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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义务教育学校控辍保学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中央巡视“回头看”反馈问题、主题教育检视问题、成效考核指出问题等脱贫攻坚问题整改工作,建立健全“控辍保学”工作长效机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特制定《义务教育学生辍学书面报告制度》等“控辍保学”工作制度。各校要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实现教育精准脱贫。一、义务教育学生辍学书面报告制度1.各学校控辍保学书面报告总负责人为校长,负责机构为教务(政教)处,第一报告人为班主任。2.对于无故缺勤学生,经班主任与监护人联系并家访后仍未返校的,应及时报告登记其离校原因、去向等。及时书面报告学校,由学校于每月28日前汇总报县教体局基教股。报告内容包括学籍系统中标注的所有“其他离校”学生名单、学校、年级班级、去向、承包老师、劝返情况、处理措施等。3.各校应对在籍不在校学生逐一核实,对已确认在外地上学的,督促学生家长尽快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对已确认辍学或联系不上的学生,由学校报告县教体局,并按程序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政府,报告内容包括当月辍学名单、家长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辍学原因以及动员返校情况。4.县教体局定期将全县控辍保学及辍学劝返工作进展情况统计汇总上报;每学期将控辍保学工作开展情况向全县中小学进行通报。5.县教体局将适时开展在籍学生就读情况核查工作,发现学生离校未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或报告不实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家访(劝学)登记制度为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学生在校与在家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思想和行为动态,密切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家长间的相互联系,使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信息快速传递、相互配合,制订家访登记制度。1.学校全体教职工均有对学生进行家访的义务和责任,其中以学校领导和班主任为主、科任教师为辅。2.家访对象为全体学生,尤其是疑似辍学的学生、学困生、单亲生、贫困生、偏科生、违纪生以及有辍学动向的学生等作为家访的重点。3.家访主要内容为: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反映学生在校各方面表现;了解学生在家情况;动员流失生返校;帮扶贫困生;控制辍学生流失;学生在校意外情况;其他临时需要家访的情形。4.家访主要形式为:走访学生家庭;电话或网络联系;请家长来校座谈。5.凡进行家访的教师态度要端正,务求实效性,要具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进行家访活动。绝不搞为了完成家访任务而进行的家访活动。6.科任教师对所教学生的家访,每学期应不少于5—8人次;学校领导每学期进行重点家访3—5人次;班主任家访每学期不少于10—12人次;有辍学倾向学生和辍学生家访不少于3次,并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达“辍学(疑似辍学)学生劝返通知书”。7.家访人员要主动积极、热情认真对待每一个学生,要客观、公正、主动、真实地介绍学校的教育教学以及师资情况,阐述学校的校风、学风和教风,宣传教育政策和学校在社会的良好声誉。8.家访要做到经常性,改告状式家访为座谈式家访;改变学生犯了错误才家访、辍学以后才家访的做法,要未雨而绸缪、防患于未然;真正使学生家长体会到老师对学生的爱心与无私,学校的温暖与关怀。三、义务教育证书管理制度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学生入学办法,规范就学管理,提高义务教育入学率,制订本制度。1.每学年开学前,各校要积极开展生源调查工作,通过当地公安户口管理部门,结合对辖内幼儿园、小学毕业班情况的了解,详细调查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制定招生计划和工作方案,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2.在每年的8月25日前,以学校为单位向辖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达入学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应明确学生姓名、入学时间和方式等,通知书应包括义务教育法有关内容及监护人责任,确保其完成义务教育。3.对于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应协助其到特教学校就读,由特教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对具有普通学校随班就学能力的,应妥善安排其随班就读,并给予一定的关爱,由随班就读学校负责送达入学通知书;对不具有随班就读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安排具体学校上门送教,由送教学校送达入学通知书。4.因疾病或家庭其他特殊原因暂不能正常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延迟入学申请,经学区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入学。由学校发放延迟入学批准书。5.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外地工作等原因,需要到辖区外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说明到外地入学的原因和就读的具体学校,经批准后可以到外地就学。由学校发放“义务教育就学联系函”。6.对于无故离校学生,经了解已经辍学或疑似辍学的,学校应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达“辍学(疑似辍学)学生劝返通知书”。7.对于完成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规定年限教育的学生,应由学生就读学校发放“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小学)”或“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初中)”。8.学校应做好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延迟入学、到外地就学、休学、完成义务教育等学生的分类登记工作,完善义务教育管理档案建设。四、学籍管理制度1.凡在校就读的学生都要建立电子学籍。2.有正当理由,有相关手续由外县转入我县的学生,必须转入学籍。3.学生需转往外地就读的,应由转入校在学籍系统中提交申请,依据《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4.对休学、复学的学籍,依据《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5.学生学籍由专人负责。6.学生学籍要运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信息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学校负责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审核,修改、补充,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7.每学期初,学校都要认真彻底比对核实各年级和各班级学生人数,确保全部到校。8.对于休学、转学、复学、辍学、毕业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必须办理相应的学籍管理手续,并登记存档。9.严肃学籍管理,对在工作中徇情枉法、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五、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帮扶制度1.及时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摸底调查,掌握本辖区、本学校学困生、贫困生的基本情况,制订具体的帮扶计划和措施,制订一家一案,一生一案扶贫方案,加大帮扶力度,为特殊学生群体解决实际困难。2.学校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要参加“手牵手”帮扶行动,通过师生之间“一对一、结对子”等多种形式,与学困生、贫困生结成学习、生活帮扶对子,使学困生、贫困生特殊群体学生得到学习、生活、心理健康、情感交流和思想上的关怀和帮助。3.帮扶党员干部和教师每学期必须了解掌握他们的学习生活情况,关注心理健康,妥善做好心理疏通,以诚相待,倾情相助,引导结对学生树立“自信、乐观”的心态。4.帮扶党员干部和教师每月与学生家长沟通1次,每学期至少到学困生、贫困生等家中走访1—2次,了解掌握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和他们学习、生活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5.帮扶党员干部和教师每学期至少与他们谈心2—3次,了解他们的心理状况,有针对性地从心理上给予他们慰藉,让他们充分感受到人情的温暖和社会的关爱,树立克服困难、坚持学习的勇气和毅力。6.帮扶党员干部和教师每学期至少与班主任联系1次,了解他们在学校里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共同商讨阶段性教育和针对性帮扶措施。7.帮扶党员干部和教师及早发现帮扶对象的思想动向,对有辍学苗头的学生及早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发现辍学动向,严防学生因贫困、学困失学,从源头杜绝辍学发生。8.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各兴趣小组活动,农村初中学校要开设兴趣班,提高学困生的学习兴趣;可鼓励学习困难的初中学生提前进入中职学校学习职业技术。六、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中小学生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特制定本制度。1.学校因违反《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率超出目标指标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2.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3.控辍保学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组织学习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力,师生知晓率未达到要求的;(2)对县局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的实施办法落实不到位的;(3)档案管理不规范,执行定期自查、报告制度不及时的;(4)对学困生帮扶缺乏具体措施,关爱“特殊家庭”学生、“留守儿童”工作不力,未积极实施控辍保学措施,劝返辍学生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5)驱赶或变相驱赶学困生导致学生辍学的;(6)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7)在义务教育阶段开除或劝退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8)在控辍保学工作检查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4.凡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5.凡被追究的学校和个人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6.在“控辍保学”工作中,有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仅供参考
本文标题:县义务教育学校控辍保学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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