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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專技普考「租稅申報實務」試題暨解答何謂屬人主義?何謂屬地主義?試就上述觀念說明我國營利事業所稅的課徵範圍。【解】屬人主義:以國家擁有人民主權為基礎,以是否為該國公民為依據,只要是本國人或法人,無論在國內或國外之所得或財產,均為課稅範圍。屬地主義:以國家的領土主權為基礎,以所得或財產來源地是否在本國境內為依據,無論身分是否為本國人或法人,只要所得或財產發生在本國境內,即為課稅範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稅範圍採「屬人兼屬地主義」,說明如下:1.屬人主義: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為避免重複課稅採稅額扣抵制度,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2.屬地主義: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什麼是所得稅暫繳申報?有哪些納稅義務人需要辦理暫繳申報?營利事業如何辦理暫繳申報?【解】暫繳申報係輔助結算申報之即時徵繳制度。依據所得稅法§67規定,暫繳申報分為:1.營利事業除免辦暫繳者外,於申報時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2.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原則上營利事業應辦理暫繳申報,除以下免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者外:1.所得稅法§69規定:(1)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扣繳或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2)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係指規模狹小,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3)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係指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及其他法律規定等)。2.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3.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4.營利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稅法§75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自行向公庫繳納之暫繳稅額款收據,一併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營利事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不申報」有何處罰?【解】依據所稅法§108之1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之處罰:營利事業違反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已依規定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申報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不申報之處罰:營利事業逾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不得少於$4,500元。試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為營業稅法)之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一)甲公司係依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經營摩托車買賣,某期以成本$35,000,時價$50,000之摩托車一部獎賞表現優異之員工,試問甲公司為何要開立統一發票?而銷項稅額為若干?【解】1.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III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輔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本題甲公司以其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屬於「視為銷售貨物」,故應開立統一發票。2.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9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以時價為準,故本題銷項稅額為$50,000×5%=$2,500。(二)乙商店係小規模營業人(稅率適用營業稅法§13Ι之規定),民國94年7、8、9、月份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為新台幣$100,000,經按其申報符合規定之可扣抵進項稅額合計為15,000,試問小規模營業人之稅率為何?該期之應納稅為若干?【解】1.小規模營業人之稅率為1%2.應納稅額=$100,000×3×1%-$15,000×10%=$1,500(三)丙公司為兼營業人,某期之交易資料如下:1.銷售額為$13,000,000,其中應稅部分為$5,000,000,免稅部分為$8,000,000,含出售土地一筆售價$3,000,000。2.購進貨物金額共$5,000,000,其中免稅部分為$2,000,000,應稅部分$3,000,000,應稅部分包括支付交際應酬費用$200,000,進項稅額$10,000,及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800,000,進項稅額$40,000。在不考慮其他情形下,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當期不得扣抵比例)為何?以比例扣抵法計算該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為何?【解】1.當期不得扣抵比例=($8,000,000-$3,000,000)÷($13,000,000-$3,000,000)=50%2.得扣抵之進項稅額=($3,000,000×5%-$10,000-$40,000)×(1-50%)=$50,000銷項稅額=$5,000,000×5%=$250,000應納營業稅額=$250,000-$50,000=$200,000五.李大中服務於國內某私人公司,其妻王小梅在銀行上班,育有一子一女,長子李亮就讀私立大學一年級,長女李心就讀國中一年級,李大中並扶養其父李弓長,年78歲。李大中一家人於95年的所得資料為:李大中薪資$480,000;投資國內某上市公司記名股票,分配股利淨額為$16,500,可扣抵稅額為$2,475;在香港之房屋一棟,租金收入合計為新台幣$200,000;購買國內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利息收入$32,000。王小梅薪資$360,000;在國內銀行之活期存款利息$20,000;稿費收入為$50,000。95年3月5日李大中出售自用住宅一棟,房外買進成本及取得、持有期間的改良、移轉的費用(不含土地),共為$4,920,000(含持有期間的房屋稅及大樓管理費共計$80,000),房屋出售價款(不含土地)為$5,150,000。(一)依據上述資料及有關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李大中一定人95年之綜合所得總額;請按下列格式作答,所得種類之分類與名稱請按所得稅法§14之規定;並按各類所得種類加總所得,不必區別所得人姓名。所得種類所得總額補充說明第一類:營利所得$18,975股利總額=$16,500+$2,475=$18,975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0稿費$180,000以內定額免稅第三類:薪資所得$840,000$480,000+$360,000=$840,000第四類:利息所得$20,000若可轉讓定期存單為一年以內到期,則利息$32,000為短期票券利息所得,屬分離課稅。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0香港租金$200,000,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列計綜合所得總額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310,000$5,150,000-($4,920,000-$80,000)=$310,000,其中$80,000屬於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綜合所得總額$1,188,975(二)依據上述資料及有關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並說明李大中一家人申報95年綜合所得時可扣除免稅總額。(假設申報95年綜合所稅時,未滿70歲者每人免稅額為$77,000元)成員金額本人$77,000配偶$77,000父$115,500直系尊親屬,已年滿70歲,免稅額增加50%子女$154,000子女皆在校就讀,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扣除之免稅額$4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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