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办理事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一、设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二、办理程序1.存款人提交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报送开户银行审查;2.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开户后将账户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同时将三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交人民银行审核;3.人民银行审核书面开户资料,审核无误的,进行核准处理,将开户许可证正本、副本、存款人密码(加封)及二联开户申请书交开户银行;审核有误的,将书面资料退回开户银行;4.开户银行将开户许可证正本、存款人密码(加封)及一联开户申请书交存款人。三、证明文件种类:(一)基本存款账户1、存款人主体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2、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2)中国人民银行解放军,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3)中国人民银行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3、纳税登记证。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需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3、开立专户的证明文件;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0)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11)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提供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12)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4、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5、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与存款人名称不一致时,还需填写一式三联“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其“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并提供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1、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2、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四)临时存款账户:1、临时机构,应出具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相应基本存款账户所需证明材料、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建筑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账户户名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的,还需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并出具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相应基本存款账户所需证明材料、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四、办理条件:设备、网络正常五、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六、收费标准:不收费七、办理部门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南康市支行会计国库股八、办理地点:江西省南康市泰康中路60号九:邮政编码:341400十、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冬季)、14:30-18:00(夏季);十一、联系电话:0797-6612524;十二、监督电话:0797-6612870。
本文标题:办理事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486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