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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区域经济一体化第十二章区域经济一体化第一节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和组织形式第一节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和组织形式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一体化的含义是把各个部分结合成一个整体。按照涉及的国家范围划分,经济一体化可分为区域性的经济一体化和世界性的经济一体化。就目前经济一体化的实践和理论来看,经济一体化主要是区域性的。经济一体化的定义最早由荷兰的经济学家丁伯根在1954年提出的。他认为:“经济一体化就是将有关阻碍经济最有效运行的人为因素加以消除,通过相互协调与统一,创造最适宜的国际经济结构。他还把经济一体化划分为消极一体化和积极一体化。关于经济一体化的定义众说纷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定义是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在1961年提出的。他说:“我们建议把经济一体化定义为即是一个过程,又是一种状态。就过程而言,它包括旨在消除各国经济单位之间差别待遇的种种举措;就状态而言,则表现为各国间各种形式的差别待遇的消失。但他没有指出经济一体化的目的或效果是什么。另外一位经济学家柯森对巴拉萨所说的一体化过程解释为导向全面一体化的成员国间生产要素的再配置;对巴拉斯所说的状态解释为业已一体化的国家间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我们综合众家之说,把区域经济一体化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协商并缔结经济条约或协议,实施统一的经济贸易政策,消除商品、要素、金融等市场的人为分割和限制,在提高国际分工水平的基础上使要素得以重新配置和更有效的利用,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果,把各国或各地区的经济融合起来形成一个区域性的经济联合体的过程。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政策的统一,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是内部统一,即在各成员国之间实施统一的经济贸易政策;另一方面是外部统一,即在成员国之间实施的对非成员国的经济贸易政策。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成员国之间在经济贸易政策上实现一定程度的统一,实质上是成员国行使经济主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说,成员国经济主权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让渡。区域经济一体化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活动中各种的人为限制和障碍逐步被消除,各国市场得以融合为一体,企业面临的市场得以扩大;另一层含义是指各成员国之间签订的条约或协议,逐步统一的经济贸易政策,甚至建立超国家的统一组织机构,并由该机构制定和实施统一的经济贸易政策。学术界将前者称为功能性一体化,将后者成为制度性一体化。二者是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两种趋势。功能性一体化和制度性一体化具有密切的关系。二者既可以相互促进,也可以相互制约。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间来看,制度性一体化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因而,人们更关注制度性一体化的发展。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一)优惠贸易安排优惠贸易安排是经济一体化最低级和最松散的组织形式。成员国之间通过贸易条约或协议,规定了相互贸易中对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的关税优惠,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商品,各成员国按自己的关税政策进行进口限制。在这种形势中,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政策是不一致的,即各成员国给予来自来自其他成员国进口商品的关税等政策待遇是各不相同的,因而,许多学家不把优惠贸易安排列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的组织形式之中。(二)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是指签订自由贸易协议的成员国相互彻底取消了在商品贸易中的关税和数量限制,是商品在各成员国之间可以自由流动。但是,成员国仍保持各自对来自非成员国进口商品的政策制定权。最典型的自由贸易区是“北美自由贸易区”。(三)关税同盟关税同盟是指各成员之间彻底取消了在商品贸易中的关税和数量限制,使商品在个成员国之间可以自由流动。另外,成员国之间还规定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商品采取统一的限制政策,关税同盟外的商品不论进入同盟内的那个成员国都将被征收相同的关税。例如,早期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和“东非共同体”。关税同盟具有超国家性质,是实现全面经济一体化的基础。(四)共同市场共同市场是指各成员国之间不仅在商品贸易方面废除了关税和数量限制,并对非成员国进口商品征收相同的关税,另外还规定了生产要素也可以在成员之间自由流动。例如“欧洲共同体”在1992年底建成的统一大市场。(五)经济联盟经济联盟是指各成员国之间除了商品和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通及建立共同对外关税之外,还要求成员国实施更多统一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例如“欧洲联盟”属于此类经济一体化组织。(六)完全经济一体化完全经济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最高级组织形式。区域内各成员国在经济联盟的基础上,全面实行统一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使各成员国在经济上形成单一的经济实体。而该经济实体的超国家机构拥有全部的经济政策制定和管理权。目前世界尚无此类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只有欧盟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第二节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一、关税同盟理论由于关税同盟理论是有关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比较典型的和成熟的形式,充分显示了贸易集团外的有别的性质,因此,很多学者把关税同盟作为基本的研究对象。关税同盟理论可追溯到19世纪德国李德斯的保护贸易理论,但系统的关税同盟理论提出者首推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维纳,他在1950年出版的《关税同盟问题》被公认为关税同盟理论的代表作。它的理论使用的是局部均衡分析法。其模型假设3个国家,分别以H、P、C表示。H是主要分析对象,P国是与H国结盟的国家,C国是关税同盟外的国家。关税同盟理论分析的是关税同盟的组成对各国的价格、生产、消费、贸易、社会福利等诸多方面带来的影响,主要包括静态类经济效应和动态类经济效应两大类。(一)静态经济效应贸易创造效应是指关税同盟内部取消关税,实行自由贸易后,关税同盟内每个成员国国内成本高的产品被同盟内其他成员国内成本低的商品所替代,把原来由本国生产变成从成员国缄口,创造了过去不发生的那部分新的贸易。贸易创造效应通常被视为一种正效应。从世界范围来看,这种生产转换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2、贸易转向效应贸易转向效应是指由于关税同盟对内取消关税,对外实行统一的保护关税,成员国把原来从同盟外非成员国低成本生产的商品进口转为从同盟内成员国高成本生产的产品进口,从而使贸易发生了转向。该效应通常被称为一种负效应,从世界范围来看,这种是生产转换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3.社会福利效应社会福利效应是指关税同盟的建立给成员国的社会福利带去的效应。一国福利的变化主要受以下几种因素的影响:(1)国内供给和需求的价格弹性,一国国内的价格弹性越大,该国加入关税同盟后获得的消费者剩余就越多,反之则增加。(2)加入关税同盟前的关税水平,一国加入关税同盟前对未来成员国的关税水平越高,加入关税同盟后国内价格下降的幅度就越大,因而就越有可能获得福利的净增加。(3)关税同盟组织的规模越大,包含低成本生产国的可能性就越大(4)成员国之间的生产结构越具有竞争性,组成关税同盟后低效率生产的替代范围就越大(5)成员国之间的地理位置越接近,运输成本就越低,所增加的社会福利就会越大。4、贸易条件效应贸易条件效应,是指建立关税同盟后,同盟内国家与同盟外国家之间的贸易条件所发生的变化。一般来说,关税同盟的贸易转移会具有大国的效应,即同盟内国家减少从同盟外国家的进口导致外部世界市场的供应价格下降。即使同盟内成员国向同盟外国家的出口价格不变,同盟内成员国的贸易条件也会得到改善。(二)动态经济效应1、规模效应2、促进竞争与提高生产效率3、刺激投资关税同盟建立后会导致同盟内部投资增加。同盟内投资的增加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成员国厂商增加投资;另一方面是非成员国厂商对同盟内增加的投资。二、自由贸易理论自由贸易理论是借鉴关税同盟理论产生的。自由贸易区与关税同盟相比有两个特点:一个特点是成员国对非成员国的进口拥有制定关税的自主权;另一个特点是在自由贸易区适用原产地规则,即产品的全部或产品的主要部分必须产于区域内才可以在区域内进行自由贸易。(一)对单一国家的分析(二)对两个国家的分析1、P国的生产满足H国的进口需求2、P国的生产供应不满足H国的进口需求(三)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比较二者都是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这两种组织形式在对外部世界的贸易政策方面存在着不同,因而关税同盟的一体化程度比自由贸易区高。建立关税同盟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1)改善贸易条件(2)增强对外谈判力量(3)用提供公共产品来解释关税同盟三、其他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一)大市场理论大市场理论是以共同市场为分析基础的动态理论。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西托夫斯基和德纽两位经济学家。大市场理论的核心包括两个方面:(1)破除市场分割,扩大市场范围,使企业能够获得规模经济效益(2)激化竞争,促进生产效率提高和成本降低,从而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二者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大市场理论说明了市场与实现规模经济、激化竞争之间的内在联系。由此看来,大市场理论仍属于传统贸易理论的范畴,它发展和补充了维纳的关税同盟理论,反映了自由贸易的思想。(二)工业偏好理论库伯、马塞尔和约翰森等学者在修订维纳的关税同盟理论的过程中,提出了“工业偏好理论”。该理论认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存在优先发展现代工业的偏好。对工业的偏好这些国家以关税或其他贸易政策来保护国内的工业生产。偏好程度相近的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经济一体化组织之后,就形成了地区间的专业分工,并通过增加互惠贸易来扩大本国的工业生产规模。具有工业偏好的国家的经济政策是以消费者生产者和集体的工业偏好福利之和达到最大化为目标的。(三)协议性分工理论日本经济学家小岛清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部分工进行了考察。他认为很多学者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阐述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1)依据古典学派的比较优势原理来说明区域经济一体化内部分工是不够的。(2)在成本增的基础上来说明国际分工也是不够的,应该对成本递减的情况加以考虑,而且规模经济应从内部规模经济与外部规模经济分别加以讨论。由此,小岛清提出了协议性分工,是指两国达成互相提供市场的协议,一国放弃某种商品的生产并把国内市场提供给另一国,而另一国则放弃另外一种商品生产并把国内市场提供给对方。小岛清指出容易达成协议的条件有三个:(1)实行协议分工的国家具有差别不大的要素禀赋和工业化水平,都能是生产协议分工的产品(2)协议分工的商品必须是能够获得规模经济的商品(3)协议分工的商品所带来的利益差别不大,否则,在各国之间就不容易达成协议。第三节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一、欧洲联盟欧洲联盟的前身是欧洲经济共同体。1951年4月西欧6国在法国签订了《欧洲煤钢联营条约建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1957年3月25日,西欧六国在意大利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这两个条约统称《罗马条约》。该条约的主要内容有:建立全面的关税同盟,即内部取消各种商品的关税,对外采用统一关税;对外实行共同的贸易政策;内部实施共同的农业政策;逐步协调经济和社会政策,实现商品、人员、劳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按照《罗马条约》规定,关税同盟应在1958年至1969年12年内完成。在关税同盟建设差不多完成的同时,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三个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统称为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由消除关税壁垒而建立起来的欧共体统一市场被日益盛行的非关税壁垒所分割,商品流通受到阻碍。到1992年底,各国撤除了各种阻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通的壁垒,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基本形成。这也意味着欧共体从关税同盟进入了共同市场。1991年12月,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城举行了成员首脑会议,决定正式签署《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又称《欧洲联盟条约》。这个条约由《经济和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组成。前者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欧洲统一货币和成立欧洲统一银行;后者的目标是建立共同外交、防务、社会着政策等方面的国家联盟。1993年11月,“马约”被所有的成员国批准通过。从此“欧洲共同体”改名为“欧洲联盟”。西欧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可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方面是内涵不断深化。另一个方面是其外延不断扩大。二、北美自由贸易
本文标题:第十四章区域经济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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