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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我国现实国情,建立有效的预防和打击涉众性经济犯罪机制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重大现实问题。一、涉众性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第一,涉及面广,传染性强。涉众型经济犯罪之“众”是指该类经济犯罪涉及受害人人数众多,且往往为不特定的人。侵害对象的多众性和不特定性决定了该类经济犯罪存在范围的广泛性。从涉及的领域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几乎触及到了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行业,涉及农业、文化、旅游等诸多领域。从活动地域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已呈现出由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逐步渗透到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以及由城市蔓延到农村的态势。在传销犯罪活动中,犯罪组织者不断对参与人员进行“洗脑”。通过接受“教育”,许多参与人员从开始反感、抵制到逐步认同、接受,并积极参与,拉亲友、同学等下水,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形成恶性循环。从涉案主体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不仅涉及为数众多的被害人,往往还牵涉到相关的审批单位、新闻媒体、公证机关、会计审计事务所以及金融机构等。第二,手法多样,花样翻新。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织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其手法多样,不断翻新。其中包括: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目的“购后返租”;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以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为名目的集资;以专卖、代理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以互联网为炒汇平台,大肆实施的非法外汇买卖活动;打着合作建房的幌子搞非法集资等等。第三,隐蔽性强,具有较强组织性。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行为。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骗取群众的信任。第四,涉案金额的巨大性。与一般经济犯罪相比,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针对的是为数众多的受害人,这就决定了该类犯罪涉案数额往往特别巨大。从现已侦破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来看,涉案金额少的也有数百万元,多的则达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第五,犯罪类型的相对确定性。涉众型经济犯罪虽然涉案范围极广,但是其触犯的犯罪类型还是相对确定的。从目前出现过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存在类型来看,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犯罪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合同诈骗罪,出售假币罪等。二、涉众性经济犯罪的生成原因第一,经济原因。涉众型经济犯罪源于一定的社会矛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变革和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重大的、带全局性的矛盾和问题是我国涉众型经济犯罪发生发展的经济根源,当前的国内外金融危机的影响也不可忽视。一是失业人数的增加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影响。在面向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的改革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大量职工下岗失业现象,加上我国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及其他配套的措施不完善,导致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下降,产生了强烈的挫折感、失落感和心理失衡,诱发了大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二是农村闲置劳动力的增加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影响。据统计,我国农村闲置的劳动力估计在1.3亿人左右,在这一庞大的人群没有得到有效安置的情况下,他们缺乏谋生的一技之长,极易铤而走险从事经济犯罪,从而造成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飙升。三是贫富差距的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影响。目前,我国有相当数量的百万、千万甚至亿万富翁,而人们普遍认为现有的暴富人群中相当数量是靠投机钻营、权钱交易及其他非法途径致富,其巨额财产里的合法劳动成份很低,很多人是靠非法手段一夜暴富的。此种现象对社会风气形成恶劣影响,并通过普遍性的社会攀比心理刺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增加。四是经济高速增长,刺激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产生。我国经济己经连续多年持续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居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而我国的储蓄仍然处于负利率时代,人民币升值的期望使得大量的热钱涌入金融市场。我国巨大的贸易顺差导致了很高的外汇储备,流动性过剩,老百姓手里有大量闲散资金,而目前我国的投资渠道单一,投资股票、基金、房地产成了这些资金的流通渠道。近几年来,股市和房地产曾经几乎失去理智地疯涨,几乎出现了全民炒股的现象,一夜暴富的神话刺激着中国老百姓的心,在缺少专业知识的情况下,许多人的投资失去了理性。这也给犯罪活动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他们抓住老百姓的这种盲目的心理,钻规章制度尚不健全、管理漏洞多、金融监管不力的空子,用提供虚假的信息收取会员费、佣金或许诺给以高额利息、非法传销或者变相传销、非法集资等手段骗取老百姓的钱财,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第二,制度原因。一是社会规制措施缺位及管理机制失调。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出现剧烈的冲突,加上市场经济的自发性与盲目性,进而必然会导致大量的经济行为失范。二是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内部监督制度的缺失。在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的今天,大量经济犯罪的产生与公司、企业的有效防范经济犯罪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度缺失密切相关,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不长,在如何规范企业法人的外部和内部行为方面还缺乏足够经验,企业等经济组织守法的理念尚未形成,公司、企业内部大多也不重视防范经济犯罪。在经济犯罪的预防环节上出现了较大的漏洞。尤其是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等行业的企业,企业内部监督制度的缺乏,极易导致重大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发生。第三,价值观原因。一是拜金主义对经济犯罪的影响。市场经济的推行,生产力发展,物质财富的增加,深刻地影响着全民的价值观念和思想追求。其间,作为市场经济副产品的拜金主义价值观得到滋生蔓延。在社会生活中,金钱不光带来生活的舒适富足,也成为许多人衡量成就、社会地位、个人价值的标准。拜金主义思潮的蔓延和泛滥,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以图利为动机的各种经济犯罪。二是被害人自身原因。涉众型经济犯罪之所以层出不穷,被害人自身的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相当一部分群众缺乏法律意识和相关金融知识,对经济领域中的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且被害人往往缺乏对业务经营和资信进行印证和深入了解的渠道,加之贪利和盲从心理,使得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有些被害人在明知是投资陷阱的情况下,仍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参与,最终导致自己上当受骗,利益严重受损。三、涉众性经济犯罪的治理对策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措施非常广泛而复杂,要从多方面、多渠道、多手段、多管齐下,才可望产生最佳的效果。第一,深化体制改革,完善社会结构。社会学和犯罪学的许多研究都表明,刑法对于犯罪的防治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最主要的手段。犯罪是一种社会弊病,对于社会弊病,我们要寻求社会的治疗方法。社会政策的最终目的和基本功能是使社会处于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状态,从而使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系统之间以及各系统内部不同部分、不同层次之间相互促进,使社会失范行为被控制在最小限度和范围之内。意欲有效防控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涉众型经济犯罪,也必须从社会本身寻找原因进而采取相应的社会政策。第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经济活动的发展在市场化过程中不断突破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尚无法律规范或规范不细的地带往往成为犯罪分子的温床。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践发展的关注,加强法律和行政法规和有效衔接,积极行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法律预防与惩治经济违法与犯罪行为。在所有治理对策中无疑占有核心的地位,它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法律的制定、司法机关法律的适用,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为人们的经济活动指明方向;运用国家强制力对经济违法与犯罪行为分别予以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与其他防治措施相比,它具有足够的强制力与威慑力,对于防治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起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在参与市场活动的经济单位主体中,要强化其内部管理措施。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一切按制度办事,通过制度抓管理,抓落实。要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制度意识,通过坚持规章制度,堵塞各种漏洞,杜绝隐患发生。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运用监督手段推动制度落实,竭力扼制犯罪活动。第三,司法对策。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主要还是通过有效的执法来实现。一是严格执法,确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司法机关往往只关注经济犯罪的“经济效益”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罚过放人、处罚偏轻的现象,很不利于防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甚至会助长犯罪。二是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地区间的司法合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科技、交通、通讯的发展,跨地区间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更为突出,从而加强地区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显得极为必要。如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有的地方就把这看成是“财神爷”,认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增加了“就业机会”、“繁荣了当地经济”,甚至给破坏经济改革的犯罪分子戴上“创业者”、“能人”、“改革家”的桂冠。这种“犯罪有理”的怪论,为违法犯罪者撑起了一个巨大的地方保护伞,从而使这类犯罪愈演愈烈。要想对这类犯罪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各执法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消除各地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切实通力合作,共同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三是建立起发现、揭露、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网络。各地司法机关应该建立、健全“经济犯罪举报中心”,并与金融、税务、审计、工商、海关、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起一套多种形式的社会联系制度和案件移交制度,形成发现、揭露、打击经济犯罪的社会合力。四是做好经济犯罪的预测工作。做好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测工作可使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的司法对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提高司法工作的成效,将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趋势、特点、类型等进行宣传,可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五是加强司法机关建设,增强打击经济犯罪的力量。确实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大力支持,从而为刑事司法工作创造良好的刑事司法条件和环境。改革司法机关的内部制度,改变集体讨论、集体定案、无人具体负责的办案制度,给办案人员以较大的权限。提高打击各种新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水平,使侦查、检察、审判工作能适应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新情况,向专业化、知识化迈进。第四,加强金融系统综合治理工作。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性的关键在于:我国金融体制不够健全,引发企业融资困难,妨碍了我国经济正常有效的运行。为解决融资问题,一些中小型企业非法向社会筹集资金,但由于缺乏监管和雄厚的资本后盾,资本风险性大,一旦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失误,极易造成资金链断裂,无法确保资本增值和本金返还。要防范该类犯罪,就要深化金融制度改革,完善金融机制,监管金融活动。第五,加大宣传,增强公民防范意识。涉众型经济犯罪在我国愈演愈烈,其直接原因是被害人欠缺相关专业知识,易被犯罪分子蒙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具欺骗性,有些犯罪甚至还呈现出公开、半公开发展的态势。对该类犯罪在加强打击力度的同时,还必须大力加强防范宣传工作,提高公民认识一些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能力,以避免落入犯罪分子设计的陷阱或圈套。作为公民个人,要树立“天上不会掉下馅饼”、“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的观念,要摒弃“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的心态,在投资时候,要谨慎小心,不贪利、不侥幸、不盲从,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实践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面广、欺诈性大、组织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常常造成被害人生活无着、谋生困难的严重后果,极易诱发被害人群体上访、请愿、集会甚至实施过激行为,酿成恶性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这与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目标显然是相悖的。
本文标题:高度重视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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