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经济犯罪领域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研究
行政与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李学彤)一、本专题重点研讨的问题•1.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概念•2.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产生原因•3.公安机关在衔接机制中的地位•4.衔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5.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完善二、相关问题的基本观点•1.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概念•(1)主流观点我国理论界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研究多以检察机关为主要立足点,认为这个机制的结构中心是检察机关,检察权是一种过渡性的权力,联结其他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作为中间性的权力,其既代表着行政程序的终结,又代表着司法程序的开启。基于上述观点,从而认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就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汇集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由后者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机制。•(2)笔者观点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不仅仅是一个点,一个以检察院为中心的点,更是以公安机关为输入部门,以检察院为输出部门的有机系统。认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汇集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由后者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机制。•2.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产生原因(1)主流观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约有80%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而其中,最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是由经济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刑法设专章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给予了详细规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往往只有调整范围大小量的区别,没有调整领域本质的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既并行,也融合,对基于行政违法产生的刑事犯罪,客观上存在从量到质的递进调整的关系。(2)笔者观点以上观点只是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产生的条件性原因,而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罪与非罪的界定及转化,制度原因为我国经济犯罪侦查模式的固有弊端。•3.公安机关在衔接机制中的地位(1)主流观点对公安机关的定性问题,一般认为其既是行政执法机关又是刑事执法机关。(2)笔者观点本文中,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中,公安机关只是单纯的刑事执法机关。•4.衔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规范不完善相关法律均为行政性质的规范,缺乏司法属性作为执法保障。大部分规定是对健全的衔接机制所必然表现出来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现象的描述,而这是改革成功后的效应,而目前究竟如何改革以达到这种效应,对这样一个真正的问题却回避了。(2)衔接中的证据效力问题当前实践中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虽然公安、检察机关根据联合认可的文件接受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但在行政查处过程中形成的案卷材料,特别是调查、询问、陈述、谈话等言词证据,由于取证的主体不是司法人员,可能会因合法性存在问题而不被法庭的采纳;而许多案件查处的条件、时机,并不以移送追究司法机关而转移,进入公安、检察环节时,往往时过境迁,无法重新收集证据;书证、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等材料情况也常常面临法庭关于证明合法性的质疑和当事人关于证明公正性的质证,各地法院对此取舍缺乏统一标准。•5.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完善(1)完善立法(2)构建信息平台(3)统一证据使用(4)加强检查机关监督三、参考文献•1.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十、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将关于不立案理由的说明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十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在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后,仍不接受或者不作出决定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有关公安人员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一、树立全局观念,形成打击合力。二、加强联系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三、强化案件移送工作,推动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四、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确保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五、及时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六、积极开展联合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七、各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1]元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回顾与展望[J].人民检察,2007,(5).•[2]刘远,赵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改革初探—以检察权的性质为理论基点,法学论坛,2006(1)。•[3]杨宏亮,.商业贿赂案件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06,(8).•[4]徐燕平,.开发信息共享平台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关于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的探索[J].人民检察,2006,(12).•[5]吴步钦,.略论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法理基础[J].人民检察,2006,(13).•[6]田凯,.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理论分析与制度设计[J].人民检察,2006,(21).•[7]刘新立,袁延亭,.行政执法机关应成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J].人民检察,2006,(22).•[8]元明,黄琳.试析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J].人民检察,2005,(6).•[9]邱勇.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立案监督[J].人民检察,2003,(4).•[10]李和仁.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座谈会述要[J].人民检察,2003,(12).•[11]刘远,王大海主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论要》,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本文标题:经济犯罪领域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6412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