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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随着金融危机的漫延和加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再一次面临恶化。据调查估算,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如何盘活这些资产,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关键问题。我国《物权法》在《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框架下明确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设立质权,用于融资担保,从而将应收账款纳入质押担保范畴。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央行公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登记制度,在为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在法律上作出了破冰之举。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和特点(一)应收账款的界定在《物权法》生效以前应收账款仅仅是一个会计学上的概念。2006年《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第1131项目中定义“应收账款”为: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这里的概括是比照会计学中的相关概念而产生的。在2007年10月1日,与《物权法》同时生效的《办法》依照《物权法》第228条对应收账款作出了比较明确的法律上的定义。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按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收帐款可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与特点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与其他权利质押相比,应收2账款质押有自己明显的特点:1、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而不包括非金钱债权。因此,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债务人(即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自己给付相应款项(谓之直接收取权),从而避免了其他类型的质权在实现时通常需要的评估、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等繁琐程序。2、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已存在的债权,也可以是有稳定预期的未来债权。既已存在的债权无论到期或未到期,将来的债权无论成立的条件是否完全具备,均无妨作为质押标的,而且实践中运用较多、从融资角度看价值更大的恰恰是未来债权的质押。3、应收账款质权兼具物权和债权两种特性。一方面,其为一类担保物权,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就此应收款项优先受偿。此种物权性之彰显,须依靠公示机制的建立。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权实质上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这层质押担保的外壳看似坚固,实则主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最终依赖于第三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其全部责任财产的多少,这显然不如以特定的有体物担保安全可靠。二、应收帐款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一)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因主体原因形成一定的风险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属于担保贷款的一种,与其他担保贷款的区别主要在于担保方式及担保物的不同。应收账款质押除存在与其他贷款共同的风险外,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物有着与其它担保物不同的特点,使得其风险更具有不确定性。1、应收账款依存的基础合同原因形成的风险应收账款基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一方向购货单位或顾客收取款项而形成的一般债权关系。应收账款的载体依赖于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和收款依据。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直接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密切相关。我国《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在以下5种情形下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质押的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3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例如基于博彩、走私、贩毒、洗钱,销售国家专卖产品以及其它无效民事行为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由于基础合同法律效力丧失,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成立,设立的质押也必受其影响而形同虚设。2、应收账款债务人偿债能力原因形成的风险应收账款质押权作为一种请求权,与动产、不动产等实物存在不同,这种担保会面临许多不能实现的风险,除了其依存的基础合同合法有效外,与质押权利债务人实际偿债能力有着重要的关联性,商业银行在设置借贷法律关系质押担保时,理所应当加强对债务人审核评估并自觉规避其风险,如果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出现经营能力下降而偿债能力减弱等各种原因影响债务履行,则势必直接导致应收账款不能足额兑现,从而最终影响债权人的债权人――银行债权安全。3、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抗辩权形成的风险由于应收账款出质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彼此建立于相应的合同基础之上,出质人是否完全享有应收账款的债权,完全基于其自身已经充分、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正因为如此,出质人是否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从某些条件看,是应收帐款是否遭受抗辩的前提。在出质人没有履行义务,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依据《合同法》享有抗辩权,拒绝履行债权;即使出质人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履行义务存在瑕疵或者出质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基于上述原因,商业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权自设立之初就有可能处于不确定之中,只在出质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后方得以确定。4、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形成的风险如果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相互存在到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或者不相同,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据法律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或者双方协商合意予以抵销。由于《合同法》确定了债权债务双方享有抵销权,那么,质权人在设置应收账款质押过程中,应收账款债务人由于与出质人行使抵销权而使质押权再次面临风险。5、应收账款债权人放弃权利形成的风险应收账款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或者将其债权作为财产权利赠与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的权利将面临被全面审查处于待定状况。因为,虽然4质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但权利是否肯定充分行使,应收帐款债权人的放弃等行为是否被依法撤销,则有待法院裁决。由此可以看出应收帐款债权人放弃权利是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又一风险。(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因债权债务本身原因形成一定的风险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因其权利自身瑕疵、范围不确定、私下转让、质权登记效力等方面影响可能导致一定风险,导致质权人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质权。1、应收账款权利风险应收账款权利本身虚假或者已经消灭,表现为:一是出质人通过虚假合同及虚假会计账务,虚构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而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二是出质人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在设立质押之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通过会计账务进行入账处理,应收账款质押前已经消灭;三是出质人设立质押之后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专户存储,而是将款项用作其他用途,致使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再存在。以已经不存在的应收账款对应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应收账款范围风险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现实的还是尚未形成的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也没有就应收账款的范围做出限制,按照目前实践操作惯例,法律没有禁止的应当为许可,应收账款既包括现有已发生的债权,又包括将来发生的债权,由于将来发生的债权其数额、产生时间等不确定因素,用这种权利质押将面对如何公示和担保实现的问题,因此,用未来债权质押尽管具有一定担保价值但因不确定性因素其风险不容忽视。3、应收账款时效风险应收账款作为一种债权,具有债权的共同特性,同样这种债权在依法追偿时受到法律诉讼时效的约束,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应当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种权利,作为质押对商业银行来讲是毫无实际意义的。4、应收账款价格风险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质权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二是出质人通过货物折扣销售,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款不一致。此种情形下,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将会被大打折扣。5应收账款转让风险如果出质人转让已出质应收账款或者将相关单据的形成时间人为提前,而质权人由于相关信息不对称无法知晓和获取证据证明权利转让的真实性,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该事实其结果有可能会被认定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时,质押担保物已不复存在,质押合同可能因缺乏权利对象而自始无效。6、质押登记效力风险央行《办法》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对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采用形式审查方式,只审查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登记内容则由质权人自行填写,对登记内容的变更或撤销,完全由质权人自行行使和控制。从这个意义理解,对应收账款的实质审查责任由质权人承担,当然,由此产生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也完全由质权人负责。登记机关对质押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质押登记并不十分具有公信力,从某种角度讲,仅仅只起到一种公示目的。应当说,登记的权利事实与应收帐款的主体、对象变化等客观事实不一致时,必然当以客观权利为准。一旦这种情形出现,质押登记便失去了实际意义。三、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一)审查阶段的风险控制1、考虑应收帐款双方的信誉度应审查应收帐款双方的信誉度,特别是在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还款记录。对企业的营业前景进行预测,考虑交易的真实性。要保留企业销售合同的原件、卖方企业的发货单、买方企业的收货单及货物验收合格入库的证明等。2、考察企业的财务报表除企业资产负债率等基本指标外,重点观察五项指标。一是应收帐款在企业资产中的占比,这一比例,反映了企业应收帐款的管理的状况,比例过高,说明企业应收帐款管理松懈。二是应收帐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应收帐款的流动性。三是应收帐款的平均回收期。这一指标能够影响我们决定贷款的期限。应收帐款的到期日就早于合同规定的还款日。四是应收帐款的成分比例,是否集中于一个客户。这一比例反映企业贷款回收的风险性。五是付款单位是否为贷款申请企业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63、确定合理的质押率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质押率在50%-80%左右。4、基础合同风险控制强化对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审查,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质押的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性存疑的应收账款不宜质押,控制合同效力风险。5、债务人商业风险控制。一方面加强对债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评估和经营能力的持续跟踪调查,对于出现信用状况减弱、履约能力缺失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风险化解措施,控制降低风险;另一方加强对出质人及出质人高级管理人员信用审查,如有不良行为、恶意交易行为以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等,拒绝其权利质押;对于权利欺诈性风险、违约风险等可以通过合同法中代位权、撤销权、违约救济等债权保障制度保障权利实现;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范围及时效风险,应尽可能审核债权可能存在的有效性、通过与质押权利债务人合作,评估确定权利的真实性;同时,在选择质押权利时应确保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质押贷款期间对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质押债权,及时督促出质人中断诉讼时效。面对应收账款是否适合入质进行事前调查分析和判断,对存在抗辩权、抵销权情形进行风险估算,确定是否接受权利质押。(二)放款阶段的风险控制放款阶段主要对法律性要件审查,放款审查主要注意以下几点:1、用作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当在诉讼时效期内,否则,质权人就可能在行使质权时,无法实际受偿。中国城市金融2、不宜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规定在所担保债权不获清偿时可直接获得应收账款,因为这违反了担保法禁止“流质契约”的原则。3、要求付款方提供承诺书,确认应收帐款的具体金额,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帐户内付款。同时要以书面形式规定,付款方在承诺书中签字确认到期不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如果在未告知质押权人的情况下,擅自支付,对由此对银行
本文标题:浅析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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