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下一頁下一頁封面˙˙˙1目錄˙˙˙2網路智慧財產權˙˙˙3網路智慧財產權問題篇1˙˙˙4網路智慧財產權問題篇1˙˙˙5如何檢舉侵害智慧財產權˙˙˙6網路上的文章智慧財產權˙˙˙7網路智慧財產權-音樂˙˙˙8違法智慧財產權-1˙˙˙9違法智慧財產權-1˙˙˙10違法智慧財產權-1˙˙˙11違法智慧財產權-1˙˙˙12我的心得˙˙˙13資料來源1˙˙˙14資料來源2˙˙˙15謝謝觀賞˙˙˙16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由法律所創設的一種權利,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工業設計、積體電路電路布局(IC)、鄰接權、植物種苗、營業秘密與不公平競爭等。關於智慧財產權立法目的,在於透過法律,提供創作或發明人專有排他的權利,使其得自行就其智慧成果加以利用,或授權他人利用,以獲得經濟上或名聲上之回報,鼓勵有能力創作發明之人願意完成更多更好的智慧成果,供社會大眾之利用,提昇人類經濟、文化及科技之發展。下一頁Q1:連結他人網路網址是否有觸及侵權呢?A1:連結網址不構成侵犯智慧財產權因為網路是公開的建立網站的人也希望有更多的人蒞臨就算不喜歡外人參與的網站『封閉型的網站』也需要加入會員才可以瀏覽外人連結上了也沒有什麼看頭可看所以也沒有侵犯到該網站的智慧財產權倒是複製網頁內容轉貼他處就有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嫌疑下一頁Q2:mp3侵權跟智慧財產權的關係?A2:非經原創者或廠商同意之第三方傳播即算侵權!由來是著作權法裡原本就有,因為MP3比較多人傳播,所以大多聽到這!著作權原本就屬於智財權的一種!網路上MP3的網站都沒被抓,是抓不勝抓,或成本太高,回收太少,所以沒有人去抓,等到有一天,當投資低於報酬很多時,就是MP3的網站終結時刻。網路上的東西大部分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其問題也如網路上MP3網站一樣,終會有終結的一刻。當然,任何人也都可向檢警單位提出舉發。合法下載軟體:YAHOO音樂通下一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呼籲國人應踴躍檢舉仿冒盜版不法行為,不要助長仿冒盜版歪風,讓犯罪集團有機可乘,如有發現不法者,請立即撥檢舉專線0800-016-597(您一來,我就去)或將檢舉資料傳到yell@tiop.gov.tw(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網路檢舉信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檢舉仿冒途徑:下一頁網站上的文章也是有著作權的,不過是否有侵害到著作權,仍舊要看著作權人有沒有同意/授權他人轉載或重製。因此,若書的作者/出版社未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就直接複製網站的文章內容,這就是侵害著作權。但是,這類的情形無法得知作者或出版社有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只有著作權人和書的作者/出版社會知道,所以若是要主張侵害著作權,只有著作權人才有權利主張唷!一般第三人頂多只能發表意見,至於是不是有效的阻止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就要看侵權者的良心了!還有畫作影像等等都是這樣下一頁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公開播送是著作權人專有的權利在網站上撥放具有著作權的音樂屬於公開播送的行為即使不提供下載仍然違反的著作權法其實除了唱片公司的官網,或是一些得到授權的娛樂性網站,能合法的提供MV或音樂線上觀賞、收聽〈通常不會提供下載〉,網路上絕大部份提供音樂下載的網站都是不合法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以將音樂著作物轉存在電腦,供自己欣賞,若數量不是很多,此一重製行為可以主張是合理使用。下一頁一、有人抄襲了我的心血,該怎麼辦?不論學生、上班族或是Soho族,都有可能遇到自己的辛苦創作,在未經同意的情形下而遭他人利用。如果他人的利用是合法、合理的使用,就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反之,如果他人沒有合理使用的情形,也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就使用別人的著作,那就是侵害著作權的違法行為。下一頁二、公司電腦中灌有盜版軟體,應負的著作權侵害責任有哪些?我國的著作權法將電腦程式(軟體)規定為一種「著作」而加以保障。未經授權重製及非法散布都屬犯罪行為,觸犯者須受刑事制裁並負擔民事責任。如果你或你的公司非法複製了某一電腦程式,你個人(或與公司一同)將會同時受到追訴。根據新修正著作權法規定,意圖營利而盜版他人著作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到二百萬元罰金。如果是非意圖營利者,在超過法定門檻(五份或三萬元)時,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如果盜版的媒介物是光碟,除了處相同自由刑,罰金還提高到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並屬於非告訴乃論。至於常業犯更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則提高為八十萬到八百萬元,也是非告訴乃論。下一頁三、我常收到電子郵件裡有好文章與圖片,可以再轉寄出去嗎?其實利用電子郵件轉寄他人文章或圖片之著作,都會涉及著作權法,因為「轉寄」他人著作這一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也是屬於著作權法中規定的「重製」行為,因此電子郵件的轉寄行為,是可以用著作權法來加以規範的,並非無法可管。不過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如果我們轉寄的對象是特定的少數人,又是少量且屬於「非營利性使用」性質,通常可以被認為是「合理使用」的範圍,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還是得按照這些著作之性質、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來加以綜合判斷。舉例來說,被轉寄之文章,如果係著作人所出版書籍中之一篇代表性文章;被轉寄圖片是某本漫畫中的最精彩部分,則網路上之大量轉寄行為,因具有大量傳播之特性,可能就會發生所謂的「市場替代」效應(以淺顯的白話來說,就是會造成讀者不去購買紙本之文章或圖片,而只從網路上下載或直接在網路上瀏覽),對著作權人造成極大的傷害(因為紙本之書籍或漫畫銷路會受影響,著作權人之收益就會減少)下一頁下一頁四、寫文章時引用別人資料,是否會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這裡所稱之「其他正當目的」,係指與報導、評論(例如:影評、著作權侵害鑑定…等)、教學、研究等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正當目的,並非泛指任何目的。至於所稱的「引用」,是指利用他人之著作,供自己創作、研究之參證、註釋或評論等等而言,因此被利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屬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所以如果沒有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引用」之要件。除此之外,引用他人著作或文章時,必需注意應該明示其出處,且除非有必要,否則最好在引用他人著作時,避免整篇或整段之引用,較不會引起是否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爭議。引用他人的文章時,註明作者、出處,除了是一種禮貌外,也是對著作人格權的尊重。至於引用多少內容會在「合理範圍」內,可以參考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四項標準,即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因此,我們在寫文章或創作時,如有引用他人著作內容之需要時,一定要想想自己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規定,有無以合理的方式註明出處,以免侵犯了別人的權利。五、同學人人都有MP3,難道人人都有罪?MP3是一種音樂檔案格式,它以MPEGAudio3的壓縮模式,可以將一首30~50MBWAV格式的歌曲壓縮至3~5MB的大小而已,在正常650MB容量光碟下可裝130~200條歌曲,約為十幾張專輯的份量,加諸檔案小,易於在網路上傳輸,因此在這幾年來成為網路中最廣為流傳的一種音樂檔案格式。不過MP3因為牽涉到著作權之問題,所以讓許多人質疑使用或錄製MP3到底合不合法。關於在網路上下載MP3的行為,如果只是自己欣賞,在少量的情形下,可以被認為是符合所謂的「合理使用」原則,不會侵犯他人之著作權。但若是大量下載,造成「市場替代」效果,不再購買合法CD產品,或是將MP3轉寄給其他親朋好友或公眾,甚至轉錄成CD之後公開販售,勢必會影響或威脅到唱片公司的營業利潤,這樣不僅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則,且因為沒有經過他人同意而重製著作財產人之著作,侵害了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專有之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則唱片公司有權利經由法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下一頁老師這次給我們的題目:『智慧財產權』,讓我知道原來我以前在網路上在foxy抓歌*抓影片ˋ到網路上抓人家的圖片原來我都是在做違法的事情,透過這個報告我以後一定會先和原作者說我要抓他的圖片經過他的同意,才會把東西複製起來!下一頁知識+:=10&tp=249&p=%E7%B6%B2%E8%B7%AF%E6%99%BA%E6%85%A7%E8%B2%A1%E7%94%A2%E6%AC%8A&tab=0&n=10&s=-[rank]&ov_b=5&ov_n=10『一』=2&tp=249&p=%E7%B6%B2%E8%B7%AF%E6%99%BA%E6%85%A7%E8%B2%A1%E7%94%A2%E6%AC%8A&tab=0&n=10&s=-[rank]&ov_b=1&ov_n=10『二』下一頁PC-HOME相簿:=20&cond=&type=grid&search_f=&getkey=%A4p%B9%CF『小圖』=1&cond=&type=grid&search_f=&getkey=%A4p%B9%CF『小圖』=17&cond=&type=grid&search_f=&getkey=%ADI%B4%BA『背景』=1&cond=&type=grid&search_f=&getkey=%ADI%B4%BA『背景』下一頁
本文标题:网路智慧财产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6457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