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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法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法的主要内容。(1)去掉第(a)小节第(1)段和第(2)段并代之以下述内容:“(1)在十年内犯有有关买卖任何证券的重罪或过失,或因其作为包销商、中间商、交易商、投资顾问、市政证券交易商、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的行为而犯有重罪或过失的任何人;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或作为任何投资公司、银行、保险公司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的有关联的人、销售商或雇员;“(2)由于任何经营不善的原因,由具有合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发出命令、判决或裁定永远或暂时禁止其作为包销商、中间商、交易商、投资顾问、市政证券交易商、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的任何人、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或任何作为与投资公司、银行、保险公司、销售商或雇员、或根据商品交易法要求注册的企业或个人的有关联的人;或禁止其参与或继续其与任何上述活动有关的或与买卖任何证券有关的行为或活动;或”;(2)在第(b)小节(2)中的“本款后,”之后加上“或商品交易法的”;(3)在第(b)小节(3)中的“本款后,”之后加上“或商品交易法的”。(m)投资顾问:取消资格——现将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3节(15U.S.C.80b——3)修订如下——(1)在第(e)小节(2)(B)中去掉“或受托人”并代之以“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受托人、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2)去掉第(e)小节中的第3段,并以下述代替:“(3)由具有合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发出命令、判决或裁定永远或暂时禁止其作为投资顾问、包销商、中间商、交易商、市政证券交易商、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或作为任何投资公司、银行、保险公司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的有关联的人,或禁止其参与或继续任何及上述业务行为有关或与买卖任何证券有关的行为或活动”;(3)在第(e)小节第(4)段的“本款”之后,加上“商品交易法”。103关于财政部当局扩大问题的研究和建议(a)派定的权力建议——财政部长,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一起,应对于遵循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C为使该法的目的生效而制定的条例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在1990年10月1日以前,向国会提交关于此节中财长当局扩大问题的建议以及它们认为适当的其它类似建议。(b)总审计长研究和建议——总审计长应当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C节对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的法规进行研究,并对本法中为保护投资者和使第15C节(b)。(2)生效所作的修订的有效性进行研究,并在1990年3月31日以前向国会提交关于本节中财长当局扩大问题的建议以及他认为适当的类似其它建议。104政府证券交易体系的研究(a)研究要求——总审计长,经与联邦储备理事会、财政部长以及该委员会协调和磋商,应对政府证券二级市场目前的交易体系的性质进行研究,包括——(1)在实时(计算机输入数据并显示结果所需时间——译者)基础上政府证券交易中出价和报价可得性的程度和形式;(2)在二级市场上政府证券中间商、服务的可得性的程度和形式;(3)政府证券行情表和政府证券中间商的服务在符合公众利益、保护投资者和本款目的条件下能否得到。(b)公开听证会——除了通过观察、公开文件审查、会见和其它收集信息办法收集信息以外,在进行研究过程中至少召开一次共同公开听证会。(c)报告和建议总审计长的报告应当在本法发布后六个月之内向国会提交。105证券交易委员会立法研究(a)一般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已获授权和指示对1933年证券法第3(a)(2)节(15U.S.C.77c(a)(2))中对由银行担保的证券豁免的运用以及对已担保证券的保险单的运用进行研究。上述研究应包括分析——(1)该第3节(a)(2)中担保条例对投资者保护和公众利益的影响;(2)该第3节(a)(2)中担保条例对在银行和保险公司间以及国内和国外担保人间的竞争的影响;(3)由保险单担保的债务证券是否、并在何情况下应当根据1933年证券法给予注册豁免;(4)对于这种豁免对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的影响的分析;(5)该委员会认为有关的其它问题。(b)磋商——在根据(a)小节要求进行研究时,该委员会应当与财政部、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以及其它联邦级银行管理机构进行磋商并要求提出意见。(c)报告——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当在本法发布日后六个月内向国会提交有关下述内容的报告——(1)根据本节研究的结果;(2)在该研究基础上提出的应采取的行动建议;(3)立法建议。第二款——存款机构201存款机构(a)对美国法典第三十一款第三十一章进行修订——现对美国法典第三十一款第3121节进行修订,在其结尾增加下述内容:“(h)(1)财长应通过法规形式规定根据本法发行的债务的保护和使用的标准。以及其它其本金和利息由合众国担保的债务的标准。这类法规应只适用于非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的作为受托人、保管人或其它为客户而不是为自己持有这些债务的存款机构,这些法规应当为用于足以分离这样持有的债务,包括属于再卖和再买而买进或卖出的债务。“(2)违反第一段中规定的法规,则构成根据下述法律发布命令的充分基础:已确定法令5239节(a)或(b)(12U.S.C.93(a)或(b);联邦存款保险法第8(b)节或第3(c)节;1933年房主贷款法第(5)节(d)(2)或第(5)节(d)(8);国民住房法第407(e)节或第407(f)节;或联邦信用协会法第206(e)节或第206(f)节。这种命令可由相应的管理机构发给有关存款机构,由国民信贷协会管理委员会发给联邦保险的信用协会。“(3)本小节任何内容不得被解释以用任何方式影响这些机构根据其它法律规定的权力。“(4)在根据本小节制定法规以前,财长应决定每一个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国民信用协会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标准是否充分符合根据本小节制定的法规的目的,如果财长认为是如此,则可给予任何存款机构对于根据本小节制定的法规的规定或标准的豁免。“(5)在用于本小节时——“(A)‘存款机构’具有在联邦储备法中第19节(b)(1)(A)中第(i)款到第(vi)款中的含义,也包括外国银行,外国银行机构或分支行,由外国银行拥有或控制的商业放款公司(如在1978年国际银行法中所定义的)。“(B)‘政府证券中间商’具有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节(a)(43)中规定的含义。“(C)‘政府证券交易商’具有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第3节(a)(44)中的含义。“(D)‘相应的管理机构’具有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节(a)(34)(G)中的含义。”(b)修订美国法典第三十一款第九十一章——现对美国法典第三十一款第九十一章进行修订——(1)在结尾处增加下述内容:“9110为客户持有政府资助的公司证券的存款机构的标准“(a)财长应以法规形式规定在1939年证券交易法第3节(a)(42)中第(B)和(C)小段中规定的政府证券债务的保证和使用标准。这种法规应只适用于非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的作为受托人、保管人或其它客户而不是为自己持有这些证券的存款机构。这种法规应当为用于足以分离这种持有的债务,包括属于再卖和再买而买进和卖出的债务。“(b)违反第(a)小节规定的法规,则构成根据下述法律发布命令的充分基础:已修订法令第5239(a)或(b)节(12U.S.C.93(a)或(b));联邦存款保险法第8(b)节或8(c)节;1933年房主贷款法第5节(d)(2)或第5节(d)(3);国民住房法第407(e)节或第407(f)节;联邦信用协会法第206(e)节或第206(f)节。这种法令可由相应的管理机构向存款机构发出,由国民信用协会管理委员会向在联邦保险的信用协会发出。“(c)本节任何内容不得被解释为用任何方式影响这些机构的其它法律中规定的权力。“(d)在根据本小节制定法规以前财长应就每一个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国民信用协会管理委员会来决定它们的规定标准是否充分符合将根据本小节制定的法规的目的。如果财长认为是如此,则可给予任何存款机构对于根据本小节制定的法规或标准的豁免。“(e)在用于本小节时——“(1)‘存款机构’具有联邦储备法19(b)(1)(A)小段中条款(i)到(vi)中的含义,并包括外国银行,外国银行的机构或分支行,由外国银行所有或控制的商业放款公司(如在1978年国际银行法中所定义的)。“(2)‘政府证券中间商’具有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节(43)中所规定的含义。“(3)‘政府证券交易商’具有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节(44)中所规定的含义。“(4)‘相应的管理机构’具有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节(34)(G)中所规定的含义。(2)在本章分析结尾处增加下述内容:“9110为客户持有政府资助的公司证券的存款机构的标准。”第三款——过渡性条款和保留条款301过渡性和保留条款(a)对未决行政诉讼的影响——本法条例在本法生效日对未决诉讼没有影响。(b)对未决司法诉讼的影响——本法条例对本法生效日前开始的诉讼没有影响,在所有这些诉讼中,进行诉讼、接受上诉、发布判决,都应以如同该法未予制定情况下的方式和效力进行。(c)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处理权——本法任何内容不得被解释以限制或妨碍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要求有关该行与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包括主要交易商间关系的报告和制定有关条件的处理权和授权。(d)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的司法权——本章任何内容不影响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的在商品交易法中规定的对于有关政府证券的商品远期契约交易以及这些契约的期权交易的司法权。第四款——生效日401一般生效日除在402节中规定以外,本法及本法中的修订法将于本法颁布后270日生效。402生效日及对法规的要求虽然有第401节的规定,但作为实施本法的最初要求,财政部长和每个相应的管理机构仍应当在本法颁布日后的120天内将其公布以通告并听取公众对该法规的意见,这些法规应当在颁布后210日内作为暂行法规生效,在本法颁布后第270日成为最后法规。403注册日除非根据本法第101节修订条例规定向该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注册或向上述机构发出通知,否则任何人在本法颁布后270日以后都不能作为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活动。
本文标题: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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