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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替代的有效途径:莱芜融资租赁案例房友军发布时间:2011-05-23摘要:绕开抵押担保实现中小企业融资,一直是社会各界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探索方向之一。本文通过对莱芜A起重运业公司采用直租和回租两种融资租赁模式,实现设备和流动资金变相融资的个案描述,揭示融资租赁业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机理,指出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情况下,融物替代融资具有比较优势,并针对其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提出了相应约束和监督建议。关键词: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一、引言如何绕开抵押担保实现中小企业有效融资,一直是社会各界探索的方向之一。在我国,已经有30多年历史的融资租赁业务虽然绕开了抵押担保条件,实现了“融物”与“融资”的结合,但由于以往社会认知度不高以及履约守信监管等方面存在缺陷,该项业务发展一直比较缓慢。2009年,随着人民银行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对融资租赁业务宣传力度加大,特别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建立和运行以来,融资租赁业务不仅得到了社会更大范围的认可,而且该项业务因融资租赁各项信息登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承租方信用状况及相关信息处于社会监督之下,实现了风险预警和防范,实际运作的安全性明显提高,融资租赁业务也因此受到中小企业和相关机构的极大关注。二、融资租赁更能适应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融资租赁起源于二十世纪50年代的美国,随着经济发展,这种新型交易方式很快被全世界广泛接受,并成为当今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据《世界租赁年报》提供的信息,在5种融资方式(贷款、融资租赁、欧洲债券、欧洲商业债券、中期票据)中,融资租赁总量居第二位,仅次于贷款。西方发达国家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租赁在所有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例)已达15%-30%,美国融资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30%。我国融资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为解决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求,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经过发展三十年的发展,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发展成三大类:第一类是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约有17家;第二类是商务部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大约有100多家;第三类是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公司,约有37家。我国目前融资租赁的渗透率在4%左右,对GDP的贡献率只有0.16%。与传统租赁不同,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租赁物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利率计算租金。融资租赁本质上是依附于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它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企业)和出卖人(供货商)。对于承租人来说,融资租赁把融资和融物(采购)合二为一,减少了许多环节和报批立项等流程,是比银行信贷更有优势的融资形式。对出租人而言,融资租赁给承租企业发放的是物资,可以防止资金被挪用,也可控制资产的所有权。当承租企业无力缴纳租金时,出租人可将租赁资产转租;当承租企业破产时,租赁资产不在破产财产之内,可以取回。而对于生产租赁物的供货商,销售设备时通过租赁公司收回货款,避免了企业分期付款等回款风险,有利于扩大销售。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业务通过所有权转移实现了融物对融资的替代,能为中小企业变相融资开辟新的渠道。莱芜A起重运业公司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走出了融资困境。三、莱芜A起重运业公司融资租赁案例莱芜A起重运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集大型物件运输、吊装服务、现代化物流为一体的交通运输企业。虽然公司2005年注册资本只有4000万元,但随着近几年我国电力、冶金、石油、化工等重工业发展,对大型运输和吊装服务需求增加,企业规模迅速扩大,2008年末资产总额达2亿元,并跻身中国起重、吊装施工企业“双十强”。为进一步扩张企业规模,2009年,该公司拟从德国利勃海尔公司购置履带式LR1750起重机一台,价值6000万元,但由于企业有效抵押资产不能满足银行信贷条件,辖内金融机构在审批该贷款项目时均未通过,企业发展遭遇融资瓶颈。为解决问题,在德国利勃海尔公司推荐下,A公司尝试向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后者对A公司进行考察时,认为A公司虽然缺乏有效抵押物,但公司在国内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较强的竞争优势,且资产、盈利、经营及信用状况良好,融资租赁业务风险不大。基于此,决定于2009年6月5日与A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同时向德国利勃海尔公司购置价值6000万元的履带式LR1750起重机一台,租赁给A公司使用,租赁期4年。租赁期,起重机设备所有权归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但使用权和用益权归A公司。A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按月向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共支付租金6450万元)。租赁到期后,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将起重设备所有权转移给A公司,租赁业务终结(具体流程如图1)。在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资租赁业务扶持下,A公司经营规模得以顺利扩张。2010年1季度,A公司因规模扩张,流动资金需求明显增加,加上每月150多万元的租赁费固定支出,企业流动资金出现周转困难。为筹集流动性资金,在申请银行贷款无果的情况下,A公司向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回租式融资租赁,即申请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按设备评估价2400万元,购买A公司2006年11月份购置(购置价3955万元)的德国利勃海尔500吨汽车起重机设备一台,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再将设备按约定期限(4年)租赁给A公司使用,后者按月向前者支付租赁费用(共计2955万元),2014年9月租赁期满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将设备所有权归还A公司。上述回租式融资租赁(具体流程如图2)不影响设备的正常营运的同时,A公司通过暂时将物化资本转为货币资本,为企业带来了2400万元的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得以解决。上述直租式和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方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和华融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确保租赁业务安全,除要求A公司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设备使用情况,并合同约定,A公司必须为租赁设备以出租人为受益人购买保险外,租赁方将两笔融资租赁业务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公示,并逐笔记录承租方租金归还等具体情况,使承租方信用状况处于社会监督之下,促使承租方履约守信,确保融资租赁业务运作安全。四、融物替代融资使融资租赁业务具有比较优势首先,在融资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并不过分关注承租企业的资本、业绩、财务实力和抵押担保品等情况,而是更加看重租赁设备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是否足够支付租金。因此,融资租赁方式对承租方的中小企业而言,可以绕开抵押担保条件,以融物替代方式,同样实现融资的效果。而且,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期限内拥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和收回租赁设备后再行处置的权力,因此融资租赁一般不需要承租人提供担保,融资手续简便快捷,与银行贷款繁琐程序相比,融资租赁业务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另外,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企业并不需要一次性支付租赁所有费用,而是按月采取分摊方式逐步支付租金。对承租企业而言,不仅获得了生产经营所需要设备,而且,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资金集中支付压力,为企业稳定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对大量固化、沉淀资产,企业还可通过回租式融资租赁,将物化资本转变为货币资本,释放流动资金,保持资金的流动性的同时,盘活存量资产。上述案例中,A公司虽然缺乏有效抵押物,但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认为,A公司起重业务在国内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较强的竞争优势,按当时市场情况,企业租赁起重设备所产生的现金流足以支付每月约150万元的租赁费用。事实证明,对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对A公司开展的此笔融资租赁业务,到目前为止收益稳定且并未出现安全隐患。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A公司开展的回租式融资租赁,不仅盘活了固化资产,而且通过释放流动资金2400万元,使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得以解决。其次,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财务、经营等信息的披露要求不高,出租人只需要考察承租人的个人信用状况、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设备运营预期现金流等信息,便可以准确评估融资租赁业务风险,而这些信息基本外部化,出租方比较容易获得。因此,相对于银行融资而言,融资租赁业务信息不对称程度要低得多。正是这种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降低,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对业务风险状况更加了解,更加容易控制和防范风险,在监督约束机制逐步完善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对中小企业领域拓展业务的信心增加。案例中,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和华融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虽然对A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等信息了解不多,但考察发现A公司企业法人诚信守约,且该公司起重机业务在国内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加上目前电力、冶金、石油、化工等重工业发展对大型运输和吊装服务需求增加,租赁设备营运的预期收益高。因此,出租方认为该业务风险较低,便及时开展了融资租赁业务。从目前看,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处于安全运作阶段。此外,融资租赁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赋负担。按照我国会计租赁准则规定,当租赁期短于租赁设备的法定耐用年限时,承租人可以按租赁期作为租入设备的折旧年限,并据以计提折旧。租金可计入当期成本,直接抵扣利润,实现合理避税。五、融资租赁成功运作的基本条件(一)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是融资租赁业务发挥变相融资功能的前提不管是直租式融资租赁还是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均必须先购买承租企业所需要设备,然后以租赁方式让与承租人使用。不同的是,回租式融资业务是向承租企业购买设备,而直租式融资业务是向承租人以外的企业购买设备。但不管哪种模式,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始终拥有设备所有权,而承租人拥有设备使用权,正是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一方面,出租人可以随时管理和处置租赁设备,监督维护设备安全。另一方面,承租人在期初支付少量租金情况下就可以获得企业正常营运所需的设备资产,如果是直租式融资租赁,承租企业可以因此获得新增设备,用以扩大规模;如果是回租式融资租赁,承租企业可以因此盘活现有设备资产,释放流动资金,实现变相融资。可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是实现变相融资的基本前提。案例中,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和华融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分别向德国利勃海尔公司和A公司购置起重机设备,租赁给A公司使用,租赁期限内,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和华融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始终拥有设备所有权,两公司也因此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均采取跟踪监督和风险约束措施,在有效监督和风险约束机制下,拥有使用权的A公司覆约守信,按时支付租赁费用。融资租赁业务最终完成对A公司的变相融资。(二)有效监督约束机制是融资租赁业务安全运作的基本保障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期内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方,而且一旦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出租方可以通过转租或处置方式实现资金回笼。表面看,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并不大,但事实上,如果承租方因经营不善逃逸或变相处理租赁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将仍有可能发生。因此,融资租赁业务必须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避免道德风险,融资租赁业务才可安全运作。案例中,出租人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和华融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确保租赁设备安全,除要求A公司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设备使用情况并不定期检查外,还合同约定A公司必须为租赁设备以出租人为受益人购买保险,不仅设备运行的安全性方面予以监督,而且对可能发生的损失也预置了风险补偿。不仅如此,租赁方在融资租赁业务开办后,还将上述直租式和回租式两种融资租赁业务均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予以登记公示,并逐笔记录承租方租金归还等具体情况,使承租方信用状况处于社会监督之下,促使承租方履约守信,确保融资租赁业务运作安全。六、结论与启示融资租赁业务是通过租赁设备有所权转移,并与使用权分离等手段现实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目的。该业务对中小企业而言虽然不是直接融资,但效果与实际融资基本相同。因此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是融资租赁业务发挥变相融资功能的前提。融资租赁业务对承租方的中小企
本文标题:融资替代的有效途径-莱芜融资租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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