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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公共停车场——政府的公共资源,其收费标准完全按照政府定价,甚至免费是可以理解,公共资源永远只考虑免费或者低价,而不用去考虑是否能够满足需要,免费的资源一定会被滥用,但是政府一定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但是针对专业停车场,个人认为政府政府指导价,就是匪夷所思了。所谓“专用停车场”,是指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的住宅、写字楼、酒店、商场配套的停车场所。据市物价局人士介绍,目前,厦门绝大多数住宅小区都属于三类收费范畴,即每月停车收费不会超过300元(按每月30天算)。即便是一类停车场也不会900元(按每月30天算),比如国际银行大厦,银行中心这类,政府如此定价,就是想典型挑逗群众斗群众,900元能取得这类地方的固定停车位?挪动你们的屁股,下基层好好调查下,记得带上眼睛,还有可以思考的大脑,政策制定者。举个例子,厦门在蔡妈巷有家大排档一碗面线糊可以卖千元,只要明码标价,在消费之前让消费者了解价格,不误导不欺骗,无可厚非,很显然物价部门管不了。一样的道理,只要不是政府公共资源,具备明显的所有权边界,如果政府一味要政府指导,违背市场规律,其结果是很多的停车场,干脆高挂满位牌,政府定价只会让资源更加短缺。政府知道在写字楼和小区有多少车辆是在当孤儿?有多少车辆只能挤占消防通道?有多少车辆只能违章占道,一边去吧,政府,如此决策毫无专业素质。厦门市物价局介绍,专用停车场实行的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分为三类,一类收费标准为:一小时以内5元,每超出1小时加收5元,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30元;二类收费标准为:一小时以内2元,每超出1小时加收2元,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15元;三类收费标准为:四小时以内5元,每超出1小时加收1元,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10元。而公共资源停车场实行的“政府定价”,具体细则目前正在制订当中。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字体显示:大中小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引导静态交通合理分流,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厦门市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的监督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收费政策。区价格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管理。?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一)公共资源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照车位供需原则确定。?(二)专用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单一业主或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面向社会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不超过政府公布的.指导价。?(三)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自主定价,禁止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收费前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向所在地价格部门备案。?第六条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的标准执行。?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为事业性收费的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为经营性收费的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机动车停放者应缴纳停放服务费,停车场经营者不给付停车服务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第八条价格部门在确定停车场的收费类别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地域、类型、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不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指导价相应类别最高价,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对相应收费类别不明确的向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第十条核定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原则:?(一)价格杠杆调节车位供需原则;?(二)以收抵支分类管理的原则;?(三)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则;?(四)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十一条停车场所收费的监督:?(一)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依法实行收费证制度,亮证收费;?(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三)机动车停车场所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依法到原申请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一)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执行任务消防、救护车辆、救灾抢险车辆、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以及环卫、邮递、殡葬车辆;?(二)凡有合法牌照,车主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第十三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厦门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原厦门市发布的关于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1日印发
本文标题:停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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