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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普通+有限)、外商投资企业法(合资+合作+外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国有独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破产法•合同法•工业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法•税法•劳动法•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法经济法概论•1、企业: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特征:企业是营利性、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企业的分类:•1)新中国成立后,按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指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法律规范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企业财产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成员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乡集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第一章企业法•私营企业:指企业资本或财产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企业:指全部或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2)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分类依所企业的组织形式,即企业的出资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企业主体地位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3、企业法的概念: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法律渊源指法律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高法律效力。它对企业的基本类型、管理制度有规定,是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前者是基本法,后者是一般法律,二者效力没区别。调整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3)行政法规: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由国务院制定,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4)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它对企业具有效力。•5)地方性法律和规章:有地方立法权的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对该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6)国际条约。•7)国际惯例。•5、个人独资企业法:•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1)设立条件: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不允许称作“公司”。•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无须提交验资报告,对申报的情况不预审查,投资人对其申报承担法律责任。•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设立程序:①由投资人或其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件。•②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3)经营管理:①投资人可自行管理;•②委托聘用其他人负责,但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③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经营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4)营业转让:①转让:整体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应按规定通知其债权人并经其同意,而后办理投资人变理登记。•②继承:继承人应承担该企业的债务和税款,继承人不愿从商或企业资不抵债的,继承人可放弃继承。•5)解散终止:①解散的原因有4个:投资人决定;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②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自行清算的,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日起30天内(未接到的60天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注意:企业解散后,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的,原投资人责任消灭。•6、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特征:①由2-50人共同投资兴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②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③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分类:①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条件: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②有书面合伙协议,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③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未依约履行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并标明“普通合伙”字样。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程序: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伙成立日期。•2、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人的出资:按协议出资,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外,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以个人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载明。•2)合伙企业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①在存续期间,财务所有权的行使受协议和法律法规的限制,财产共有不得擅自使用。其间合伙人可依法转让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向以外的人转让,应经其他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协议规定的除外。•②企业解散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1)事务的执行:共同执行,也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为外代表执行事务,不执行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合伙执行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收益与亏损企业承担。•2)事务的决定:一般按协议约定处理,未约定的一人一票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协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和承担:一般按协议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5)入伙: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消合伙人资格。但有下列情形的,合伙企业应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人人;②法律规定或协议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格,该继承人没该资格的;③合伙协议规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能力人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分割后退还继承人。•6)退伙:退伙的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①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期限的,在不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如约定了期限,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退伙: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同意;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合伙人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另,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赔偿为企业造成的损失。•②当然退伙: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这些特定事由包括:合伙人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宣告破产;丧失约定的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另,上述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的生效日。•③除名退伙:除名条件: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总之,退伙结算时,退伙人应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1)合伙人或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第三人,即超越限制与善意第三人订合同,应发生效力,同时应承担赔偿责任。•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于合伙人债务,只能和用个人财产清偿,不足以清偿的,债权人可依法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债权人不得代执行其权利。同时被转让或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优先受偿。•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只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同时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它具有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要求外,其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合伙责任的承担:一个合伙人或多个故意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合伙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若是非故意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二)有限合伙企业:•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成立基础是合伙协议,由2-50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注明出资额和“有限合伙”字样。•合伙协议内容要求:①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③执行人权益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换程序。•2、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1)事务的执行: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P66),但法律赋予了有限合伙人一些特殊权利:①可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②可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③可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2)入伙:新入伙成员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退伙:①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②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能力,不能要求其退伙;③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依法取得其资格;④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之前的债务以其从有限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3、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有限合伙人可按协议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限制。•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企业名义与人交易,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4、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除协议另有约定的,他们之间的互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同时他们应对互化之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①合伙期满,不再继续经营;②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理;⑥吊销营业执照;⑦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因。•2)清算:清算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经过半数同意自解散后15天内指定第三清算人,15天内不指定的可委托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偿费顺序:①所欠职工工资及保险费用;②法定补偿金;③所欠税款;④债务。•最后,清算人签名盖章,在15天内向企业登
本文标题:自考经济法串讲(财经类)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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