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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孟洲著税法1、今天,你交税了吗?衣、食、住、行……2、你知道税会用到哪些地方吗?第一编税法基本原理第一章税与税法本章结构第一节税的概念和根据第二节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三节税法的价值和理念第四节税法的地位第五节税法的功能与作用关键术语:税税法税法调整对象税法价值税法理念税法功能税法作用税法地位马克思:“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富兰克林:“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征税是确定无疑的。”第一节税的概念和根据一、税的概念(一)税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税收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税的无偿性,是指国家税收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代价。税的固定性,是指国家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征。7税收“三性”是区别税与非税的外在尺度和标志。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无偿性和强制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区别财政收入形式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国有财产收入√X√公债XXX罚没收入√√X政府收费√X√第一节税的概念和根据(二)税的本质特征税的根本性质,即税的本质,是国家作为一方主体依法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三)税的社会属性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国家政权的性质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受所有制、国家性质和法律制约的税的性质也不同。(特色1、2)(四)税的概念税是以实现国家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10第一节税的概念和根据这个定义概括了以下含义:第一,指明了税的目的。国家征税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公共财政职能体现为四个方面: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与监督管理职能。第二,指明了税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和法律。第三,指明了税主体。税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第四,指出了税的形式特征,即税收形式上的“三属性”。第五,使用“非罚”一词揭示了税的非罚性。第六,揭示了税的社会属性。11第一节税的概念和根据二、税的分类(一)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根据征税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不同)流转税是指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为前提,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财产税是指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行为税是指以某种特定行为的发生为条件,对行为人加以征税的税种。资源税是指以占用和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获取的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税种。12第一节税的概念和根据(二)直接税和间接税(根据税最终归宿划分)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负的税种。间接税是指纳税人可以将税负转移给他人,自己不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三)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根据税的管理权和税的收入支配权划分)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支配的税种。13属于中央固定收入的有:①关税。②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③消费税。④企业所得税: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⑤营业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⑥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⑦车辆购置税。⑧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的有: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4)房产税。5)车船使用税。6)印花税。7)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8)耕地占用税。9)契税。10)土地增值税。11)城市房地产税。12)车船使用牌照税。中央地方共享税①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②所得税: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归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所得税收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确定。同时,以2001年为基期,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若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若大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地方作为基数上解中央。③资源税:陆地资源税归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收入。④证券交易印花税:2002年起,中央分享97%,地方分享3%。⑤教育税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第一节税的概念和根据(四)从价税和从量税(根据计税标准划分)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标准征收的税种。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特定的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征收的税种。(五)普通税和目的税(根据税是否具有特定用途划分)普通税是指用于国家财政经常开支的税收。目的税是指专款专用的税收,如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社会保障税等。(六)价内税和价外税(根据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划分)我国的关税和增值税,其计税价格中不包含税款,属于价外税。其他从价税均属于价内税。17目前税率使用情况: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定额税率-----------资源税、车船税等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第一节税的概念和根据三、税的根据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的根据。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产生的根本原因,国家职能和社会需要的发展是税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居民独立财产的出现是税产生和存在的内因,国家的存在是税产生和存在的外因,二者同时起作用时,才能产生和存在税收现象。19第二节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税法的概念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简而言之,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二、税法的特征(一)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二)税法是以确认税权和税务为主要内容的法(三)税法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四)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20第二节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三、税法的调整对象(一)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税法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税收分配关系是主要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是次要的,为前者服务的。税收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是一种具有行政性的特殊经济关系。(1)从税收的本质看,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2)税收关系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3)从税收关系主体看,政府具有双重身份。21第二节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1.税收分配关系,表现为三种不同的税收分配关系第一,国家与纳税人(包括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第二,国家内部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这主要是通过中央税和地方税以及共享税的划分体现出来。第三,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涉外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22.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征税机关(包括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行使税权,指导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对税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等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四类:第一,税务管理关系。广义的税务管理是指国家及其征税机关为保证国家税收职能的实现,对税收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等一系列活动。狭义的税务管理是指国家征税机关为保证税收收入的足额入库,对具体的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管理行为。第二,税款征收关系。税款征收关系是指征税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与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之间就税款收缴入库事项所形成的管理关系。23第二节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三,税务检查关系。税务检查一般包括对内和对外两大检查。所谓对内检查,即指税务监察,是指上级征税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对下级征税机关及其各种人员的税务工作进行监察、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对外检查,也称纳税检查,是指征税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四,税务稽查关系。24第三节税法的价值和理念一、税法的价值税法的价值是目的性与手段性的统一。目的性价值是税法要追求、促进和实现的价值,它体现了税法的本质和社会目的,是税法的外在价值。手段性价值是税法自身应具有的价值,是税法的内在价值。(一)税法的和谐价值和谐应当成为税法最重要的价值,税收立法、执法、司法都应当以和谐作为目标,并以和谐作为构建税收法治环境的重要基点。25第三节税法的价值和理念(二)税法的公平价值第一个层次:税法的平等适用。第二个层次:税法的征税公平,即国家在税法中制定什么样的标准征税对纳税人来说才是公平的。第三个层次:作为征税的实质主体的国家为什么要征税或者说国家征税是否应该。(三)税法的效率价值税法的效率价值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26第三节税法的价值和理念二、税法的理念税法的理念,是指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对税法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应当树立“以纳税人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三项基本要素为一体的人文理念。(一)以纳税人为本:“以纳税人为本”属于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二)平衡协调(三)社会责任本位: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要求其以维护广大纳税人权利、社会整体利益、国家根本利益和人类可持续发展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27第四节税法的地位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与宪法的关系较之与其他部门法更为密切。一方面,宪政法治国家必须同时为税收国家,其存在有赖于国家财政,国家财政需求由税收供应;另一方面,由于税收本身固有“三性”之特征,决定了“税收的征收本身,即隐含着扼杀个人自由的危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因此,税法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能违背宪法。二是税法的一些根本问题应该在宪法中加以体现,这不仅符合宪法的本质,而且符合国际惯例。28第四节税法的地位二、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税法是经济法中财税法之核心内容,税法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相对独立的子部门法。首先,从调整对象来看,税收关系无论是作为经济分配关系,还是经济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税法的本质与经济法的本质相一致。29第四节税法的地位三、税法与民法的关系税法与民法的关系十分密切,税法的规定往往是以私法为基础的。税法与民法的区别也十分明显。税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具有公私交融的特征,而民法属于私法范畴。由此决定了税法与民法在立法本位、调整手段、责任形式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区别。四、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密切关系,但税收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30第五节税法的功能与作用一、税法的功能税法的功能,是指税法内在固有的并且由税法本质决定的,能够对税收关系和税收行为发挥调整和保护作用的潜在能力。(一)税法的规制功能1.税法的规范功能,包括指引、评价和预测三种功能。税法的指引
本文标题:1-税与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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