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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授课讲义(内容资料请勿外传)二○一一年三月1导论一、教材内容体系第一部分市场主体法第一章企业法第二章公司法第三章破产法第二部分市场规制(管理、行为)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五章工业产权法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章产品质量法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部分宏观调控法第九章金融法第十章税法第四部分社会保障法第十一章劳动法第十二章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法二、考试题型、题量1.单项选择题20×1′=202.多项选择题10×2′=203.名词解释6×3′=184.简答题4×5′=205.论述题2010年10月和2011年1月考试均未出现(1×10′=10)6.案例分析2×8′=167.计算题1×6′=6(通常出在税法部分)2010.1济南市平均通过率为40.92%。2011.1济南市平均通过率为20.98%。2011.10济南市平均通过率为34.75%。通过率较低的主要原因:(1)经济法体系庞大、内容繁杂,不易把握;(2)跨专业学习,难度较大。第一章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和特征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特征有:1.是经济组织。2.是营利性经济组织。3.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4.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二)分类1.传统分类——依据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2010.10.名)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22.流行分类——依据组织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一)概念和特征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国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9.1.名)。特征:1.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2.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3.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例题1.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主要是(2006.10.多)A.规定企业的性质、任务、地位、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及经营方式B.规定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C.调整企业内部的重要经济关系D.调整竞争关系E.调整企业经济合同关系(二)法律渊源重点掌握各种法律渊源的制定主体。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制定主体为省级、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后者制定主体为上述四类主体相对应的人民政府。)6.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7.国际惯例。(国际经济贸易中较多见)例题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2007.10.单)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规章例题3.由我国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为(2009.1.单)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D.地方性法规例题4.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属于(2009.10.单)A.法律B.行政法规C.行政规章D.政策文件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其特点有:1.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须符合两项要求:(1)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是因所从事职业或者身份特殊而受到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军人、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管理人员等。2.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例题5.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2010.10.多)A.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B.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C.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D.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E.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设立(一)设立条件3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设立程序(略)三、经营管理可以自己管理,也可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投资人可以对未获或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的权限进行限制,但是——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营业转让(略)五、解散和终止1.解散的四种原因、相关时间(易出选择题)。2.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求偿的,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例题6.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在该企业解散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该企业的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投资人的偿债责任消灭。这里的法定期限为(2010.10.单)A.1年B.2年C.3年D.5年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一、概念与类型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2011.10.名)其特征有四: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合伙企业的几乎全部重要事项(如利润分配、亏损分担、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解散与清算等)都必须在协议中约定,而且在合伙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也将以其约定作为基本的活动准则。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4.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条件1.两个以上合伙人。(基本同独资企业要求)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名称和经营场所。(标明“普通合伙”)5.其他条件。(二)出资方式与财产性质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劳务。财产性质:合伙人共有。(财产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不得擅自使用、处分,不得要求提前分割、不得擅自出质等。)例题7.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缴纳出资,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形式有(2011.1.多)A.货币B.实物C.土地使用权D.知识产权E.个人劳务(三)内部关系1.事务执行。方式灵活多样;对合伙人或事务执行人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事务决策。一般事务,过半数通过;下列事项,须一致同意:(1)改变企业名称;4(2)改变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3)处分企业不动产;(4)转让或处分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5)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6)聘任外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3.损益分(担)配规则。(1)协议约定优先;(2)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协商;(3)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4)比例不明,平摊。特殊禁止:协议约定全部利润或亏损部分人承担。4.入伙。(1)除有约定外应经全体一致同意。(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题8.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2011.1.单)A.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C.不承担任何责任D.承担全部清偿责任5.退伙。退伙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情形(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前提约定期限1.未约定期限2.不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30日内未起诉要求提前30日财产处理协议约定退还办法。可退还货币也可退还实物。例题9.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合伙人除名的情形是(2011.10.多)A.该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B.该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该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E.该合伙人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外部关系1.对合伙人执行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然,合伙人或执行人越权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2.企业债务应先以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债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合伙人个人债务,只能用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份额用于清偿,但不得代位行使其在企业中的权利。重要规则:内外有别。(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采用合伙制形式,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特殊”主要反映在两点:51.业务特殊——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2.责任特殊——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企业中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以及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制度特殊——职业风险基金制度三、有限合伙企业重点掌握其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其他问题一般掌握:1.2-50名合伙人(至少1名普通合伙人)组成。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3.新入伙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1)原则上可同本企业交易;(2)原则上不受竞业禁止限制;(3)原则上可将其在企业中的份额出质。5.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例题10.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011.10.单)A.一致同意B.过半数同意C.2/3以上同意D.3/4以上同意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概念和特征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合营企业采取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是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其特征有(2008.1.简):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2.双方共同投资,其中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5%。3.各方共同经营管理。4.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例题11.某合资企业在北京成立,其出资比例为日商股东占70%,韩商股东占20%,中方股东占10%,该企业为(2007.1.单)A.外国法人B.中国法人C.日本法人D.韩国法人(二)设立(三)出资要求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或者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外国合营者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例题12.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条件不包括(2008.1.单)A.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的新产品的B.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C.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D.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四)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合营企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人,名额的分配由合营方按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6法定代表人。合营企业章程修改、企业的中止和解散,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企业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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