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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规》与给水排水专业有关的内容消防规范体系研讨会•早些年,消防系统曾召开过几次关于消防规范体系研讨会,讨论的结果是:•《建规》和《高规》要合并•《喷规》和《喷施规》要合并,在未能合并前,先实施三同步•消防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要合并•同类型消防规范要合并,如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低倍数泡沫、高中倍数)其他因素的影响•与此同时,其他因素也影响消防规范的制订和修订,如:•新灭火系统的应用(细水雾灭火系统)•其他规范的变动,如03年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取消了有关消防的条文,使设计人员无章可循,迫切需要相关规范的出台•火灾案例的影响,如上海1115火灾消防规范的修订和制订数量惊人•还有国外消防新技术的影响……等•在这些综合因素的影响下,消防规范的编制和修订呈现井喷现象,数量惊人,据初步统计约有11本之多•原来预计在公安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马恒处长2013年退休之前都会出台,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如愿,现正陆续发布、实施消防规范的制订和修订•这些消防规范与给排水专业密切有关的,主要有:《建规》与《高规》合并后的新版《建规》•《消规》、《细规》、《炮规》的制订•《喷规》和《喷施规》暂时合并不了的三同步,即:同步修订、同步审查、同步报批•《低泡规》和《中高泡规》的合并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报批稿)说明•本文稿根据中国工程建设培训协会提供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内部参考资料)进行修正•主要核对条文和补充条文说明的内容•新版《建规》系合并旧版《建规》和《高规》而成,先对《建规》和《高规》的不同作一说明《建规》和《高规》•《建规》以“外救”为主,《高规》以“自救”为主•对于给排水专业,由于消防准则不同,所以具体条文的规定也不同,如: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积、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消防水泵的设置、消防备用泵的配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室外消火栓的数量确定……等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积•《建规》:高位消防水箱储存10min消防用水量•《高规》:按建筑物性质、建筑标准确定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积•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积,《建规》的设置标准比《高规》高(《高规》不到10min)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在建筑物的最高处•《高规》: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要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要求•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高规》的标准比《建规》高消防水泵的设置•《建规》:没有规定消防水泵设置的相关条文•《高规》:凡高层民用建筑都需设置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的标准比《建规》高消防备用泵的配置•《建规》: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室内消防用水量较小时,可不设置备用泵•《高规》:凡高层民用建筑都需设置消防备用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的标准比《建规》高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凡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水灭火系统的建筑都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高规》:在消防车工作范围内的分区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的标准比《高规》高关于设置标准•不能笼统地认为《高规》的规定都应该高于《建规》,也不能认为凡《建规》的规定都应该低于《高规》•该高则高,该低则低,按照“外救”、“自救”原则确定设置标准《建规》和《高规》(续)•但《建规》和《高规》有的条款规定应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设置•《建规》和《高规》的条文规定是一样的,《建规》的条文说明明确规定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而《高规》则将原来条文规定“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删除了,由设计人员自行确定《建规》和《高规》(续)•《建规》和《高规》合并,能根本解决两本规范不协调一致的问题,有利于质量的保证和水平的提高•合并以后的新《建规》属于通用标准,在标准体系表中高于专用标准,灭火系统的设置,由新《建规》规定,在专用标准中予以展开。新《建规》的消防给水、消火栓系统等内容都删除了另见介绍•关于新版《建规》的特点,请另见沈纹的介绍:沈纹解读新版《建规》•沈纹,公安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副处长,代处长,曾就新版《建规》的出台进行了解读,解读采取主持人提问的方式进行,全文共有70页附:沈纹解读新版《建规》问题一:规范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请谈一下新版《建规》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一是各类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场所大量增加。•二是各类高层超高层建筑、大规模大体量建筑、结构功能复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石化生产储存等工程建设项目大量涌现。•三是近年来建筑防火领域开展了大量科学试验研究。•四是原《建规》、《高规》之间及两部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之间在工程实践中还反映出一些不协调、不明确的问题。问题二:为什么要合二为一•为什么要将原《建规》、《高规》合二为一,主要有哪些考虑?•一是解决适用性问题。•二是解决安全尺度问题。•三是解决工作效能和发展问题。问题三:重点开展了哪些工作•新版《建规》在修订过程中重点开展了哪些工作?•认真研究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需要规范加以完善的问题,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发达国家经验,大量开展火灾科学研究、消防技术研讨和必要验证试验,重点开展了哪些工作(续)•积极吸取成熟的消防科研成果,认真研究解决规范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以及工程建设和消防工作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问题四: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新版《建规》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新版《建规》共12章和3个附录,425条。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等。问题五:有哪些重点突破•新版《建规》的整合修订工作体现了哪些指导思想,有哪些重点突破?•一是吸取火灾教训,填补了建筑保温系统防火技术要求的空白。•二是突出以人为本,提高了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人员安全疏散设计要求。•三是体现自防自救,提高了高层、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标准。有哪些重点突破(续)•四是贴近消防实战,强化了建筑灭火救援设施的设置要求。•五是适应社会发展,增加了各类新型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六是吸纳科研成果,提高了规范的科学性。•七是优化规范体系,增强了规范的协调性。问题六:重点补充修订内容•请具体介绍一下新版《建规》重点补充修订了哪些内容?•有关内容进行了系统化整合,保留了两部规范行之有效的内容,修改了不协调的内容,并补充了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对建筑保温、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配置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重点补充修订内容(续)•二是适应建设工程发展需要,对物流建筑、商业步行街、高层建筑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疏散宽度指标等进行补充修改•三是查漏补缺,解决原两部规范之间不协调、不全面、不系统等问题•下面具体介绍一下重点修订内容:•在“建筑构造”专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重点补充修订内容(续)•独立设置了“灭火救援设施”专章。修改完善了原版规范中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直升机停机坪等有关规定。•独立设置了“消防设施的设置”专章。适当增加了各类灭火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完善了超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完善了医疗建筑、幼儿园、老年人建筑的防火要求。重点补充修订内容(续)•完善了住宅建筑特别是高层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补充了物流建筑的防火要求。•补充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设计要求。•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防火要求。•完善了防火卷帘和第二安全出口的防火要求。重点补充修订内容(续)•对原两部规范不协调内容进行了调整,重新确定了强制性条文。问题七:如何贯彻实施好消防规范•如何贯彻实施好消防规范?•一是要增强法治意识•二是要认真学好规范•三是要严格执行规范•四是要严格依法监督新版《建规》前言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前言:新版《建规》主要变化2、增加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防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新版《建规》主要变化(续)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新版《建规》主要变化(续)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目次•1、新《建规》适用范围•2、住宅改为按照建筑高度划分•3、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4、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的面积•5、灭火救援设施的有关条文示例•6、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7、室内消火栓系统•8、自动灭火系统目次(续)•9、原第9章目次(删除章节)•10、原第10章目次(删除章节)•11、有顶棚的步行街防火要求•12、要关注新版《建规》其他章节的内容1、新《建规》适用范围新版《建规》适用范围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新版《建规》适用范围(续)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第1.0.2条“民用建筑”含义•原《建规》第1.0.2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原《高规》第1.0.3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2、住宅改为按照建筑高度划分住宅改为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住宅不按层数按建筑高度,原因:按建筑高度准确,按层数会有较大出入•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27m与24m之差)住宅层数相同而建筑高度不同•示例一:•无架空层,9层,每层层高2.8m,总建筑高度为:2.8m×9=25.2m•示例二:•有架空层,高度2.1m;9层,每层层高3.0m,顶层为跃层,总建筑高度为:2.1m+3.0m×9+3.0m=32.1m•两者相差32.1m-25.2m=6.9m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的分界•消防车的扑救能力(主要因素)•云梯车的登高能力(第二因素)•国外相关规范的规定(参考因素)•一般,公共建筑从严,居住建筑从宽24m高度线•80m-10m-20.5m-8×3.22m=23.74m≈24m•80m——解放牌消防车水泵扬程•10m——水泵吸水高度(6m)加吸水管水头损失(4m)•20.5m——水枪水头损失•8×3.22m——水带数量和水带水头损失(消防按最不利情况考虑)起始高度线的可变性•消防车类型可变•消防车消防泵扬程可变•吸水水源可变•吸水高度……等•任何条件一变,起始高度线就起变化各国高层建筑起始高度划分线国别高层建筑起始高度划分线住宅除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西德>22m(自底层室内地板面算起)英国24.3m美国22m~25m或7层以上比利时25m(自室外地面算起)原苏联≥10层7层法国>50m>28m日本31m(11层)附:海拔高度与最大吸水高度的关系海拔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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