,761資料來源:同表一各國對本國財貨的需求(即出口,X),也是對本國最終財貨的一種需求,故應計入GNP之中。但本國對外國財貨的需求(即進口,M),則應予以剔除。其主要理由是民間消費支出、投資支出、政府消費支出及出口等四項所購買的最終產品,都已包含進口需求。2.處置面法(見表三)由<表一>最後一行「家戶儲蓄」開始,依所得處置方式分類,逐類向上加總,也可計算GNP。依處置面法,GNP可表示如下:GNP=C+S+T+Rf,(7)7其中C為民間消費支出,S為民間毛儲蓄[註二],T為政府稅收淨額,而Rf為國際經常移轉支出淨額。與表一相對照,S包含企業儲蓄(折舊+未分配盈餘)及家戶儲蓄。T包括折舊、公營事業儲蓄、政府財產企業所得、營利事業所得稅、家戶直接稅、間接稅淨額、企業罰款、及其他[註三]等。3.要素報酬面法(見表四)要素所得(NI)為工資、租金、利息、與利潤的加總。除NI外,GNP亦包括要素未能獲得的間接稅淨額及折舊。因此,以要素報酬面計算GNP的等式如下:GNP=工資+租金+利息+利潤+折舊+(間接稅-政府補貼)。(8)表四:民國81年台灣地區國民所得(要素所得面)工資(受雇人員報酬)$3,975,063國內淨額$3,947,687國外淨額-27,376企業與財產所得1,427,650國內淨額$1,387,057國外淨額102,728國民所得(NI)$5,442,313間接稅淨額695,583間接稅及公賣利益$702,084減:(政府對企業)補助金-6,501國民生產淨額(NNP)$6,137,869折舊(固定資本折耗準備)+706,171合計:國民生產毛額(GNP)7,539,650資料來源:同表一4.附加價值法(見表五)原料及中間產品經加工後可得最終財貨與勞務,而加工造成的增值,稱為附加價值。GNP係最終財貨與勞務價值加總,故可依照產業別區分,將生產各階段附加價值加總而得GNP。8表五:民國81年台灣地區國民所得(附加價值法)農業$265,947農、林、漁、牧業$245,735礦業及土石採取業20,212工業2,632,115製造業$2,087,727水電燃氣業188,429營造業355,959服務業4,558,305商業$1,200,911運輸倉儲及通信業507,006金融保險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1,315,544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627,324政府服務生產者及其他886,347合計:國內生產毛額(GDP)$7,477,540加:要素在國外所得淨額62,110合計:國民生產毛額(GNP)$7,539,650資料來源:同表一(三)國民所得與國民經濟福利「國民所得」只衡量經濟活動的成果,而無法反映諸如倫理道德、公平和諧等非經濟活動的價值。即使在衡量人們物質生活的享受上,也有以下缺點:1.無法反映不良生產活動及產品的副作用
本文标题:总体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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