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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证券监管与证券监管法概述第二节证券监管体制第三节对证券发行的监管第四节对证券交易的监管第五节违反证券监管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证券监管与证券监管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是一个含义很广的概念,它是用以表明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凭证的统称。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证券做各种划分。从证券权利的内容上,证券可以分为商品证券和价值证券两大类。价值证券又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证券法上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我国有关证券立法中证券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以及其他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证券。第一节证券监管与证券监管法概述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义务的要式有价证券。债券是企业、金融机构或政府为募集资金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保证在规定时向内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形式或投资组织,即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从事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第一节证券监管与证券监管法概述二、证券市场与证券监管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两部分组成。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它是通过发行证券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是指对已经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的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包括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种形式。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并迅速发展起来的。证券监管,也称为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第一节证券监管与证券监管法概述三、证券监管法的概念与证券监管立法证券监管法是调整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证券监管立法是从地方立法开始的。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证券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第二节证券监管体制一、各国证券监管模式的比较(一)国家集中统一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证券市场由政府部门或由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而证券业协会等各种自律性组织只起协助作用。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二)自律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不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证券市场由市场的参与者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自我监管。英国传统上被认为是采取这种模式的典型。我国香港地区也基本上采用这种模式。第二节证券监管体制二、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根据我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我国证券监管体制体现如下两个特点:(一)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监管制(二)辅以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三、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的地位和职能是随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发展和完善逐步确立起来的。第三节对证券发行的监管一、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一)申报制申报制也称为注册制,它的实质是公开主义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证券发行人将发行证券有关的所有信息向投资者公开,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证投资者及时得到充分、真实、准确的资料,而不对证券发行行为及所发行证券的价值作出实质判断:投资的决定及其责任,由投资者自负。申报制以美国1933年《证券法》为代表。第三节对证券发行的监管(二)核准制核准制的实质是准则主义,强调对证券发行的实质管理。其主要内容是,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发行人信息资料的完全、准确、及时、公开为要件,而且还必须符合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否则不得发行证券。核准制以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为代表。从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的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第三节对证券发行的监管二、证券发行的原则1公开原则2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第三节对证券发行的监管二、证券发行的原则(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应将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一切信息向社会公开。一是指发行人必须将证券发行的有关文件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向社会公告;二是指任何投资者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有关的资料。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三节对证券发行的监管(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具有两个含义:一是指证券发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发行人所发行的同一种证券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二是指发行人同次发行的相同种类的证券,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证券发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证券发行中的不正当行为,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对待。第三节对证券发行的监管三、证券发行的方式和条件(一)证券发行的方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证券,可以采取公开发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定向发行等非公开方式(二)证券发行的条件1.股票发行的条件区分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发行条件各有区别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第三节对证券发行的监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开发行股份,即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备《证券法》规定的如下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节对证券发行的监管2.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节对证券发行的监管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时期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4.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四节对证券交易的监管一、证券上市监管(一)证券上市制度概述所谓证券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已发行证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对于投资者而言首先,证券上市为其提供了一个随时出售股票、债券以换取现金、减少投资风险的机会;其次,投资者可以通过股票、债券的买进卖出,投机获利;再次,规范的上市行为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增加了保险系数,使其交易相对于场外交易更为安全。第四节对证券交易的监管对于证券发行公司来说,其证券上市的意义在于:第一,扩大了公司筹资的来源;第二,证券上市使公司获得了巨大的广告效应,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的信誉和知名度;第三,股票上市使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避免了因公司股票为少数人持有而控制公司、操纵行情的危险;第四,证券上市使公司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证券的上市条件与上市后的规范化要求,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会计诸方面,确立了国际标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第四节对证券交易的监管证券经营机构发行者投资者证券公司综合类经纪类经纪自营承销经纪业务第四节对证券交易的监管(二)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公司债券上市证券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三)上市证券的暂停和终止上市证券交易所作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依据除《证券法》外,还包括证券交易所各自的《上市规则》。第四节对证券交易的监管二、证券交易的限制与禁止证券交易,又称证券买卖,是指已经依法发行的证券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有偿转让的行为。(一)证券交易的一般性限制和禁止规定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2.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3.除特殊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4.受法律禁止的人员在法定期间内不得买卖股票。5.规制短线交易。6.证券交易须以法定的方式进行。第四节对证券交易的监管(二)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漏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1.内幕交易责任主体内幕交易责任主体主要是指掌握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人,包括内幕人和非内幕人。2.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中的内幕信息,一般是指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四节对证券交易的监管(三)禁止市场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所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行为。我国对市场操纵行为一向采取严格禁止的态度。(四)禁止不实陈述不实陈述指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义务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事项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陈述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种行为样态。(五)禁止欺诈客户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各种欺诈行为。第四节对证券交易的监管三、证券信息持续公开制度证券信息持续公开制度是证券市场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要求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时以及上市后,应将与证券发行上市以及上市后有关的一切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任何投资者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有关的资料,以供其作出投资判断。实行信息持续公开制度,必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第四节对证券交易的监管法定必须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第一,证券发行的信息,如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财务会计文件等。第二,证券上市的信息,如上市报告书、上市核准文件、公司章程等。第三,定期报告,主要指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第四,临时报告,主要指重大事件报告。第五,5%以上股东的持股变动报告和上市公司收购报告。第四节对证券交易的监管四、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收购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以达到取得该公司控制权或与该公司合并目的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有两种基本形式协议收购形式要约收购第四节对证券交易的监管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监管的侧重点在于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上。(一)大股东义务1.大股东的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2.限制股票的持续买进。(二)强制要约收购制度1.强制要约收购义务。2.要约收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三)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四)收购的法律后果第五节违反证券监管法的法律责任一、证券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根据我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DBCA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违反信息公开文件真实保证义务违法行为第五节违反证券监管法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其他证券违法行为信息误导国务院授权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违反对证券交易限制的规定违反对证券发行的审核违反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第五节违反证券监管法的法律责任二、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法律责任
本文标题: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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