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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4.1财务工作管理:4.1.1会计年度自上一年12月26日起至12月25日止。4.1.2会计凭证、会计帐本、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4.1.3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所需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计帐,均必须在计帐凭证上签字。4.1.4公司财务部专人定期对各财务工作进行财务清查时,记帐本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4.1.5每月2日前编制财务报表经财务总监审核签认后上报公司。4.1.6对公司内外资金运作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签字。4.1.7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4.1.8如发现帐本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书面报告总经理。财务部无权自行处理。4.2会计档案管理:4.2.1会计凭证,帐本,报表,文件及其他重要文档均应归档保存。4.2.2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份,起止时间,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后归档保存。4.2.3所有财务报表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并分类填制目录。4.2.4凡非财务人员查阅、拷币、摘录会计档案及财务软件\系统,或携带外出的,均需由总经理批准。4.3会计电算化的管理:4.3.1财务电脑由财务人员操作使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管理,明确权责关系。4.3.2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对输入前的会计传票和输入后登帐前的会计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4.3.3建立会计软件和会计数据的安全保密制度,制定防范计算机病毒的措施。4.3.4加强会计数据的管理,建立会计数据备份及恢复制度。4.3.5加强对电脑设备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4.4财务年/月盘点的管理:4.4.1月盘点:财务部在每月25日盘点原料/五金/成品/化工仓库,其它资产盘点后将真实数据填写盘点表报公司。4.4.2年终盘点:春节前进行全面盘点时必须由公司指派专人进行监督盘点.4.4.3盘点时必须由财务人员及经管人同时盘点.4.4.4盘点表必须有公司指派专人,财务人员及经管人签认后交厂长确认签字.4.4.5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实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记录。4.4.6责任承包期结束后,会计应将所有库存及固定资产现金库存等实地盘仓后将准确数据报公司.4.5内部审计稽查管理:4.5.1由总经理直接安排审计工作;4.5.2设兼职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的审计稽查工作。4.5.2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年度例行审计。4.5.3必要时经公司批准,可随时对所属企业进行专项审计稽查:a公司的采购、销售、成本核算、现金管理及财务操作情况;e公司的实物、凭证、帐册、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会计报表.b公司所提出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c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执行情况,以及经济效益;d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f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情况;G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h公司的利润承包及经营责任,厂长离任或改任时的经济责任;4.6财务人员离、上任交接管理:4.6.1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后,由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监交,必要时总经理可直接委派专人监交。4.6.2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其他原因离职的,必须在离职以前与接替人员办理好会计交接手续。否则,不得离职。4.6.3财务人员离职必需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人事部递交离职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会计移交手续,接替人员接管移交工作,办理未了事项,否则,视作自动离职处理。4.6.4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须办理应了事项,书面报告未了事项,编制移交清册,并在会计帐簿的最后一笔余额后划线加盖印章。4.6.5办理交接手续,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公司财务人员交接,由财务总监监交。4.6.6移、接交人员须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核对总帐,做到帐证、帐表、帐实一致,不一致的由移交人负责,书面说明原因。4.6.7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者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注明清册页数、各自职务、移交接日期,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公司财务部存档。4.6.8凡移交时存在未了事项或遗留问题的,在问题解决清楚或解决之前移交者不得离任。4.6.9在以上事项未解决之前,行政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离手续。4.6.10会计手续移交后,接替人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核算的连续性。若会计业务有违反《会计法》,财经纪律等问题,属移交前事项应由原移交人负责。移交人须向接管人详细介绍财务环节的全部工作,重大财务收支,会计、出纳、仓管情况。4.6.11离职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包括公司的经营决策和重大举措,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4.7财务人员违规处罚办法:4.7.1凡出现下列情况的财务人员,予以严重警告并根据《管理条例》予以处罚。a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或超出公司规定的资金留存现金者;b给不符和财务操作秩序或规定的凭证予以签认或支付款项者;c未经核准、审批、签认,擅自支付、挪用、借与他用者;d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名义储蓄方式存入银行者;e在执行公司各项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出现严重疏漏,徇私等情况者;4.7.2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可以处罚的其他情况者。a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财务人员应予以辞退并据情节轻重予以扣罚薪资1-3倍,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b严重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并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者;c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务等者;d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利益的;e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公司财务秘密,擅自外挪公司财务软件,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者;f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者;g有其他严重渎职行为者。
本文标题:财务管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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