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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欺诈财务欺诈(FinancialFraud)[编辑]财务欺诈的概述财务欺诈是企业欺诈的一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SAS82((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欺诈的考虑》把财务欺诈定义为“在财务报表中蓄意错报、漏报或泄露以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公司财务欺诈是指会计活动中相关当事人为了逃避纳税、分取高额红利、提取秘密公积金等谋取私利的目的,事前经过周密安排而故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近年来,美国的著名国际大公司:安然公司、施乐公司、世界通信公司、默克制药公司等发生了一系列财务欺诈案件。其丑闻导致美国股价暴跌。公司的诚信受到普遍质疑。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屡禁不止。例如:黎明股份、猴王A股、银广夏,甚至中国在海外上市的中国航油集团新加坡分公司也发生财务欺诈。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公司的财务欺诈是诸多因素在公司财务活动中的综合反映,剖析公司财务欺诈的动因,制定有效的措施,才能防范公司财务欺诈,保证经济健康发展。[编辑]财务欺诈理论综述近几年,全球的特别是美国上市公司刮起的财务舞弊风暴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并使社会公众对美国公司界和会计界丧失了信心,造成了空前的信任危机。这一连串臭名昭著的财务舞弊案件凸显出美国以及各国制度安排的结构性缺陷。为了分析财务欺诈背后的深层原因,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种财务欺诈理论。(一)欺诈三角理论唐纳得·卡瑞塞博士是欺诈研究领域享有盛名的教授,他在该领域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被称为反舞弊专家。他建立并发展了欺诈三角理论(图1)以解释为何人们会进行欺诈。卡瑞塞得出结论:当动机、机会和理性程度三个重要因素归在一起时,进行欺诈的倾向就会出现。在一个人真正进行欺诈中,三个因素中的每一个都是必要的并且相互关联的。缺少它们当中的任何一项因素,都不会使一个人进行欺诈。每个公司的执行者需要明白此欺诈三角,并明白为什么员工从事各种各样的欺诈行为。(二)白领犯罪理论1949年,印第安纳大学的罪犯专家艾德温·H·苏瑟兰德教授提出了“白领犯罪”的概念。他定义白领犯罪为:“在其职位上有名望的个人和有很高社会地位的人进行的犯罪行为。”苏瑟兰德反对当时普遍认为盗窃和欺诈者要么是卑贱的贫困者,要么是家族遗传窃贼的看法。“白领犯罪”认为一个人进行犯罪的时间越长,他就能从其犯罪行为中得到更多。苏瑟兰德将窃贼犯罪的原因归因于犯罪理性化程度、动机及其他已存在的看法。(三)欺诈范围理论在2O世纪8O年代,伯明翰·扬大学的史蒂夫·W·阿尔伯察博士就研究并分析了欺诈行为。其研究表明,那些居住条件高于平均水平并有个人或赌博债务,有试图拥有个人地位的欲望,或有从家庭及周围同伴身上得来的身份压力的工作者最容易进行欺诈。那些认为自己工资过低,不被重视的员工也更可能从其工作中行窃。(四)其他欺诈理论除了前面描述的传统欺诈理论,马丁·T.毕格曼(MaetinT.Biegelman)在《防范欺诈与内部控制的执行路线图》一书中设计了一些新的理论。如:欺诈的薯条理论、欺诈的烂苹果理论、低挂水果的欺诈理论、欺诈的加减法理论、舞弊的员工是欺诈者的理论等等,这里不再一一详述。[编辑]公司财务欺诈的成因财务欺诈是公司在财务报告中蓄意错报、漏报或误导以欺骗财务报告使用者。1987年,美国Treadway委员会经实证研究表明“由于压力、刺激、机会和环境结合在一起,会产生财务欺诈”。我国公司财务欺诈的原因具体如下:(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然导致公司的投资者与管理层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财务欺诈的诱因之一。财务报告由管理层负责编制和提供,而管理层的聘任受大股东意志的支配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基本是从国有企业脱钩改制而成,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因此在公司中,由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突出。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未对确保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作出有效安排,结果管理层在财务会计信息编报方面的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造成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无法得到制度上的约束。(二)会计审计制度的缺陷我国制度规定,中国境内的公司都要接受社会审计。而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独立审计,目的是对公司管理层的财务报告编报权力进行约束,督促管理层充分披露财务信息并缓解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失衡问题。但诸如“银广.夏”、“ST黎明”等财务欺诈案件首先由新闻界披露出来,而不是被注册会计师发现。难道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逊色于新闻记者!其实新闻记者所拥有的独立性,正是注册会计师所缺少的。长期以来我国审计聘任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危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尽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股东大会批准,但在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真正权力掌握在管理层手中,若不如意马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规范执业,等死(被上市公司解聘);不规范执业,找死(被监管部门禁人)。注册会计师因此被戏称为“两院院士”(做得好进医院,做不好进法院),这种被扭曲的聘任制度,助长了公司财务欺诈。(三)财务欺诈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财务欺诈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助长了财务欺诈。对于欺诈者而言,只要财务欺诈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预期收益,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如虚构经营业绩骗取上市、配股、增发资格所募集的资金,操纵利润导致市值增加。中国的红光实业在股票上市前已出现巨额亏损,但为了取得上市资格在股票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中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并将亏损1亿多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结果通过股票发行上市骗取投资者的巨额资金。中国的银广夏上市后财务年年造假,累计虚增利润7.71亿元,打造出中国大蓝筹股的形象,让众多的投资者怦然心动,掉进陷阱,结果银广夏先后三次配股,从股民手中骗走5.74亿元资金并全部糟蹋殆尽。(四)轻罚薄惩导致的威慑失灵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真实的法律、法规,但法的权威并未得到确立。财务欺诈往往难以被识破或识破以后也难以追究更多的责任。如果对法的漠视或嘲弄成为一种惯性,那么这比无法可依更可怕。近年来,对公司财务欺诈的处理结果模糊、随意、缺乏威慑力。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判决、判决不执行。此类怪现状在银广夏、锦州港、东方电子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一再上演。据不完全统计,从1993年至2003年,因财务造假被中国证监会发现并处罚的上市公司不足100例,上市公司在这十年中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募股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等财务资料不少于1万份,显然造假被发现的概率小于1%。监督部f-Jx~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少之又少,民事赔偿更是微乎其微,可见财务欺诈所付出的代价极其有限。[编辑]公司财务欺诈的治理措施治理公司财务欺诈势在必行,恢复公司的诚信需有关各方齐抓共管。目前,国家已发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对规范公司的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仍然需要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制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和监控的能力;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完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股东对管理人员的内部约束机制;改进业绩评价机制,促进经理.人员走向职业化、市场化。同时对进入经济市场的每一位经理人员都要进行信用记录,建立声誉档案;通过权力分配、权力制衡和信息披露等机制,迫使管理层释放信息,均衡信息分布;合理设置经理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让管理层分享公司剩余。(二)完善会计审计制度只有完善会计审计制度才能从制度层面降低财务信息的失真,阻止公司财务欺诈。我国的会计审计制度基本借鉴国际惯例。我们应认真研究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相关体制、法规的政治经济背景,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应用。例如,红光实业虚构产品销售、虚构产品库存是企业界已沿用70年的造假手法。西方审计界早已有所防备,美国1947年创建公认审计准则时,制定专门的审计程序,目的是能揭露此类造假。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也有规定但应进一步重点强调,我国应完善注册会计师在独立审计方面的职能。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与生命,离开了独立性,社会审计的鉴证功能将一文不值,并且有可能使公司的财务欺诈更具欺骗性。为此首先在制度上提供保证,其次优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提高审计质量,缩小在这一方面与公众期望的差距,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完善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制度,对独立财务顾问的地位、职能、从业资格、职业操守以及财务顾问的格式、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三)建立公司财务欺诈的赔偿机制公司财务欺诈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要使财务欺诈者倾家荡产、声名狼藉。正是因为没有民事赔偿机制的威慑,公司才敢肆无忌惮地进行利润操纵。20世纪50年代至今,在西方国家公司财务欺诈案件中,民事赔偿数额越来越大。例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因财务欺诈而倒闭,为其审计的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支付1亿多美元的赔偿,才与蒙受巨额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庭外和解。阳光公司财务欺诈败露引发破产倒闭,为其审计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支付了1.1亿美元的赔偿,才了结与投资者的法律诉讼。安然财务欺诈案中前董事长肯尼思·莱如果不是死于心脏病,他将获得25年至4O年的监禁。今年初,两家日本保险公司指控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为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一家再保险公司财务欺诈进行掩盖,造成日本保险公司经济损失,结果德勤支付了超过2.5亿美元的赔偿金,成为有史以来财务欺诈最昂贵的付出。必须使公司财务欺诈者明白,造假的成本和风险,要远远大于可能产生的收益,使公司财务欺诈的赔偿机制成为达摩克利斯剑,斩断财务欺诈。(四)加强诚信和道德教育我们应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建立强大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体系,增强道德约束力,营造守信为荣失德为耻的良好社会环境。市场经济是充满机会和诱惑的博弈场所。如果参与者和监督者不讲正直诚信,制度安排将苍白无力。当巨额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只有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才能使天平倾向于道德规范。安然事件表明,诚信教育应当是全方位的。公司管理层需要诚信教育、注册会计师、投资者、律师等市场经济参与者,以及政府官员、监管机构、新闻媒体等市场经济的监督者,也需要诚信教育。铸造鲜明的道德之魂,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人人有责。(五)加强政府信用,减少行政干预要建设信用政府,推行经济责任审计。杜绝“官出数据,数据出官”的现象。要加强对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经济责任目标完成、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审计,做到不经审计,不得离开,不经审计,不得提拔,这样才能为重建公司诚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减少行政干预,将适用于自律民间组织管理的事项让其自行管理。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中要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尽可能地在政府调控中坚持权宜相变的管理手段,逐步在社会各部门形成利益与诚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以创建和谐社会。(六)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美国Treadway委员会在调查中发现,将近50%的财务舞弊事件可以全部或部分归咎于公司内部控制失败。公司管理层应定期评估公司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并且要求外部审计师对管理层的评估结果和公司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出具审计意见。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应具备五部分内容:①控制环境。主要是提供公司纪律与架构,塑造企业文化和正确的价值观,并影响公司员工的控制意识和工作能力。②风险评价。目的是找出有效的应对方法,主动发现和处理由于情况变化所带来的风险。③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确保管理层的指令得以执行的政策及程序,是管理层识别和评估风险后,对控制这些风险所实行的针对性措施。④信息与沟通。内部控制的全过程都需要高质量的信息以及顺畅的沟通,其重点是控制责任人履行其职责,并与公司的外部沟通,如与客户沟通。⑤监控。内部控制系统需要监控,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如不履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避免财务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总之,防范公司财务欺诈任重而道远。随着我国法律环境的日趋完善,投资者越来越懂得捍卫和保护自己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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