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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江苏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
-1-江苏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实施方案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江苏省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一、调查目的调查、推算全省及各市、县(市、区)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福利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及其他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的主要经济指标数据。二、调查对象和范围个体经营户调查的对象包括: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本地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经营单位。即:本地区内除农户以外的所有个体经营户,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福利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行业。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具体范围包括:(一)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2-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虽未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未在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但有固定的地点、人员并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个体经营户。三、调查时期和时点个体经营户调查的时期为2004年;调查的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四、调查内容和调查表式本方案的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个体经营户的名称、地址、行业等基本情况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营业支出、固定资产原值等主要经济指标两部分。设置一张综合表:《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综合表》(628表),一张样本调查表:《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调查表》(629表)。调查表式见附件。为了便于数据审核和录入,《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调查表》(629表)必须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填写统一的封面并装订成册。封面式样见附件。五、调查方式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采用的方法是:以县(市、区)为抽样总体,分别以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福利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服务业等14个行业为子总体进行一阶段目录抽样调查。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负责县(市、区)样本抽取、总量推-3-断以及数据反馈工作;市、县(市、区)负责抽样框的确定以及样本户的调查、数据处理与上报工作。省、省辖市数据直接采用汇总市、县(市、区)方式取得,不单独进行抽样调查。六、抽样方法(一)抽样框按照2004年12月31日为时点补充和调整上报后的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分别建立不同行业的个体经营户抽样框,抽样框的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小区代码、序号、个体经营户名称、营业收入等指标,其中营业收入为抽样调查的核心指标。个体经营户名录库补充和调整的要求:1、以2004年12月31日为时点新增的个体经营户,需要按普查小区填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SP603表),其中,补充的清查时漏登的在2004年8月31日前开业的个体经营户,其营业收入仍填报1—8月份数据;2004年9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新增的在2004年9月1日后开业的个体经营户,其营业收入填报9—12月份数据。2、上述新增的个体经营户情况仍然按照清查时的数据处理程序和要求进行录入、审核、建库和汇总。3、以2004年12月31日为时点注销或迁移的个体经营户,在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中须删除全部数据,但其序号必须让其空着,不能再赋给下一个个体经营户,保证在同一个普查小区内个体经营户序号的唯一性。4、各省辖市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以及《个体经营户按主要行业分类汇总表》(SP607表)的重新上报时间为2005年2月28日前。-4-(二)个体户分层将各总体中的全部个体经营户按营业收入排序,由于总体内各个体户的规模存在较大差异,所以进行分层处理,将营业收入累计占10%的那部分特别大的个体户作为全面调查层;其余的个体户作为抽样层。若抽样层的单位总数低于一定个数,则实施全面调查。具体规定如下:县(市)和撤县设区的区:工业500;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福利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服务业100;其他区:工业、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100;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住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福利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服务业50。(三)抽样层样本量的确定样本量计算公式:2222222SNtYrStNn其中:NiiiNYYNS12211式中,Y为抽样层全部个体户的营业收入,iY为第i个个体户的营业收入,N是个体户单位总数,n是样本单位总数,2S是个体营业收入指标的方差,r为最大相对误差,t为概率度。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到样本量,只是理论值。在实际调查时会遇到个体户不存在问题。例如,样本抽到了某个体户而该个体户-5-已经不存在或已改行(即无效样本),实际样本会因而减少。为此,需要事先对计算得到的样本量进行调整。调整方法是预先对不存在个体户的比例进行大致的估计,并据此放大样本量。例如,估计约有10%的个体户不存在,则在计算得出样本量的基础上增加10%。不存在个体户的比例,可依靠经验进行判断。(四)样本抽取的方法抽样层内抽取样本采用对称等距抽样法:1.将层内个体户按营业收入数额由大到小排队、编号。2.计算每层的抽选组距K:nNK。3.当层内样本量n为偶数时,先将层内N个个体户分为)2(n个组,使得每组包含K2个单位,然后在第1到第K个个体户中随机地确定抽样起点i,按下面的公式在每组中抽取距该组两端等距离的两个单位:]1)1(2,2[iKjjKij=0,1,,1)2/(n4.当n为奇数时,仍按上式进行,但j取到121n为止,并要增加靠近终端的一个样本单位:])1([Kni。当层的抽样比33.0Nnf时,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抽取样本。(五)估计量在进行估计时,需要注意无效样本问题。例如,样本量为100个个体户,而在调查中发现有10个个体户已不存在或已改行,实际只调查了90个个体户。这意味着抽样框中的个体户数量发生了变化,因此需要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是根据实际调查中样-6-本个体户的消失比例,调整个体户总数。仍采用上例,并假定在抽样框中该层共有1000个个体户。由于该层的样本中有10%(=10/100)的个体户已不存在,相应的要将该层的个体户总数由原来的1000调整为900(=1000100/101000)。计算该层的估计量时,样本量n为90,经调减后的层内个体户总数'N为900。同样对于新增的个体户应通过摸底清查得出,新增总个数(''N)与调减后的总体单位数('N)相加构成新的总体单位数(N)。以下计算各种估计量时,所用的样本量n是实际调查的样本个体户数,个体户总数N是经过调整后的个体户数。(1)总体单位数估计量:0ˆNNN(2)总体总量指标估计量:niiYnNYY10ˆ式中,0Y为全面调查层有关指标值的总数,iY为第i个样本个体户的有关指标值。(3)Yˆ的方差估计量:nsnNNYv2'')()ˆ(其中:niiYYns122)ˆ()1(1;niiYnY11ˆ式中,)ˆ(Yv为Yˆ的估计方差,2s是个体户指标值间的方差。(4)Yˆ的最大相对误差:ˆ)ˆ(YYvtr(六)抽样精度个体经营户一阶段目录抽样是以县级为总体控制抽样精度,具体要求是:在95%的概率(概率度t=1.96)保证程度下,核心指标——营业收入的最大相对误差控制在15%以内,即%15r。-7-(七)有关标记注释(1)i个体户单位编号,表示第i个个体户单位。(2)N为个体户单位总数,n为样本个体户单位总数。(3)Y为总体的总量指标值,Yˆ为其估计量,iY为第i个个体户的指标值。(4))ˆ(Yv为Yˆ的估计方差,2s是个体户指标值间的方差,r为最大相对误差。七、组织实施与进度安排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工作由省、市、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由普查员与普查指导员对个体经营户样本入户访问,通过访谈和询问的方法进行调查登记。个体经营户调查进度安排如下:(一)个体经营户抽样框建立以及样本的抽取在2005年3月10日前完成。(二)工作部署、业务培训、数据处理程序编制和下发在2005年3月20日前完成。(三)个体经营户样本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录入、审核和上报在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四)数据推算、评估、反馈在2005年5月15日前完成。八、指标解释与填表要求1、普查小区代码:指与详细地址相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个体经营户编码:指个体经营户在样本框中的编码,即《个体经营户清查表》(SP603表)中的“序号”。3、个体经营户名称: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户,-8-按工商登记注册的名称填写,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经营的个体户按实际经营时所持有的名称填写,没有名称的填写经营户户主的姓名。4、经营场所详细地址:是指经营场所实际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以及具体村(居)委会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5、行业类别代码:个体经营户免填。由县(市、区)普查机构根据各个体经营户填写的主要经营活动内容,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样本户上述五项指标数据,从个体户名录库(SP603表)取得。6、联系电话:能够与业主联系的电话,可以是固定电话号码、小灵通号码和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和小灵通必须包括区号。7、从业人员数:指2004年12月31日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年末实有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及其所有雇佣人员数。雇员是指个体经营户业主或管理者所雇佣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数。8、营业收入:指个体经营户2004年全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销售商品、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活动等取得的全部收入。从行业的角度来讲,具体如下:①个体工业营业收入:是指个体经营工业户全年生产经营中通过销售产品及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总计。②个体运输业营业收入:是指个体运输户全年从事旅客、货物运输及代理活动取得的全部收入。③个体建筑业营业收入:是指个体建筑业经营户的承包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9-④个体批发业和个体零售业营业收入:是指商品销售实现收入,包括自购自销商品的销售收入、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商品的销售收入以及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个体餐饮业营业收入:指个体餐饮业的全部营业额,包括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⑤个体住宿业营业收入:是指个体宾馆、饭店、旅馆的全部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⑥个体房地产业营业收入:是指个体物业、中介的收入。具体为:个体物业户营业收入:主要指收取管理区域内单位和住户的物业管理费,以及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劳务收入。不包括代收的水、电、气等费用。个体中介机构(户)营业收入:指中介机构(户)向用户收取的佣金。⑦个体居民服务业营业收入:是指家庭服务、托儿所、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摄影扩印服务、修理、咨询和其他居民服务业的服务收入。⑧个体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营业收入:是指个体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收入;⑨个体其他服务业营业收入:是指上述行业之外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水利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等其他服务业的服务收入。-10-9、营业支出:指个体经营户全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支付给雇员的报酬、向政府机构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种税和各种管理费用以及生产成本支出等。为经营而租用的房屋和场地的费用以及为雇员提供的工作服装、伙食、房租、各种保险等也应包括在内。(1)场地
本文标题:江苏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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