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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LOGO第三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第三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教学目的及要求:在了解一般理论的基础上,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及经济法对其进行调整的客观必然性。理解、认识我国经济法的特征,明确我国经济法和相关部门法的联系与区别,进而正确协调、综合运用经济法和民商法、行政法的理念与制度。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概述1、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现状: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直是诸论并存,既有——综合经济法论、经济行政法论、学科经济法论,也有——国家调节说、需要干预说、纵横统一说等。这说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理论分歧,经济法学者对此问题的认知及其表达也存在分歧。这直接影响了经济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对话以及本学科内部的交流,也影响到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建构和实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原因:经济法产生迄今只有一百年左右的时间,人们对其认知尚有很大局限性,认识社会经济关系的视角不同,得出的结论不同;认识社会经济关系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更为重要的是:经济法在表象上以对传统法的补充与发展形态存在,又与传统法交叉融合,辨识其独立的调整对象较为困难。因此,经济法调整对象存在理论分歧是正常的。Company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要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键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Company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在于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垄断性、不正当竞争等限制竞争性和盲目无序性,无论是限制竞争性还是盲目无序性都会严重地影响市场经济社会有效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必须加以克服,而这只有通过国家介入以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才能达到目的,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国家介入而形成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基于对纵横统一说的认同,具体来说,经济法主要调整三个关系:1、经济管理关系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而普遍存在的重大社会关系,必须依法加以调整。但具体应该由哪个法律部门调整呢?需要进行深入分析。Company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民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取决于民法自身的规定性。1.民法是主体平等法。这种主体平等是对任何主体不作强弱区分的抽象平等,其结果是强胜弱汰、社会生产形成垄断,垄断反过来限制契约自由,从而导致社会丧失平等的基础,而民法自身却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具体识别,优胜弱保,消除有害垄断,追求实质公平。Company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谢尔曼法》的产生为例:十九世纪后期,美国南北战争结束,美国国内市场得到了统一,大规模工厂迅速发展;同时,战后共和党长期执政奉行经济自由政策,不干预企业的发展。这一切促成了美国在战后四十年间里完成了工业革命,资本主义迅猛发展,从战前的二流工业国上升为一流世界强国。这种跨越式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一个自由竞争的充满活力的市场体制。但与此同时,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很快导致了兼并,兼并导致垄断,各行各业都出现了巨头。Company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企业家们极力追求效率与操纵市场的力量,采取企业并购、市场垄断及限制交易的反竞争措施,以获取更大的利益。由于生产的集中和资本集中所带来的经济支配力量的无限扩大摧毁了旧有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托拉斯组织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使用各种经济手段如搭售、价格协定、联合抵制等方式来实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竞争,使中小企业濒临绝境。在势力日益强大的托拉斯面前,美国当时的法律显得力不从心,各州的法律不能有效制止垄断行为和限制贸易行为。传统的民法维护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却无力解决过度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垄断。Company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有另一种法律的出现来弥补原有法律调整的不足,在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的同时,也要限制垄断,使市场秩序能够有效的维持。《谢尔曼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于1890年制定出来的。《谢尔曼法》成为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Company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民法是私人本位法。民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本位,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人往往会滥用私权,置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于不顾,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要反对不正当竞争,仅靠民法的私人自治和私人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Company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美国证券法的产生为例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并没有专门的证券法律。有关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含于公司法有关股份发行与转让制度和合同法中有关善意、反欺诈的一般原则中,国家干预较少,主要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由于市场的高风险与高投机性,欺诈作为证券市场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仅仅由公司法或合同法中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已经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就开始出现了专门调整证券市场关系、防止欺诈活动的证券法律。Company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世界上最早的专门的证券法律,即美国堪萨斯州颁布的“蓝天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随后,1929年美国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崩盘,更进一步促进了针对证券市场的专门性法律的发展。1933年和1934年,美国国会相继制定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从而奠定了现代证券法的基础。从此以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仿效美国的这种立法形式,开始制定专门的证券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活动。Company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是意思自治法。民法的意思自治是单个主体相互之间的意思自治,相对于整个社会化大生产而言,这只是一种微观自治。这种微观自治从总体上讲,离不开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否则,整个社会就会发生经济危机,进而全面走向瘫痪。由此单个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也将失去意义。可见,民法是微观自治法而不是宏观调控法。上述三点说明,民法不宜调整这种社会关系。Company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行政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行政法能否调整这种关系取决于对行政法的科学理解。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主要为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等,可见,行政法的核心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Company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一个社会中,社会关系大致可以划分为具有特殊性的社会关系和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其中前者由行政管理,但行政管理行为应当遵循行政法进行;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由法律调整,根据不同社会关系的性质由不同法律部门调整。上述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具有普遍性,不应由行政管理,而应由法律调整,由于上述行政法的性质,这个法不是行政法,而是其它法,即经济法。Company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三)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综上所述,由于民法、行政法的规定性与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内在要求不尽吻合,因而难以调整。正是在社会需要如此强烈而立法现状如此不足的情况下,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即经济法,这种社会关系也因此构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因此,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Company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在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制订、实施,国家经济预算及其主导之投资、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利用规划、标准化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在税收征管、金融证券监管、贸易管制、价格监督、技术监督、企业登记管理、交易秩序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Company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的维护公平竞争关系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经济法不是一般地调整市场竞争关系,此项任务主要是由民商法承担的。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竞争关系,是在依法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经济法调整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是指直接体现国家意志或政策意志而具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或曰超出民法调整范畴的“平等主体”之财产关系。一是,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招标、土地出让、政府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二是,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如区域经济合作协议等。CompanyLogoCompany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学习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明确经济法地位的独立性。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Company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而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理性、公共性和干预性。Company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2、两者的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市场监管与被监管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市场监管机关和宏观调控机关,这两者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3、两者的权利(力)不同。民法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可以约定,自由行使,可以放弃或转让;而经济法的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性权力,依法规定,有序行使,不可放弃或转让。Company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等构成。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圭臬,是一种自主性调整机制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Company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尽管民法与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相关。由于民法与经济法共同扎根于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既不是纯粹的市场调节经济,也不是片面的国家干预经济,而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密切结合的混合经济。民法与经济法分别是这种混合经济的两个方面的必然产物和法律表现,混合经济的内在统一性要求民法与经济法必须相互配合。Company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1、经济法以民法为基础(1)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民法是对市场经济要求的记载和表述,是将市场经济关系翻译为法律准则,民法与市场经济共衰荣、同命运。民法包含着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如主体制
本文标题: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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