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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动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3:3:2: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认为甲合伙人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2.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2003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债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理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3.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3.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6.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案例二1996年10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该市华联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联想586”电脑10台,价款总额11万元,新华书店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2个月内付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联贸易公司如约向新华书店提供“联想586”电脑10台。但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华联贸易公司多次交涉,新华书店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干涉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部门文化局认为,该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违反财经纪律。所以,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为此,华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此案该如何审理?案例三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械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4)公司获得利益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各按40%,30%,30%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请问: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案例四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账户进行连续交易,以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一个月中,该公司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案例五2004年8月17日,在某报社工作的汪小姐与西城区的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委托书,双方约定由甲公司代为租赁房屋。甲公司向汪小姐提供了一套位于本市海淀区某街道某楼的三居室住房可出租的信息,并派员与汪小姐共同查验出租人李××出租房屋的有关手续。看房后,汪小姐对房屋很满意,想到有中介公司的人查验房屋手续,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便爽快地与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汪小姐支付甲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信息咨询费1300元,看房押金500元,并向“房主”交纳1年的房租21600元。同月28日,汪小姐搬入该房屋居住。谁知在入住一个星期后,北京某总公司来人到汪小姐的住处,要求她搬走,并出示了产权证明。房租交了,中介费交了,中介费交了,但房却没能住上几天,汪小姐将中介公司告上了被告席。汪小姐认为自己通过中介服务公司,承租一套三居室房屋,交了中介费、房租,但房是违法出租的,无法进住。对此,甲公司负有责任。汪小姐要求甲公司返还中介费,赔偿房屋租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甲公司则订为,该公司是为汪小姐提供房源,本身是中介服务机构,没有审查房屋合法性的义务,同时自己公司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虚假情况。公司为汪小姐找到了出租的房屋与房主李××,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在审理中法官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第4条第4项规定:“甲方(委托方)与出租户交换联系方法预付定金或签订租赁合同后,即为代理服务成功实现,代理费自动归乙方(中介公司)所有。”本合同是甲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方自己制作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第4条第4项为格式条款。法院认为,甲公司系房地产信息咨询机构,收取了汪小姐的中介费,应保证汪小姐承租房屋的合法性,负有履行提供租赁房屋手续的检验义务。请问:汪小姐能索回中介费吗?甲公司能承担连带责任,向汪小姐支付已交付的房屋租金吗?汪小姐与甲公司所签合同中的条款性质如何?其在法律上应如何解释?案例六王某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李某人民币1.2万元,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某为防止意外,要求李某提供担保,李某提出由亲友张某作保证人。时间到1996年12月,李某要求再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某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李某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某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请问:1.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2.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3.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4.利率是否合理?5.可否请求违约金?案例七陈某是振华贸易公司的业务科长,1998年8月因其个人债务需要用钱,找到吕某,说是因公司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人民币,吕某同意借款,但要求陈某提供担保。陈某找到他的中学同学王某,说是因振华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向吕某临时借款5万元,9月份就可偿还,请求王某为借款作担保。王某由于与陈某是从前的同学关系,而振华贸易公司又实力雄厚,遂同意作担保。王某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充足,吕某见王某是担保人,遂同意借款。吕某与陈某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某填上了振华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公章。在担保人一栏,王某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某拿到款后,即用其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满,陈某无力偿还借款,吕某要求担保人王某还钱,王某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请问:(1)本案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2)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经济法概论》作业参考答案(统设课程)作业1一、单项选择题P1、C(P5)2、A(P6)3、C(P6)4、A(P14)5、B(P15)6、B(P15)7、D(P23)8、B(P23)9、C(P23)10、D(P30)11、A12、D(P31)13、D(P38)14、B(P38)15、B(P38)二、多项选择题1、ABE(P7)2、AD(P16)3、ABCD(P24)4、ABCDE(P31)5、ABC(P39)三、判断分析题1、Х。统治阶级基本意志。(P7)2、Х。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P17)3、Х。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消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P25)4、Х。也可以是法人。(P32)5、Х。注册制注重公开原则,核准制注重实质管理原则,并非完全对立。(P40)四、简答题1、经济法律关系跟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三要素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客体。2、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有效条件有:(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3、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投资人是两个以上有完全民事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2)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合伙企业。4、《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得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以缴和社会公开募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径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5、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1)上市交易的证券;(2)交易的方式;(3)交易的限制。五、案例分析1、公司经理做法没有法律依据,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枣也要牛某处理是不对的。因为在本案中牛某受委托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而实际却采购了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赶赴部分属于无代理权。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虽然很生气,但告诉财务付款,此行为等于先例了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代理权,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应该由公司付款。第二批到贷的5000斤枣,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事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2、该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因为:《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中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就本案而言,第四棉纺织厂直接向所在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不符合相关法律程序,法院应不予受理此案。3、就以上条款逐条分析:(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本案中由甲、乙、丙三方组建,符合规定;(2)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本例中注册资为30万元人民币,符合规定;(3)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所以不符合规定;(4)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或约定比例分取红利。本例中甲、乙、丙的利润分配比例按约定规定执行,符合规定;(5)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没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事会工作,本案符合规定;但也有执行董事当法定代表人的;(6)公司法规定,有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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