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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供水排水生产经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统一监管办法和标准,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充分发挥城镇供水排水设施的投资效益和水环境治理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排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运营单位是指专门从事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排水生产运营单位是指从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的单位。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发改、卫生、环保、工商、爱卫会等部门,应配合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1)和《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2),对城镇供水和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管理效果,进行评估考核。第五条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应当分别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2评估考核标准》进行规范运行。第六条凡承担城镇供水排水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评估考核,取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城镇供水运营单位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以下均简称为《运行合格证》)方可运营。其中:供水运营单位还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排水运营单位还应在环境保护厅办理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第七条未取得《运行合格证》的供水排水运营单位所在城市不得申报评选园林城市、卫生城市、节水型城市、环保模范城市。新建城镇供水运营单位应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卫生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其中《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由市、州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评估考核标准执行。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其设施投入运行前,应向同级供水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行评估考核,运行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运行。第八条新建城镇供水运营单位的运行评估考核,分为初始运行评估考核和正式运行评估考核两个阶段。初始运行评估工作由其所在地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考核标准按本办法附件1执行,并颁发《试运行合格证》。《试运行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一年。第九条《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分3为试运行合格证和运行合格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由同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行评估考核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试运行合格证》。《试运行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一年。第十条试运行期满的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必须申报正式运行评估考核。正式运行评估考核,由申报单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资料后,应当会同本级政府的发改、卫生、环保、工商、爱卫会等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评定。经综合评定合格的颁发统一制作的《运行合格证》。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评估考核仍不合格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取消其特许经营权。第十一条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持证单位的运行状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重新颁发《运行合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第十二条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未申报获得《运行合格证》的,不得调整城市供水排水价格,污水减排指标不得列入省减排考核指标。第十三条从事城镇供水、排水运营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公司管理标准》,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加强运行资料的收集管理。4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管理,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的在线监测系统,保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须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确保排入城镇公共管网的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加强供水水质管理,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行在线监控管理,建立健全应急体系。第十六条评估考核《运行合格证》的样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2、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3、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细则5附件1: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评估考核必备条件1、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持有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职业资格的相关证书;2、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证的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3、被评估考核单位的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获得职业资格的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4、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持证率100%。5、被评估考核单位必须按照(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106项水质指标,提供具有法定检测效力的(申报当季度)水质检测报告。6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一)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项目(应得分)条款序号单位规模区分分值实际得分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一、人员素质(15)1经营、技术、财务、统计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高级职称至少不得少于2名。经营、技术、财务、统计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高级职称至少不得少于1名。经营、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必须具备初级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技术、财务、统计负责人必须具备初级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或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专业职称。32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职业资格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23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职业资格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达100%。27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二)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项目(应得分)条款序号单位规模区分分值实际得分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一、人员素质(15)4经营、技术负责人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不低于5年。经营、技术负责人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不低于3年。经营、技术负责人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不低于2年。经营、技术负责人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不低于1年。25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比例:高级职称应占2~3%,至少不得少于3名;中级职称应占8~15%;初级职称应占2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高级职称应占1~2%,至少不得少于2名;中级职称应占5~12%;初级职称应占15%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中级职称应占5~8%,至少不得少于2名;初级职称应占10%以上。36水质检测、计量检测、生产调度等关键技术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上技工占95%。水质检测、计量检测、生产调度等关键技术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上技工占90%。水质检测、计量检测、生产调度等关键技术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上技工占85%。水质检测、计量检测、生产调度等关键技术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上技工占80%。38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三)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项目(应得分)条款序号单位规模区分分值实际得分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二、基础管理(20)7制定有企业(公司)管理标准。58制定有防灾及重特大事故等应急预案。59建立了水质监测化验机构和设施,按月有原水、净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检测分析报告。710按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各种报表、报告和资料。111财务管理帐目、凭证、报表规范、合法,依法纳税。112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达18%以上。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达15%以上。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达10%以上。19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四)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项目(应得分)条款序号单位规模区分分值实际得分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三、水源管理(10)13原水安装有在线综合毒性监测仪、在线重金属监测仪等监测设备。514取水口应安装防护栅和网罩。0.515取水口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无杂物、垃圾,水面无累积漂浮物。0.516取水口上下游和井取地下水的水源应划定水源保护区,并设立明显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严禁捕捞、网箱养鱼、游泳、爆破、取土、淘砂、排污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117建立健全与环保部门联系制度,应制订有防止水源污染防范措施、预案,建立源水巡查制度。118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作为源水监测段,并设有监测点。0.519供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120取地面或地下水每日应对源水检测。每月应按国家规定项目作1次全分析。取用地面或地下水每日应对源水检测。每季1次全分析,无条件检测项目应委托。取用地面或地下水每日应对源水检测,每年1次全分析。无条件检测项目应委托。0.510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五)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项目(应得分)条款序号单位规模区分分值实际得分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四、工艺管理(5)21水处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要求。设备、设施应满足净化工艺要求。水处理设备必须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122净水药剂必须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产品合格证,进厂进行质量检验,保证药剂在有效期内使用。厂内药剂须室内存放,保管规章制度健全。1.523工序有明确的质控点和质控标准、质控方法,质控点有明显标志。滤前滤后各设一质控点,每二小时检测一次浊度。124滤后水浊度不高于1NTU(特殊情况不超过2NTU)1.5五、水质管理(15)25出厂水、管网水均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标准。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8%出厂水、管网水均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标准。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7%。出厂水、管网水均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标准。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6%。出厂水、管网水均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标准。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5%。426必须设置化验室,能自检《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106项指标,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检测。必须设置化验室,能自检国标42项指标,其余项目应当委托检测。必须设置化验室,能自检细菌、大肠菌、余氯、浊度、肉眼可见物、PH值、CODMN、氨氮等11项,其余项目应当委托检测。7被委托检测单位应具备法定检测能力,检测频率按《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四条执行。11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六)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项目(应得分)条款序号单位规模区分分值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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