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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电动车棚管理制度(最新5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电动车棚管理制度(最新5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电动车棚管理制度【第一篇】为维护公司整体环境形象,缓解员工电动车、摩托车停放车位不足,并规范停放秩序,公司设法搭建钢构停车棚,于xx月xx日正式投入使用。现管理部统一对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做如下管理规定:一、停放位置①员工电动车停放实行编号管理,一车一号,每个编号有固定停车位置,对号停放请不要占用他人车位。②编订车位号1-104的`分别为食堂前后原停车位,请对号停放;车位号105-200号位于高架钢结构停车棚。③电动车停放已重新编号,请大家领取新的停放号码,并配置车上。④至xx月xx日止,公司外人行道临时电动车停车位取消,全部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厂内新规定牌位。二、管理规定①(三一刀客★)为避免车道堵塞和保障安全,编号105-200号停放于新建钢构停车棚的电动车,上坡时靠右上行,下坡靠左下行,下坡车礼让上坡车。②安排钢构停车棚的员工停好车后,为避免通道拥挤请从食堂二楼通行。③所有员工在进出公司停车棚时应注意减速慢行,注意安全,相互礼让。④除上述规划停车位外,公司其他区域不允许停放,违反将按原管理规定给予锁车直至处罚。电动车棚管理制度【第二篇】一、学校车棚(库)为本校师生提供无偿停车服务。师生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实行定时、定位停放管理,非存取车时间段不存取车辆。二、师生的自行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地上车棚内;教师的汽车一律停放在地下车库内,车位有限,停满为止。非本校师生的'任何车辆一律不得在车棚(库)内停放。三、进入车棚(库)的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必须服从车棚(库)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按指定位置整齐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在棚内骑行自行车。四、自行车、摩托车进棚必须自行加锁;汽车进库必须关锁好车门车窗。贵重物品自行保管。若发生车辆损坏或车辆及物品被盗,车主应及时报告学校安保处,安保处将协助公安部门查处。学校不负担任何赔偿责任。参考资料,少熬夜!五、不准任何人偷骑、偷开他人车辆,未经本人同意开他人车锁、车门的视为偷窃行为。六、汽车进出车库一律不准鸣号,要减速慢行,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若发生安全事故,车主负全部责任。电动车棚管理制度【第三篇】1、本院为方便职工、病人及家属停车之需要,特提供该免费停车场所。2、该停车场为自行车、摩托车等综合性车辆泊位点。3、停车场秩序由保卫科监管,但不负责车辆看管。对停车棚内的。车辆碰撞、擦刮或其它意外事件,本院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4、棚内一切车辆停泊必须严格按要求执行,不得妨碍其它车辆的停与行,否则将承担违规停车的后果。5、停车棚严禁一切车辆长期滞留,一经发现,将按每日50元收取停车费。电动车棚管理制度【第四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驾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第四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兼顾便利、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设施的检查力度,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依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与服务工作。第七条民生服务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本企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并制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的举办者、管理者,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加强安全管理。参考资料,少熬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其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驶、通行、停放和充电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充电等活动的安全巡查。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本行业生产、销售及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使用电动自行车。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履行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责任。第十条未按本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通行、驾驶、充电和停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公安交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第二章车辆标准与登记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国家现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且具备强制性认证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第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禁止对销售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安全;(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翻新等改装行为。第十五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登记:(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车辆所有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网络申请登记,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流程,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行业协会和农贸(农批)市场管理者收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材料,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一)企业所在行业有行业协会的,可以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由行业协会将申请登记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门;参考资料,少熬夜!(二)个人及企业所在行业没有行业协会的,可以由个人及企业向所在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由社区工作站将申请登记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门;(三)农贸(农批)市场的商户可以向市场管理者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由市场管理者将申请登记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门。第十七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登记材料,查验车辆,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电子登记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运用智能信息化管理手段,研发电动自行车智能信息化号牌,依照核定的非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收费。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的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电动自行车因灭失、毁坏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更新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更新登记。变更、更新登记按照申请登记的方式办理。第二十条民生服务行业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登记的用途进行使用,并坚持自用原则,不得交由其他企业或者人员使用。第二十一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第二十二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第三章通行与驾驶第二十三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实际通行条件,会同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按程序公告实施。第二十四条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市公安交管部门确定的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通行。第二十五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实际需要,商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时段进行调整,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按程序公告实施。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并携带行驶证;(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三)不得饮酒驾驶;(四)不得逆向行驶;(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参考资料,少熬夜!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七)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八)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九)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十)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十一)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米以下儿童;(十二)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米;(十三)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附载儿童的,应当确保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十四)法律、法规关于交通安全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要求安装号牌或者过渡期标识,不得故意污损、遮挡。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第二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摆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下列地点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一)机动车道;(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内;(三)地下车库、住房和办公室内;(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的其他有关地点。第二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第三十条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不得私拉电线和插座进行充电。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中充电设施。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智能充电控制功能,同时安装电器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并由充电设施运营方设专人对集中充电设施实行定期检查。第三十一条设置集中充电设施以及提供充电服务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责任制,购买合格产品,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消防安全要求进行建设、安装和验收,并建立充电设施安全档案。负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确保安全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充电;(二)不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第三十三条个人和企业应当向具备资质的商家购买符合参考资料,少熬夜!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并保留购买凭证,以备查验。蓄电池及线路存在老化或者破损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不得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应当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第三十五条企业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登记,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记录。个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登记,处五百元罚款。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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