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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劉進寶《唐宋之際歸義軍經濟史研究》楊際平劉進寶先生從其發表歸義軍經濟史研究的第一篇論文《從敦煌文書談晚唐五代的“地子”》(《歷史研究》1996年第3期)到現在已近12個年頭。這10來年,史學界關於歸義軍經濟史,特別是土地、賦役制度問題有過比較熱烈的討論。而我這10來年,主要精力用於完成幾項課題,先是承擔了《中國經濟通史·隋唐五代卷》,繼而是參加陳明光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課題《唐宋制度變遷與地方政府經濟管理職能演變》,隨後又承擔了《中國財政通史·秦漢卷》的撰寫任務,這幾項工作雖然都未離經濟史範疇,但卻離開了敦煌學,所以對此期間關於歸義軍時期土地、賦役制度的討論,我僅限於一般瞭解,而未作研究。因此,當《敦煌吐魯番研究》編委會要我給《唐宋之際歸義軍經濟史研究》寫書評時,我先是不敢承接,後來才勉強接受。但我勉爲其難寫成的這篇文章,還不算是書評,因爲《唐宋之際歸義軍經濟史研究》已有權威機構──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作出的權威評價:“國家社科基金研究項目優秀成果代表國家社科研究的最高水平。”似乎已無需我再作評價。我這篇小文主要是談談我學習《唐宋之際歸義軍經濟史研究》的一些感想,同時也提出一些參考意見。爲利於學界今後的继续研究,以後者爲重點。一劉進寶《唐宋之際歸義軍經濟史研究》一書優點很多。舉其要者,有以下幾點:(一)充分利用了敦煌出土文書資料。我們知道,傳世文獻資料缺乏是唐宋以前區域經濟史研究面臨的共同問題,西北邊區就更是如此。晚唐五代宋初,有關西北邊地政治、軍事、文化活動的傳世文獻資料還有一些,有關社會經濟狀況的資料除屈指可數的有關朝貢的幾條外,幾乎完全付之闕如。僅靠有關朝貢的那幾條資料顯然無法完成對歸義軍經濟史的研究。幸而敦煌出土有這一時期的一批官私文書可資利用。這些敦煌文書都是未經史家加工取捨的第一手的實證資料,具有很高的史料價值,這是敦煌區域經濟史研究的獨特優勢。作者正是利用了這一獨特優勢,才得以完成對歸義軍經濟史的研究,並取得可喜成績。(二)作者視野廣闊,不是就敦煌研究敦煌,而是將對歸義軍經濟史的研究置於晚唐五代宋初歷史大變動這一大背景之下。誠如作者在《引言》中所說:“敦煌歸義軍政權(848-1036)正處於晚唐五代宋初這一歷史的大變動時期。在這一階段,中原王朝戰亂頻仍,改朝換代頻繁,藩鎮割據,社會動蕩,而歸義軍作爲一個特殊的藩鎮,統治敦煌長達180多年,其間除了極短暫的‘西漢金山國’以外,它一直保持着和中原王朝或疏或密的聯繫,因此,對歸義軍歷史的研究,不僅僅是對這個孤據河西一隅,處於多個少數民族環繞中心之特殊藩鎮的研究,而且有助於我們認識晚唐五代宋初的歷史”。“通過對歸義軍經濟史的探討,有助於我們更全面地認識和研究唐後期五代的經濟史,使我們對唐宋之際經濟的傳承與演變有一更加清晰的認識”。事實也是如此,作者對歸義軍時期土地、賦役制度的研究都非常注意它與同期中原地區土地、賦役制度變化的聯繫。這就使他的研究明顯有別於一般的地方史研究,而更具學術價值。(三)作者很注意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但又勇於創新,提出了許多新的看法。如衆所周知,魏晉南北朝時期,新疆吐魯番地區已有白疊子(即棉花)的種植,《梁書》卷五四《高昌傳》即記:其地“多草木,草實如繭,繭中絲如細纑,名爲白疊子,國人多取織以爲布,布甚軟白,交市用焉”。此後,棉花是否已經傳入河西,並經河西傳入中原,是治經濟史學者非常關心的問題。鑒於中唐以後的敦煌資料常見“緤”的記載,有的學者即據此認爲棉花經中亞傳入新疆,再經河西傳入中原;晚唐五代敦煌地區棉布使用非常普遍,這些棉布、棉花均産自敦煌。劉進寶先生則提出不同看法。認爲:傳世文獻與出土文書都能找到吐魯番種植棉花的資料,而于敦煌,傳世文獻卻找不到種植棉花的資料,敦煌文書雖有“緤”字,但不能證明它就是棉布,敦煌文書中也未見種植棉花的資料;新疆地區的棉花種植已被大量的考古發掘所證實,而敦煌地區的考古發掘中卻沒有有關種植棉花的直接證據;敦煌考古發掘雖發現一些棉布,但不能證明它産于敦煌,而敦煌出土的衆多佛幡中,卻並無一件爲棉織品。劉進寶先生還進而從文字學角度進行論證,認爲“緤”字原作疊,而“疊”、“氎”又可混用。當“氎”逐漸取代“疊”後,又出現氎、緤混用的情況,氎既可指棉布,也可以指毛布。敦煌文書S.0617《俗務要名林》就說“氎:細毛布,徒協反”。從敦煌文書中緤、互用,“捌綜壹匹,長貳仗伍尺”、“細三匹各長貳丈柒尺”等看,緤爲毛布,不是棉布。這就從根本上否定了唐代河西(包括敦煌)已普遍種植棉花的推測。劉進寶先生還根據新疆地區,尤其是吐魯番墓葬發掘中,出土絲、麻織品很多,而棉布很少這一事實,結合有關文獻記載,認爲“從魏晉南北朝時期開始,印度的棉花種植技術已傳播到新疆地區,但不可諱言,除了吐魯番外,新疆其他地區棉花的種植是極其有限的,棉布的使用也很少,當時主要還是以絲、麻織品爲主”;“就是吐魯番地區,主要使用的還是絲麻織品,並非棉織品”。並進而提出:“不能對古代新疆地區棉花的種植估計過高。”劉進寶先生的上述考證,每一步驟都有豐富的實證資料作根據,邏輯嚴密,應該可信,這就澄清了中國古代棉花種植與傳播歷史中一個長期被誤解的問題,對隋唐五代經濟史和社會生活史的研究很有幫助。又如《壬申年官布籍》的准確定年,池田溫先生先曾將它定爲(912或972),未作肯定。唐耕耦先生也將定它爲九七二年或九一二年。池田溫先生後又將它定爲912年,但加上問號,仍未敢肯定。冷鵬飛先生將它定年爲912年,理由是公元972年爲宋開寶五年,時曹元忠已用開寶年號,“不可能明知年號而不署僅以干支紀年”。公元912年爲西漢金山國時期,“張氏西漢金山國官方紀年方法就是用干支紀年”。劉進寶通過檢索大量的敦煌文獻,證明曹元忠時期用干支紀年之例甚多,而西漢金山國時期也不全是用干支紀年,也有用天復年號紀年的(天復八年、九年、十年實際上是後梁開平二年、三年、四年)。然後又通過對許多人名的排比,斷定《壬申年官布籍》的確切年代是公元972年。《壬申年官布籍》的年代確定了,其他官布籍的年代(或相對年代)也就同時得以確定。這也是對敦煌學研究的一大貢獻。(四)既注重將對歸義軍土地賦役制度的研究置於晚唐五代宋初歷史的大變動這一大背景下探求二者的關聯,又很注重敦煌地方的特點。如關於歸義軍時期“營田”問題的論述。劉進寶先生以大量的敦煌資料論證:“敦煌歸義軍政權雖然是一個特殊的藩鎮,但在大政方針上仍遵循著中原王朝的制度,其營田使也基本上由歸義軍節度使例兼。但由於唐後期五代宋初敦煌的特殊情況,其營田使所主掌的並非邊境屯田,而主要是境內的土地分配、授予、請射、對換等。”營田使下的都營田,“由地方長官兼任”,“都營田主管着境內的土地耕墾、賦稅征收和水利灌溉等事務。”“再下還有具體的主事者──營田。這樣就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系統:支度營田使或管內營田使(一般由歸義軍節度使兼)→都營田或營田使(一般由州縣長官兼)→營田。一切與土地經營有關的事務,如分配、對換、請射、調整及賦稅的征免等,都取決於這一職官系統。其一般程式則是由都營田分管、營田辦理,最後報支度營田使批准”。劉進寶先生所述突顯了歸義軍時期敦煌“營田”的地區特點。其中,除賦稅征免是否由營田系統負責尚可斟酌外,也都很有見地,(五)既注重定性分析,又很注重定量分析。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這是經濟史研究應有之義。但由於古代的帶有統計意義的經濟資料十分缺乏,所以定量分析往往十分困難。劉進寶此著在定量分析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如關於“地子”一節,就設一目談地子的稅率,結論是“歸義軍政權早期,其地子率是麥粟合計每畝一斗”。關於“官布”,也設一目談官布的征納方式和稅率,結論是敦煌的麻布一匹爲40尺,官布一匹爲25尺。“若250畝地納官布一匹,一畝地爲0.1尺,若300畝地納布一匹,則一畝地爲0.08尺,這已是很低的稅率了”。關於稅柴草,劉進寶先生先是對“稅草”、“稅柴”所用的量詞(圍、束、分)詳加考釋,認爲在唐五代的納草量詞中,一圍等於十束,一束等於十分,一束周長約爲三尺上下。圍有大小兩種概念,大概念的圍即一圍等於十束,小概念的圍與束相同,即一圍等於一束。S.3728號文書顯示,當用車來計量時,檉一車爲77束,剌一車爲55束。作爲稅草量詞之一的“分”,既不是稅草的征納單位,也不是柴草常用的計量單位。它只是作爲“束”的“畸零分數”,在向民戶按畝征收柴草或隨貫加征柴草時的一種帳面上的計量單位,以利積少成多。繼而又探尋歸義軍時期敦煌稅草的稅率,認爲唐五代各地稅草沒有統一的稅率,各地“百姓田地每畝稅草約三至七分,即0.3-0.7束,……中間相差兩倍有餘。這應該與不同時代、不同地點和不同的歷史背景有關。……唐代草的征收率約爲1/30到1/40”。所論很有道理,也很有價值。在《歸義軍政權的稅率與賦稅制的特點》一節,劉進寶先生又專立《歸義軍政權的稅率》一目,計算歸義軍時期各種稅收的稅率,得出結論是:“其地子(斛斗)的征收率在1/15-1/19之間。除地子外,稅草的征收率約是畝産量的1/30;官布每畝征收0.08-0.1匹。以上三項合計,也還不到畝産的1/10,……戶稅、商稅等所占比例很小很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計。並認爲:“‘十一之稅’是歸義軍政權賦稅征收的最高限額。歸義軍政權實行‘十一之稅’的賦稅政策,與北宋的情況非常相似”。所論不必儘是㈠,但他盡可能地進行量化分析的努力還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二劉進寶《唐宋之際歸義軍經濟史研究》一書也有一些不足之處:(一)一些概念含混不清。如稅率與稅額,原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稅率說的是征稅比例,如漢代的田租時爲“十稅一”,時爲“什五稅一”,時爲“三十稅一”等即是:稅額說的是征稅定額,如唐前期的每丁“租二石”,調絹二丈,地稅畝二升等即是。但在劉進寶此著中,“稅率”與“稅額”兩個概念卻时或混用。如說:“前述S.2214號文書所載,歸義軍政權初期的地子率是每畝一斗,而據S.8655號文書所載,其地子額是畝稅畝稅麥粟麻共計8升”。“由於兩稅法時期的田畝稅在全國沒有統一的稅額,那麽,作爲田畝稅重要內㈠雖然我們統計的結果是歸義軍時期的各種賦稅大體上不超過民戶收入的1/10,但不能因此認爲歸義軍時期有“十一之稅”這一賦稅征收的“最高限額”,更不能說歸義軍政權實行的是“十一之稅”的賦稅政策。容的‘地子’也不可能有統一的稅率”,都是在同一句話中,互換使用稅額、稅率兩個概念。再如唐宋社會變動的時間點,劉進寶先生也是經常換用“晚唐五代宋初”與“唐宋之際”兩種提法。我以爲後者不妥,應以“中晚唐五代宋”或更籠統的“唐宋時期”爲是。實際上,唐宋時期的各種社會變化並不同步,各種社會變化的轉捩點很少適在“唐宋之際”。如賦役制度變化的轉捩點就是在安史之亂後的建中元年(780),而非“唐宋之際”;由安史之亂與賦役制度改革所導致的“均田制”的名實俱亡,也不是發生在唐宋之際。(二)一些提法不準確。如第三章第二節談歸義軍時期的音聲人及其賦役蠲免。其中談及歸義軍時期音聲人上番執役情況,皆有據。但說“音聲在上番執役時,由官府提供其衣糧”,則不准確。從所引文書看,音聲人上番執役時,由官府廩食,是毫無疑問的。但其時官府使用音聲人,都是臨時召集的,不是連續幾個月的上番,所以不大可能由官府廩衣。劉先生據歸義軍時期音聲人占地較少(僅20畝),同期中原地區則有富家子弟挂名充當樂人的情況推論:歸義軍時期,“其音聲的地位並沒有隨中原地區的音聲的地位的提高而提高,仍然保持著較低的身份”。此說也不準確。我以爲,所謂的是身份地位,主要是就法律地位而言。義寜以前,太常音聲人與工戶、樂戶俱爲雜戶,“俱是配隸之色,不屬州縣,唯屬太常”,入唐以後,太常音聲人“得於州縣附貫”,基本上已同于編戶齊民㈠。就這一點而言,唐前期與唐後期、五代並無多大區別;敦煌地區與中原地區亦無多大區別。至於唐後期,中原地區富家子弟掛名充當樂人,這是特殊情況,並非常規,不宜據此認定其時音聲的身份地位。歸義軍時期敦煌地區雖不能肯定也有這種情況,但也不排除存在這種情況的可能性。退一步說,敦煌即使沒有這種情況,也不足以說明歸義軍時期敦煌樂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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