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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资产评估/会计 > 第11章税务会计课件盖地
1.了解印花税和契税的特点。2.掌握印花税和契税的基本税制要素,了解其税收优惠政策。3.理解印花税和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及征收管理方法。学习目标一、印花税概述1.印花税的概念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第一节印花税2.印花税的特点(1)征税范围广泛。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了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各种应税凭证,其征税范围极其广泛,使得印花税已成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重要税种之一。(2)税收负担较轻。印花税具有轻税重罚的特点,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3)自我完成纳税义务。印花税的纳税方式与其他税种明显不同,它主要采取纳税人自行计算税款、自行购买税票、自行粘贴印花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注销或划销的方式纳税,有助于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4)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二、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1.纳税人(1)立合同人。当事人在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各方均为纳税人。(2)立账簿人。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3)立据人。订立各种财产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4)领受人。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5)使用人。指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是指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2.征税范围现行印花税采用正列举方式将4大类凭证共13个税目列入征税范围。(1)购销合同。(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6)货物运输合同。(7)仓储保管合同。(8)借款合同。(9)财产保险合同。(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力转移合同。(12)营业账簿。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营业账簿按其反映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三、印花税的税率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1.比例税率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含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比例税率。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分为4个档次,分别是0.05‰、0.3‰、0.5‰、1‰。适用0.05‰税率的为借款合同;适用0.3‰税率的为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适用0.5‰税率的为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1‰税率的为“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2.定额税率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四、印花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1.计税依据(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11)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12)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他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13)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2.应纳税额的计算(1)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计税金额x适用税率(2)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凭证数量x单位税额五、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1.税收优惠(1)对己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己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留存备查。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所谓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扶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5)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6)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7)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8)对军事物资运输凭证、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等特殊货运凭证免税。(9)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2.征收管理(1)印花税票的管理为适应税收事业的发展,有效发挥印花税票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1年起,每两年对印花税票进行一次改版。印花税票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种。缴纳印花税时,按照规定的应纳税额,购贴相同金额的印花税票,凭以完税。(2)纳税方法印花税的纳税办法,根据税额大小、贴花次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分别采用以下三种纳税办法:自行贴花办法。汇贴或汇缴办法。委托代征办法。(3)纳税环节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4)纳税地点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5)违章处罚一、契税概述1.契税的概念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对其承受人课征的一种动态财产税。由于这种税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等契约时征收,所以称为契税。第二节契税2.契税的特点(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它以权属发生转移的土地和房屋为征税对象,具有对财产税转移课税性质。(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纳税。一般税种在税制中确定纳税人,都确定销售者为纳税人,即买方纳税。对买方征税的主要目的,在于承认不动产转移生效,承受人纳税以后,便可拥有转移过来的不动产的产权或使用权,法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3.契税的意义契税的纳税人与征税对象1.纳税人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包括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2.契税的征税对象契税作为一种动态财产税,其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2)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所谓“出售”,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赠与”,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交换”,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3)房屋买卖。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4)房屋赠与。指房屋所有者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5)房屋交换。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三、契税的税率、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1.税率契税采用3%~5%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2.计税依据契税实行从价计征,其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和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价为计税依据。(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5)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申报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交换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3.契税的计算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例11-2】居民甲拥有两套住房,将一套出售给居民乙,成交价格为500000元;将另一套两室住房与居民丙交换成两处一室住房,并支付给丙换房差价款40000元。试计算甲、乙、丙相关行为应缴纳的契税(假定税率为5%)。(1)甲应缴纳契税=40000×5%=2000(元)(2)乙应缴纳契税=500000×5%=25000(元)四、契税的税收优惠1.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1)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3)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者,为照顾其困难,可酌情减征或免征契税。(4)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免征契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5)为鼓励发展农业,对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6)按照国际惯例,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2.契税减免的特殊规定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主要包括:(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3)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或减征契税。五、契税的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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