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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八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X年)
贵州证券业协会公告为维护辖区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由协会证券经营机构常务理事会起草的《贵州省证券经纪业务自律管理办法》,已经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贵州证券经营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O一O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二O一O年九月一日贵州省证券经纪业务自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辖区证券经纪业务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贵州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由贵州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制定,各会员单位遵守。凡贵州辖区的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均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各会员单位自愿向协会缴纳诚信金10万元。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同属于一家证券公司的,合计缴纳的诚信金可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但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时,则以独立会员、单独事件为单位进行。各会员单位应在被协会作出扣罚诚信金处理决定的次月底以前补齐诚信金差额。第四条协会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投诉调查和处理,各会员单位应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协会的不定期抽查,自觉接受协会和各会员单位的监督。第二章自律管理第五条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各会员单位凡发现其他会员单位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采取包括检举、投诉、谴责在内的合法途径加以揭发和阻止,并提请监管机关、证券业协会对其进行处罚,以捍卫自身及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行业正常的经营和竞争秩序。第六条各会员单位应当以身作则,守法经营,有序竞争,禁止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营销、经营活动:(一)非现场开户行为;(二)聘用无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营销、客服工作;(三)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经纪人业务;(四)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不得超出其服务的证券营业部的管理能力及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五)到容易与当地同行引发纷争的敏感区域从事任何形式的宣传等营销活动,包括:1.在会员单位合法营业场所平面距离100米范围内从事招揽客户、散发传单、举办活动等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若需在此范围内举办非营销性质的活动,应当事前征得同行方的同意;2.在当地同行合法营业场所平面距离100米范围内的银行网点安排人员驻点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营销活动。3.在会员单位所在大楼安排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六)借任何名义、以任何形式,用赠送电脑、上网本、行情接收机、手持交易设备、日用品等物品,或发放有价证券吸引客户转户和新客户开户;对客户提供免费午餐或发放就餐券、就餐补贴等。(七)不按规定为客户办理指定交易撤销和证券转托管业务,或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佣金标准挽留客户。(八)在公共场所或客户面前诋毁、贬损、恶语中伤当地同行,散布当地同行负面消息,破坏行业整体形象。(九)贵州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它行为。第七条不以低佣金为条件吸引客户开户,避免佣金标准过低而影响服务质量及行业声誉。第八条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各会员单位已有客户的股票交易佣金收取标准低于2‰的原则上维持不变,如需调整只能调高,不得调低,高于2‰的最低可以调至2‰;转入客户交易佣金最低收取标准不得低于原会员单位佣金收取标准;新开证券账户客户的股票交易佣金最低收取标准不得低于2‰;贵州省辖区外的客户暂不受此限,省外客户界定以资金来源为准。权证、国债、企业债券、回购等产品另行规定。第九条辖区证券从业人员因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被会员单位开除、解聘的,当事单位须向协会报备其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事实,协会调查确有其事应及时向各会员单位通报,从而进一步纯洁辖区证券从业人员队伍。第十条为体现诚意和诚信,各会员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本办法生效后次日起的10日内不接受办理其他会员单位客户转入证券转托管业务及上海重新转指定业务。客户办理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必须要求客户填写“转入及重新指定券商营业部的名称、席位号”,会员单位不得接收“转入及重新指定券商营业部”不是本单位,或“转入及重新指定券商营业部的名称、席位号”事项有更改痕迹的客户,以便协会跟踪检查。(二)不得采取将客户挂在异地营业部降低佣金或直接通过费用报销或由经纪人提成返佣等“明收暗返”的方式变相降低佣金收取标准。(三)对佣金标准设置不弄虚作假。无条件接受、配合贵州证券业协会及当地同行的现场检查,接受对任何客户佣金收取标准的抽查。第三章调查与处罚第十一条各会员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的情形,协会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一)视违法违规情况,由协会组织三家以上的会员单位(与被调查会员属同一公司的不得超过一家)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除协会专职人员外其余参与调查的同行不得调阅被调查单位客户资料。(二)调查结束后一周内,由协会组织召开经纪业务自律委员会会议,针对违规会员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质询、答辩。(三)调查结论得出后,协会向各会员单位通报,对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提请贵州证监局查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纪业务自律委员会视其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违反佣金标准规定的,一次扣罚诚信金10万元;2、违反其它条款的,根据具体情况扣罚诚信金5-10万元;3、在当地媒体上公告违规会员单位为“不守诚信单位”,协会可取消其参与协会组织活动的资格,并向贵州证监局建议其负责人为不适当人选。以上处理决定可单独处罚也可合并处罚。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指当地同行包括各证券经营机构会员单位。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与《贵州省证券期货业经纪业务自律公约》相悖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辖区全体证券经营机构会员单位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时报备贵州证监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O一O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第八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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