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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发行审核的案例分析何杰(yansh)2内容提要一、发行审核的理念及其改革二、改制的基本规范及案例分析三、规范运作的基本要求及案例分析四、募集资金投向的基本规范及案例分析五、其他事项与案例3一、公司改制的基本规范及案例分析(一)设立方式(二)注意事项(三)案例分析04。1《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发行人改制和设立方面的问题,应当关注:1、发起人出资的缴纳情况及产权手续的办理情况;2、发行人改制方案的合理性及设立程序的合法性;3、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连续性及连续计算的合规性。4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1999年开始,证监会对拟发行上市企业实行了“先改制后发行”的办法,目前在实践中通常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如何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改制方案以加快上市融资的进程就显得尤为关键。《公司法》对国企和非国企改制重组的有关问题有不同要求。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况,若无重大资产重组,业绩可以连续计算。是一种特殊的改制方式,仅是公司组织形态和形式的变化,不属发起设立。5发起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指主发起人联合其他发起人,各自以经营性资产或现金出资,共同发起设立一家股份公司。包括整体改制模式是指将被改组企业的全部资产投入到股份公司,将所有资产净值折成股份,被改组企业的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原企业注销。部分改制模式是指将被改组企业的专业生产经营系统改组为股份公司,原企业保留其法人地位,变成股份公司的控股公司,原企业的非生产经营系统改组成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其他形式)的重组模式。捆绑改制模式是指几家发起人,将各自的经营性资产(上述经营性资产在产业链上属于同类业务或上下游业务,具备一定的关联度)作为出资资产,共同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除国企整体改制外,采用其他方式的企业需要运作三年。6变更设立方式在实践中,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以获得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有效地解决了诸如中外合资企业和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等非国有企业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特别是三年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变更设立一般可分为直接变更和先重组后变更。直接变更指已经具备1000万元净资产、5名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变更为股份公司。先重组后变更指有些有限责任公司暂不具备变更股份公司的条件,必须先通过增资扩股或出让股份使股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股东人数达到5人以上时,才可实施变更。不宜超过50人。7注意事项(一):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整体改制达不到标准,可以在改制的同时,由新老股东增加出资。为了营业记录连续计算,在整体改制过程中资产重组也要受限。备忘录第二号规定,整体改制前后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帐务调整。但是,根据《公司法》80条的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以实物和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的,必须经过评估作价,并折为股份,但又没规定如何折。我理解该评估仅是核实资产,不可调帐,应以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为折股依据。否则,不能连续计算业绩。整体改制一定要评估,整体变更可不评估,如要连续计算业绩,都不能调帐。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需要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如属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以前年度经营业绩。8注意事项(二):各股东无论以实物还是现金出资,其折股比例应一致案例一,改制时折股比例不一、土地两次评估fjnf,94年整体改制的基础上,属定向募集。某纺织厂经评估的净资产按1.25:1折为国家股,法人及内部职工的现金出资按1.48:1折股。1994年8月省体改委调整国有资产折股比例为1.33:1。更大的问题在于1997年定向增资时,当地国资局以股份公司96年已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加值参与增资扩股(2.23:1折)。94年公司设立时,将土地评估值(800万)的30%(240万)直接折为国家股,律师认为未按评估价全额折股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96年办土地使用证时当地土地管理局并未要求补办相应手续。1997年1月公司委托评估中心将土地重新评估为926.26万元,增值(926.6—240)部分686.26万按2.23:1折股,定向增资的另一股东也按此比例折股。后来国家土地管理局出文确定:“已成立股份公司的土地资产重新评估的,两次评估差额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也可作为国家股增资扩股”。9注意事项(三):整体变更设立不得进行任何剥离,不应以评估价折股(不能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应按审计的净资产1:1折成股本《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不得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评估一般要调帐)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折股依据(辅导一年后即可提出发行申请),否则视同新设公司,又要运作3年方可申请发行。对变更设立,《公司法》在第100条又规定“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这种承继是法定的承继,无须象发起设立时那样,对投入的资产所附带的债务要征得原债权人的同意(从营业执照上的公司设立时间来看,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设立时间仍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时间)。10整体变更折股:案例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不应以评估价折股(不能按评估结果调帐)美克国际家具,属中外合资企业,2000年11月招股书披露,1999年3月董事会决议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几家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书,接98年底的经评估的净资产8162万按1:1的比例折为8100万股,62万计入资本公积.1999年10月在国家工商局注册。1999年12月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8100万进行调整,接98年底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重新调整股本为5208万,2000年3月变更注册登记。11注意事项(四):变更设立前可以进行重组可采用的方式包括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或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对外转让。重组后,控股股东不宜变化,董事会、总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也不宜有重大变化。公司不宜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不应进行资产剥离,使公司赖以产生业绩的主要资产不发生变化,主营业务保持一贯性。变更设立后,也可以进行重组,但要求主营业务、资产、管理层近三年不能有大的变化,发行前一年内股东结构不能有大的变化(15号备忘录)。12变更设立前的重组:案例一,怀疑倒做文件某公司,99年12月整体变更,在变更前(11月20日)先定向增资,这个增资价是1.1632元一股吸收了两个新股东,然后按11月30日的资产进行审计,审计后的净资产为93,056,828元,按1.1632:1的比例折股为8000万股。实际上这个1.1632是接93,056,828/8000万算出的。怀疑:(1)11月20日的1.1632股增资比例是倒做的,要求提供银行入帐单。(2)折股不合法。2000年7月底纠正,变更了注册资本;(3)审计两天作完,不严肃;(4)股东大会、省府批文、工商注册都在12月3日完成不可信。13变更设立前的重组:案例二,假集体产权的明晰化syat93年由某焦化厂、洗煤厂和精煤发运站发起设立。焦化厂设立于84年(是××个人投资的个体工商户),87年进行股份合作制经营,根据职工工龄、职位贡献大小将股份划给职工,最终形成93年的185名股东。而另两家发起人也是焦化厂92.11,93.1设立的下属公司。96年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范,鉴于焦化厂等3家发起人原本就是××等185位自然人投资设立,原公司的3家法人股股东变更为185位自然人(按审计后的净资产)。焦化厂的股份合作制不是吸收职工资金,而是××个人投资创办并拥有权益的企业(将资金积累无偿划给个人),使职工成为股东,并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2000年8月,公司176位自然人将股份无偿转李××等9人,这种转让是为使发起人股东人数符合上市要求,律师认为是真实意愿,是顾全大局,每个人分别做了书面承诺,均参加了股东大会。14注意事项(五):发起人资格发起人应当有五人以上,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对发起人资格:①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作为发起人应当注意,公司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除外。②外商投资企业属中国法人,可作为发起人。据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须符合如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无违法经营记录及不在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等条件。③《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如该事业单位具有国有性质,应当按国有企业对待,可连续计算业绩。因此,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只要具有企业化特征,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并不靠政府核拨经费,就应当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是,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其经商办企业的,不得作为发起人。(备忘录10)15注意事项(六):发起人资格(续一)④工会属于社会团体。工会法对工会的资金来源及用途都作了严格规定,工会对外投资,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特别是取消了内部职工股以后,工会持股易形成非法集资,导致金融风险。目前民政部也不再受理职工持股会登记为社团法人的工作,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证监会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中若有工会或职工持股会的情况,应转让持股。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股东中也不允许有工会或职工持股会。因此应解散职工和工会持股会,将其持有的股份调整,由新主体承继来解决(不受公司法发起人3年不得转让的约束)。16注意事项(五):发起人资格(续二)⑤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是应当注意下列问题:首先,如果自然人的人数不多,建议由自然人直接持股,但自然人的股份必须通过合法形式取得。其次,如果需要持股的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人数较多,也可设立专门的公司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公司内部的持股作出安排。最后,要注意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现行外资法规,自然人不得持股,当然也就不能作为发起人。⑥主发起人不得联合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公司,上述出资人应视为“一致行动人”或“单一出资人”。⑦1998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经济联合社等,可以作为发起人。17发起人资格:案例一,发起人为一人据中石化招股书披露,中石化是根据《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独家发起,经国家经贸委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5日。3月,集团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及信达、东方、华融三家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债转股协议,按发行人成立时的每股净值1.43元将其所持有的2,111,198万股发行人股份转让给上述四家金融机构,2000年10月,中石化在海外招股。北大荒也是由其集团公司于98年11月独家发起设立,拟于境外上市后转回国内上市。但上述两例是按境外募集股份规定的第6条设立的,即改建为向境外募股并向境外上市,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18发起人资格:案例二,发起人虽满足了五人的要求,但发起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一人Zhygc经批准,由五家公司为发起人于00年4月注册成立。但这五家发起人都是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审核中认为,这种作为虽不违反公司法,但却有规避公司法的嫌疑,对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存疑(股份制改造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股权多元、形成互相制衡的法人治理治构,以确保有关设立时的责任)。律师认为《公司法》第75条规定,国企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以募集方式设立
本文标题:股票发行审核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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