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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个人助学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是建设银行向在读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22.1国家助学贷款22.1.1概述22.1.1.1定义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并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22.1.1.2对象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各地区具体比例,由省级教育部门、银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水平和学生申请贷款情况研究确定。同一学校的借款学生不受生源和专业的限制。22.1.1.3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济确实困难;2.具有合法居民身份证件及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3.有学生家长或老师一人和同班同学一人,共两名见证人,负责对借款人身份提供证明,借款人之间不允许相互见证;4.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未满18周岁的应取得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5.品德优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6.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7.在建设银行开立个人账户;8.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22.1.1.4期限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在借款人毕业后六年内还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22.1.1.5金额国家助学贷款最低额度为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24000元(对于借款学生学制为五年的,总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具体额度由贷款行和学校协商确定。22.1.1.6用途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22.1.1.7利率和贴息1.国家助学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不上浮。2.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分为中央财政贴息和地方财政贴息。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可享受中央财政贴息,贴息比例为50%或100%;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可享受地方财政贴息,贴息办法由地方财政决定。3.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按季或按月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利息按规定的方式和比例进行补贴。4.国家助学贷款逾期后,统一实行按月结息,不再贴息。5.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后,展期利率按展期期限加原贷款期限确定。22.1.2操作程序国家助学贷款操作流程按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个人类贷款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规定,一般包括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发放、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等几个阶段。22.1.2.1受理1.申请(1)贷款行与合作院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见附件2-22-3);(2)借款人向其所在院校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见附件2-22-1),学校初审并出具意见。贷款行不直接接受借款人申请。2.资格、条件初审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进行初审,核实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规,原件是否和复印件一致。对不具备借款资格和条件的,拒绝提供贷款,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3.接受申请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2)借款人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3)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的原件和复印件;(4)《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5)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22.1.2.2调查贷款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表及其他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审查学校是否已签署初审意见、贷款总量是否超过国家为该学校核定的总额。调查应限定在贷款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表及其他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学校答复。经办人员调查后,提出贷款建议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见附件2-22-2),连同借款人其他材料送交信贷经营部门主管复核,对同意贷款的,信贷经营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报信贷审批部门审批。22.1.2.3审批程序1.合规性审查审查人员应对如下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1)借款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2)借款人和经办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合规;(3)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2.审批审批的主要依据为:(1)建设银行转授权和再转授权的有关要求。(2)借款资料及信贷经营部门审查意见。对经审批不同意贷款的,及时通知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及时将借款人资料退还学校,同时做好解释工作。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将审批结论及时通知有关人员。22.1.2.4发放程序对于审批同意的贷款,贷款行应告知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利息和其他有关事项,并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借款合同》(见附件2-22-4)(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的填写、签订要求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书》。1.签订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送借款人一份,会计部门一份,其余材料交信贷经营部门归档。2.贷款发放(1)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2)信贷经办人员填写《开立贷款帐户通知书》(一式两联)、《贷款转存凭证》(一式四联),经信贷经营部门签章后交会计部门。(3)会计部门凭借款合同、《开立贷款帐户通知书》和《贷款转存凭证》为借款人开立贷款户,办理贷款发放。其中,学费贷款采用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生活费贷款按月(季)发放,直接划入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上。生活费原则上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的寒、暑假期(即2月、8月)不发放贷款。(4)记账后,贷款转存凭证两联会计部门留存,一联交借款人,一联交信贷经营部门作台账登记的依据。3.台帐登记贷款发放后,信贷经营部门及时登记台帐。22.1.2.5贷款的管理:1.贷款行代垫贴息资金的申领(1)中央财政贴息的申领由贷款行逐级汇总上报总行,总行报送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划转的贴息资金后,逐级划转至贷款行;(2)地方财政贴息申领的具体规定,由各一级分行制定。2.贷款行应每半年向借款人寄送对账单,借款人核对后,如有疑问,应及时与贷款行联系。3.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当与借款人、借款人所在学校和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加强联系,掌握借款人的动态,而且借款人应当作出毕业后每年至少与贷款行联系一次,提供最新通讯方式的承诺。4.借款人有转学、出国、退学、被开除、死亡等情况时,学校应及时通知贷款行,贷款行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其中: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申请贷款学校应及时通知贷款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贷款行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核实后,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上报总行,在税前予以核销;对被学校开除、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的借款学生,申请贷款学校应立即通知贷款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协助贷款行督促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5.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必须与贷款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补充合同》(见附件2-22-5),确定最终还款计划,向贷款行提供毕业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等,并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交由贷款行或由贷款行委托学校代为保管,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方可交还借款人。6.合作院校借款学生违约率达到20%,且违约人数达到20人,贷款行应加强对该类院校借款学生的监控,并督促学校强化对借款学生的教育。22.1.2.6贷款的回收1.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2.贷款的偿还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但还款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毕业当年开始,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到期之日前必须还清所有借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实行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季结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具体的还款方式可由借款人和贷款行协商确定。3.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法(1)贷款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若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变更扣款账户申请书》(见附件2-22-9),重新提供还款账户。(2)借款人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异地转账等方式偿还贷款。若借款人选择按季结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偿还贷款,偿还利息从以上两种方法可选择其中任一方法,偿还本金只能采用第二种方法。4.对借款人在校期间欠交的利息不计收复利,贷款期内借款人毕业后所欠交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所欠交的利息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5.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利息按照原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22.1.2.7违约与处置1.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1)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2)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事件、文件或资料,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3)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4)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行定期监督检查的;(6)借款人毕业参加工作前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7)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2.借款人有上述行为之一时,贷款行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措施:(1)责令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3)停发下期贷款;(4)按借款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5)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6)由贷款行在借款人就读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7)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22.1.2.8还款计划调整借款人毕业离校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贷款行提出一次申请,调整在《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还款计划,贷款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22.1.2.9贷款展期借款人本科毕业后直接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位需要延长贷款期限的,应在毕业前1个月向贷款行提出展期申请,并办理借款合同变更手续。经贷款行批准展期的,借款人可在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本息。展期利率按展期期限加原贷款期限确定。建设银行不同意展期的,按原合同期限执行。22.1.2.10贷款责任认定与免责1.贷款行和经办人员、审批人员只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操作规程规范操作,符合政策法规,在发放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后出现的确实难以收回的呆坏账的,可按规定上报核销,免于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2.严禁各级经办人员、审批人员向关系人、直系亲属发放国家助学贷款。3.套用国家助学贷款的,按违规案件处理。4.违规越权操作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5.国家助学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贷种单独统计,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等指标的统计均与其他信贷业务分开,实行单独考核。22.1.2.11资料管理贷款资料管理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八章《信贷档案管理》。22.1.2.12其他事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交营业税,在缴交营业税时,要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在应计税营业收入中剔除。22.2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22.2.1概述22.2.1.1定义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以下简称受教育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的商业性贷款。22.2.1.2对象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受教育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同时为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2.2.1.3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2.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3.身体健康,信用良好,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
本文标题:第二十二章个人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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